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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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原行政执法介绍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介绍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法律法律 法规法规 规章规章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政府规章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发布。 草原行政主体 几个法律用语: 县以上:包括县、县级市,不包括区; 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各级:包

2、括乡镇、县(市、区)、市、省; 应当:为必须的意思。 草原行政主体草原行政主体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 工作部门工作部门 承办承办 工作工作 内设机构内设机构 承办承办 工作工作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 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 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

3、其他机关或组织。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授权系统自行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 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接受省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草原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的权利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 属的文

4、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问题 作出说明; 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 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工 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下列五 项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对违法开垦草原或者破坏草原不依法查处的; 2、对承包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为

5、予以包庇或者不依 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办理草原权属证书或者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挪用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5、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草原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 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草原行政相对人草原行政相对人 草原使用权单位草原使用权单位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其它从事草原相关其它从事草原相关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草原行政执法程序 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草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6、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上、对法人十元以上、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上罚款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草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立案立案 调查调查 取证取证 评议评议 审查审查 告知告知听证听证 作出作出 处罚处罚 送达送达执行执行 结案结案 归档归档 一、立案 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场决定行政处罚 除外),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立案。 关于行政处罚期。根据行政处罚法规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7、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又规定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此规定,开垦破坏草原如开垦种地, 属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应从其撂荒之日起 计算。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 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阅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 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 上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测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 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 在笔录中注明,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8、 对查封、扣押的机械或工具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填写 查封(扣押)通知书 ,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 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 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他人到场见证。对扣押的机械或工 具的,应妥善保管,不要损坏,如有损坏,应进行赔偿。 三、评议审查 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 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确应做出行 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 领导审查。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 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 领导审查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 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

9、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同时应告知听证的权利。 在边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可当场向 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 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听证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吊销许可证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为适用听证程序。 根据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 定,我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对 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 10000元。 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10、 向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必须进行听证。 (一)听证的有关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 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听证机关如属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委托单位。不属 于委托执法的,听证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 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如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 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 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听

11、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时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 人或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 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 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遵守听证会场纪录,服从听证主持 人指挥。 (三)听证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 开始。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4.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

12、律 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 5.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 询问。 6.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 7.当事人或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8.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 员审核无误后签订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本单 位领导审查。 六、作出行政处罚 单位领导根据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及时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由执法部门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复杂或有 重大违法

13、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由 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并加 盖印章。 (二)关于草原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各地畜牧局作 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受理单位是本级人民政府 或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14、行政复 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办。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草原监理站属法规授权的组织 ,它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是本级主 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应在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送达时应向 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宣告后当场交付 被处罚 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 盖章; 被处罚人不在时,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代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

15、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 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 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 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 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为公告发 出六十天后视为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 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单 位领导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行政 处罚机关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八、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按 罚款数额的3%加

16、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制作强制执 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 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 材料立卷归档。 阅卷归档要求: 1、一案一卷; 2、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3、案卷应当顺序装订。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总则总则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利用承包经营承包经营 建设责任与建设责任与 草种管理草种管理 法规责任法规责任附则附则 1717条条1212条条 8 8条条9 9条条2 2条条 4 4条条 共计共计5252条条 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适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 负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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