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审核程序-国立台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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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題計畫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講習補充資料國立臺北大學主計室102年10月1日113目 錄壹、補助機關相關法規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2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15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17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8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所指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限制及說明22農委會計畫預算科目分類代號與其編列及執行基準表【102年版】26農委會補助或委辦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薪點參考表3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35教育部補助及委

2、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40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46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注意事項47貳、常用經費報支說明51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5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54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57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58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64參、各項經費動支及核銷作業66一、經費動支原則66二、經費核銷原則68三、動支經費檢核表72四、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78五、計畫相關作業流程90肆、其他95一、主計室公文查詢95二、國科會計畫變更(含科目流用、經費變更、展期)96三、國科會經費收支明細表結報填表說明9

3、8四、常見錯誤態樣及國科會審查缺失101五、內控缺失及政風案例107壹、補助機關相關法規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02年2月21日臺會綜二字第1020010821號函修正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一)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1)助理教授以上人

4、員。(2)擔任講師職務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2.公私立研究機構:(1)副研究員以上人員。(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3.教學醫院:(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四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2)具博

5、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專任研究人員。(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會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按月支給待遇,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遴聘,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四)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

6、員。(五)公立教學醫院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四、專題研究計畫分為下列二種:(一)一般型研究計畫: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目申請本項計畫。(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教學、研究人員,得申請本項計畫。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

7、人員。五、研究計畫類型:(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二)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一)業務費:1.研究人力費:(1)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8、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會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二)研究設備費: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以不補助研究設備費為原則。(三)國外差旅費: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

9、列三項:1.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必須從事實驗、研究、田野調查或採集樣本等移地研究者。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3.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執行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需要者。七、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整合型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且其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

10、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本會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時,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會。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之研究主持費。八、管理費:研究計畫

11、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擔任本會其他研究計畫之有給助理。十、申請期限: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曾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會研究計畫者,亦得於起聘日起一年內,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並以申請一件為限。本會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

12、理。十一、申請方式及文件: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一)計畫申請書。(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四)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

13、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五)依本會各學術處規定,應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統計表。 (六)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

14、一)本會鼓勵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個別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均得提出申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及生物醫農類以受理多年期研究計畫為原則。(二)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應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三)本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1.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僅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總經費於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如須辦理經費變更,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2.經費核定清單採全程執行期間各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為經費核定清單外,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

15、者,其預核經費如須辦理變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併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以憑核定經費。(四)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五)多年期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執行期中申請註銷計畫,並應將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列為第一優先執行。十四、審查:(一)審查方式: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會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1.初審:為相關領域之專家書面審查。 2.複審:為相關領域之數位專家共同會審。但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者,得由學術處辦理。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報告或由本會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3.各學術處審查原則,請參閱本會各學術處網站。(二)審查重點: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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