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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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就业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下岗职工再就业应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下岗职工应当注意以下五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

2、背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无论种合同劳动者都应注意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3、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八种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

4、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预防工伤事故劳动者预防工伤事故事关重大因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补尤其是从事易燃、易爆、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的工人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假若发生伤害事故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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