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分(5-7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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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命题分析】 本章是旧大纲中第五、七、八章组合、增减而成的章节内 容,是法律基础部分命题的重点章节。法律基础部分的命题 ,以选择题为主。其中法律的规范作用分别在2011年、2014 年命制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宪法的原则和公民的基 本权利在2010年分别命制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民法 的诚实信用原则在2012年的材料分析和2013年的单选题 中都有所涉及。刑法的原则在2011年命制多选题。此外在历 年命题中,还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过法律部门、和司法调解 等。在以后的命题中宪法的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和 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一般含义和作用,仍然是

2、命题重点。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的词义解释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 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法律。在一般场合,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 为法律。 2、法律的本质和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 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制定和

3、认可。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 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等也 在保证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 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 志的简单相加。 其次,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 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最后,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 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 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 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

4、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 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 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 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 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法律 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 的,因此,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外,法律发展史上也相应地 先后产生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

5、本主义法律和社会 主义法律。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 承袭古罗马法律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的法国 、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 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 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 法系。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 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 括

6、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 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 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 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某一类 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 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 来审判案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 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己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 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 问程序的

7、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被告及其辩护人和 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 (4)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有两个重要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 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产生 的。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 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它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所追求的历史目标是对以往各种历史类 型法律制

8、度的超越。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 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 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 响和实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2011一12;2014-30)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社会主义法 律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 用和教育作用。 1

9、)指引作用。法律具有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 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 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 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2)预测作用。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 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 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 与后果。 3)评价作用。法律具有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4)强制作用。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作 用

10、。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5)教育作用。法律具有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 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 一是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 二是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 社会成员受到教育; 三是通过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 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2、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 础的集中体现,对于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制度、 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都具有 重要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

11、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 程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 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

12、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 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 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执行。

13、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 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 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 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l)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坏节,必须坚持合 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2)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 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 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法

14、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司法原则上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 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 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 实现的基本途径。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

15、最根本 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结构形式、基本国 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效力上(效力的至上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修改的严格性),宪法比其他法律更 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 成立的。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 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 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

16、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基本原则(2010-14)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 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 平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 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4)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 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5)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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