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市政办[2017 箭头两边相互替换]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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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市政办20105 号关 于 印 发 建 立 预 防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农民 工 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 于 建 立 预 防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长 效机 制 的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

2、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0 20 号)以及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土地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二)发展改革

3、部门对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四)各级清欠办、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合同执行、工程款拨付、工

4、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停工整改。建设单位按项目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工程款支付情况加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公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 14天的,施工企业应向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清欠办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清欠办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督促仍未拨付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停工,并报市清欠办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建设单位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市考核办、市监察局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

5、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未按规定停工或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和同级清欠办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各级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六)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持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出具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出具

6、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各级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八)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要按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结清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结算价款。严禁建设单位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同级清欠办出具的已结清全部结算价款证明的(不含质保金),各级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九)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专项说明。对评审或

7、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十)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的建设(开发)项目时,应提交同级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或拖欠工程款已全部偿清的证明。未出具证明、拖欠工程款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建设(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项目用地的投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制度(一)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制度,依法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二)扶持

8、培育建筑劳务企业。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建筑劳务队伍的组织者(召集人)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建筑劳务企业;鼓励具有一定劳务作业分包能力的成建制建筑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工商注册,申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对信誉好但暂不具备成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可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其它相应建筑业企业进行整合,促使“包工头” 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各级建设、工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具体的扶持引导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手续,监督检

9、查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好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三)规范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市区、开发区及各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制定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交易程序和管理办法,使劳务分包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建成后,所有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程序选择成建制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私招滥雇,私下交易,使用零散工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劳务费、施工验收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应于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建筑

10、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年度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置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四)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筑业企业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劳务人员,无证人员或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招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禁企业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建筑业企业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

11、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建筑业企业应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作为确认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的主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依法查处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五)加强农民工培训。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制定建筑劳务培训鉴定计划,先培训、后上岗,建立落实“市场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 ”、“ 证书管理与使用制度” ,加强培训鉴定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广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

12、训,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分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财政、建设部门可探索“职工教育经费” 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办法。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建筑企业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凡在建筑业企业中从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时,须对其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后,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岗位证书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六)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对劳务分

13、包企业资质、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持证上岗、劳务费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及劳务企业实际施工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当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发现问题不予纠正、报告的,由建设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三、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一)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

14、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动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 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

15、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并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当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公

16、布的承办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协议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建筑业企业应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建筑业企业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当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备案。四、建立健全防范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二)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预案,制定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大规模集体访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凡发生 30 人以上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快速解决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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