论理性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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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理性维护我国海洋权益1、相关定义1.1、海洋经济安全的概念界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我国沿海省份海洋经济的发展,沿海省 份也相继制定了发展海洋经济的规划战略。在政策利好的推动下,我国海洋经济 发展迅速,虽然目前我国海洋经济数据界定及统计尚不完善,但涉海产业在国民 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不断提升,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近两年海 洋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 10%左右,而且这一数字随着海洋经济 的迅速发展必将迅速攀升。 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海洋经济安全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忽视。与陆地 争端基本解决的情况不同,我国海洋国土与多国存在争议,威胁海洋经济安全的 非经济因

2、素与经济因素交织出现,使海洋经济安全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另外推动 海洋经济跨跃发展的根本还在于海洋科技大跨步发展,如果我国海洋科技发展滞 后于海洋经济的发展,高端技术仍然同陆路经济一样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 海洋经济安全必将受到威胁。由此海洋经济安全问题可见一斑。 目前海洋经济安全问题在国内的研究很少。仅有几位学者对海洋经济安全形 势进行过定性分析,刘明(2008) 将海洋经济安全定义为”在开发条件下,海 洋经济发展不受内部或外部威胁和侵害而保持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殷克东(2012)认为”海洋经济安全是指国家在保障其海洋产业链条完整、海 洋经济结构协调、海洋资源配置合理的基础上,

3、以海洋可持续发展为中心,运用 14 市场调节以及宏观调控等手段,确保本国海洋经济不受内外部因素威胁和侵害而 保持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状态”。 上述两位学者对海洋经济安全的定义均是海洋经济发展的一种状态,在其定 义的状态下,海洋经济”应该以何种形式”发展,可以成为海洋经济安全定义的 状态说。两者均强调海洋安全是不受内外部因素威胁和侵害的海洋经济发展状 态,此种状态说与海洋经济发展有所混淆。没有海洋经济发展确实不存在海洋经 济安全,但海洋经济发展却不一定就有海洋经济安全。另外在状态说中只是提到 海洋经济不受威胁,内容宽泛却缺乏可操作性。诸多因素均可定义为海洋经济利 益,在海洋经济安全研究中如果将

4、所有涉及海洋经济利益的因素均包括在内,反 而会使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得不到凸显。 海洋经济的根本利益问题在于海洋经济主权、经济危机与尖端海洋科技。海 洋经济主权主要涉及海洋权益、海洋事务处理能力等,海洋经济主权将海洋经济 安全与海洋经济发展区分开来。在一定时段,海洋经济主权受到侵害,但海洋经 济仍在发展,甚至会由于外资的涌入而出现虚假繁荣。如果一国海洋经济主权遭 到损害导致海洋经济不安全,最终会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经济危机是缠绕在世界 经济头上的达摩斯之剑,经济危机的发生对海洋经济会造成巨大冲击,如海洋经 济中的船舶产业,受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而遭受巨大冲击,2012 年造船完工量 较 2011 年

5、下降 21.4%,新承接订单数下降 43.6%,手持订单数下降 28.7%,而且 预计未来几年市场都不景气。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近两年连续巨亏,成为我国 A 股市场最大的 ST 公司。掌握尖端海洋科技应是我国海洋经济下一步的首要目标, 如果我国不能掌握高端海洋科技,未来海洋经济很大程度上会受制于人。 因此,本文将海洋经济安全界定为海洋经济根本利益处于风险可控的状态, 即表现为海洋经济主权不受到严重侵害,能够抵御外部经济危机的冲击,且掌握 尖端海洋科技。 1.2、海洋权益的定义 “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属于概念的范畴,其解释为”对一个概念或事 物的本质特征的确切简要的说明。”但是至今为止,我国

6、从事海洋维权执法的人中, 不少人还未对”海洋权益”的定义有过深入的探讨,因为他们认为其定义与己无关, 但是他们在海洋维权的执法又具有复杂性、艰巨性、责任大、影响大,如对其未有 清晰的概念,将会严重影响海洋维权执法的工作。为此,对于”海洋权益”的定义 并非统一,下面对于”海洋权益”的四种定义一一列出,以此使我们对”海洋权益” 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 (一)海洋权益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随着海洋价值的提升和世界各国关系 中发展而形成的。可以直接表述为,在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地理位置等要素中,按照 现行的国际相关准则条例享有的相关主权利益和权力的要求。 (二)海洋权益就是包括海洋资源能源的开采权、领土

7、的管辖权、司法权等一 些列海洋上的合法权力和利益的一个法律概念。 (三)海洋权益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在海洋的事务中依 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行使的保护自身利益和权力的总称。 (四)海洋权益在联合国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为国家在其附近的海 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海洋利益和权力的总称?。可以理解为海洋资源能源权益、海 洋安全权益、海洋科考权益、海洋政治权益等。 以上对于”海洋权益”侧重点不同,但是对于世界各国需要相对认可的定义, 在上面第四种就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的定义即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 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中国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必须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的定义赋予具有中

8、国特色的内涵。 1.3、海洋捕捞渔民的概念与内涵 2.1 渔民概念辨析2.1 渔民概念辨析 目前,我国对渔民概念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通常提到渔民,便会直接关联成 “以捕鱼为生的人”。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一定义显然已经不 能完全概括我国当今社会的渔民。渔民已经不像从前一样简单地以捕鱼为生,原来 直接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很多都转向其他相关行业,如水产品养殖、水产品品加工、 海洋运输、休闲旅游渔业等甚至退出渔业捕捞相关产业;而原来并不从事渔业生产 的人,如今也在一年中花费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这项工作,如入驻渔村的外来养殖雇 工和捕捞渔工等外来劳动力。那么,”渔民”究竟指的是哪样的一群人呢?

9、 在我国人口构成中,渔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渔民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学术界对此概念的研究并不多。韩立民认为”在大农业的概念下,渔民是农民的一 部分,但渔民与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渔民有着许多不同于农民 的特殊性。”70刘舜斌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渔民的概念。”71殷文伟认为,”渔民 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身份。从身份概念来看,所谓渔民是指有渔业户 口的人,他们曾经生活在渔区,基本没有土地,依靠渔业来维持生活。在大农业的 框架下,渔民是农民的组成部分,渔民的身份无异于农民,即独立的渔民概念不存 在了,渔民的身份也因此变得模糊。而从职业角度来看,我国渔民从事捕捞和养殖 的

10、权利来自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为主体的渔业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渔业 许可制度,但从这两部主要法律中,关于渔业权主体的界定非常宽泛,既可以是作 为身份概念的渔民,也可以是取得许可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2还 有研究中使用”专业渔民”的概念,指户籍属于沿海专业渔乡(镇)或村,持有非 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或者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 0.1 亩,长期 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且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 60%以上的渔业生产者 73。 此外,在我国渔业统计上还有渔业人口和渔业从业人员的概念5。渔业人口指 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及其赡(抚)养的人口;而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 间

11、累计达到或超过 3 个月,且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不包括在校学生)者,均记为 13 渔业从业人口。渔业从业人口又分为专业、兼业和临时三类。兼业从业人员指全年 参加渔业活动时间累计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的渔业劳动力。 表 2-1 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渔民相关的概念 Tab.2-1 The conceptions related to fisherman from the China fishery statistical yearbook 概念定义 内涵 依靠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 一) 直接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在业人口; 二) 兼营渔业和其他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

12、 生产和相关活动的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 3 个月 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 3 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 渔业人口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 50%者; 三) 由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人口赡(抚)养 的人口; 四) 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 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 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传统渔民 凡渔业乡、渔业村的渔业人口均可称为传统渔民 渔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中 16 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渔业劳动并取得劳动 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渔业专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 6 个月以上 渔业专业从业人员或 50%以上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 员 渔业兼业从业

13、人员渔业兼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 36 个月或 20%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临时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 3 个月以下 渔业临时从业人员或 20%以下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 员 *资料来源于中国渔业统计年鉴。 14 从上述这些有关渔民的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的分析来看,我国渔民的概念和 构成是十分复杂的,有多重表达这一意思或与之有一定关系的词汇,但往往是一些 似是而非的、模糊的概念。无论是在”大农业”概念下,还是从身份、职业、法律 或是统计的角度对渔民进行定义,都无法对改革中的渔民群体身份、职业、经济上 的变化都难以进行准确地描述。 1.4、基本概念界定与

14、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界定 1.农民工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中国现阶段一个数量庞大的弱 势化群体。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尽管离开农村,但仍然与农 村保持者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下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 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传统工人阶级的内涵,成为新的工人阶级,为城市的现代化发 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关于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中社会学 家陆学艺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农民工:一是,从职业角度来说,他们所从事的 是非农职业,也就是他们大部分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也是通过非 农活动获得。二是制度身份,虽然他们所从事的是

15、非农活动,但从户籍上来说其身 份还是在农村。三是劳动关系方面:他们与企业关系式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雇佣他 们的可以是国有企业,私营老板也可以是个体户。四是社会保障身份方面,当他们 在城市的生活状况出现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没有现成的法律体系可 以维护他们的权益,唯独依靠个人微弱的力量。?经济学家沈立人给农民工的定义 是”农民工”,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从离土到离乡, 逐步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以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时代需要,实行职 业变迁和地域流动,成为城市后备就业军并已幵始就业,但是还未完全改换其双重 身份和进入城市核心的一种处于过渡状态的具有良好前景的

16、新生巨大群体”。朱士 群认为农民工是从农民群体分化出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也就是户口还是 农民,但身份是印有农民标志的产业工人。 借鉴学术界己研究的学术成果,作者认为农民工指户籍身份在农村,在农村有 一定数量的土地,但是劳动关系是在城市,在县域第二和第三产业或者跨地区务工 的就业人员,并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这就使得他们具有双重的特殊身份, 双重是指户籍制度身份是农民,劳动关系却是工人,特殊在于一方面具有农民身份, 拥有土地,却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虽然长期在城市工 作,但身份上却得不到法律认可,以致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可见,这 10 领士学位论文 MASTERSTIIF.SIS 种双重身份不但不能给他们额外的实惠,还让他们在现实中受到制度的种种限制和 歧视,其本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这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农民工权 益缺失的问题。 2.农民工权益 权益一词随处可见,顾名思义,权是指”权利”,益是指”利益”,在现代化法 治国家,凡是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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