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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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动印制电路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 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 (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 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 示及公告,发布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 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印制电路板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 报送工作,监督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台湾、香 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不 涉及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覆铜板、半固化粘结片、铜 箔、油墨等)的制造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 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印制电路板 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附后)。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相关基本资质文件等材 料,包括: 营

3、业执照副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 或用地审批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 件,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 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八条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 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 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3 第九条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 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

4、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制电路板企业(以下简称公 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工业和 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 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 情况;质量管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 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 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 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

5、信息 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 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印制电路板企业有不符合本 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

6、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停产 超过 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 化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 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 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 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 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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