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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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2.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G32003(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

2、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资源为主,实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管理。各养殖单位的经营利用限额由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数量。禁止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五)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三)实施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8月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

4、动物或者其产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管理。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五)实际实施主体: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六)实施对象和范围: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

5、审批告知(一)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二)窗口职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三)工作流程图:祥见附件2(四)法定时限和依据:2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种源来源合法;2、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3、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三)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

6、申请报告;(原件2份)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附件1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复印件2份,提供原件查验)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2份,提供原件查验)5.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复印件2份,提供原件查验)。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四)不予批准情况: 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4276065五、监督电话:0772-6680150六、示范文

7、本:详见附件1-2附件1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经营类型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材料清单:申请日期:2017年 月 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场查验报告附后):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场查验报告附后):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申请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经营利用种类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保护级别年经营利用数量(头、只、条、公斤)填表说明: 1、经营地址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的地址; 2、经营类型分为

8、科研、观赏、贸易、其它四类,“其它”类的请注明具体经营目的,如:加工、餐饮等; 3、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指自繁、收购、进口、交换、野外猎捕等; 4、动物种类中文名称按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含国际贸易公约目录)的中文名称填写; 5、本表除签名盖章及审查意见外,所有内容需用电子文本打印,本表及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附件1-2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县王蛇类养殖场经营地址市县镇驮河村屯法人代表王身份证号码452经营类型贸易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1000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自繁联系人王联系电话1351111提交材料清单:1.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

9、报告);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3.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日期:2016年 月 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场查验报告附后):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现场查验报告附后):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申请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经营利用种类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保护级别年经营利用数量(头、只、条、公斤)野猪(Sus scrofa)国家“三有”5000

10、头填表说明: 1、经营地址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的地址; 2、经营类型分为科研、观赏、贸易、其它四类,“其它”类的请注明具体经营目的,如:加工、餐饮等; 3、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指自繁、收购、进口、交换、野外猎捕等; 4、动物种类中文名称按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含国际贸易公约目录)的中文名称填写; 5、本表除签名盖章及审查意见外,所有内容需用电子文本打印,本表及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11附件2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当场一次

11、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林业部门职权范围的林业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林政办公室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限3个工作日)林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查(限2个工作日)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验时间(限30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领导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不予许可的,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件并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事项办事指南 实施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项目名称: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四

12、十七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资源为主,实行年度经营利用限

13、额管理。各养殖单位的经营利用限额由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数量。禁止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五)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申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种源来源合法;2、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3、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办理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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