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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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及其解决 . :。,哆,尊,、,。等.,.、;彳;,、,。:. 、多洲 洲 川 四海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卢明: 所早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卜.,独立进行研究.: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山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往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日期:匆/,年多月乡日:蒿马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海南人学关丁.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雨电子版,允许论

2、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海南人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在导师指导完成的论文成果,知识产权门属海南人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卜名论文作者虢高岛导日 师期 再 年知 衫日期:溯,年加乡日批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回意迨塞握窑丘澄丘旦上生;旦生旦二生蕉垄。导师签名:岛垆日期:砂。年么月葺?一、,一.一 二.、一.,:,立、.,。皇、,?摘 要在清代,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尤其经过了

3、唐、宋、元、明各代的发展,清代的关于家族内部纠纷解决的建设更加完备,解决的纠纷范围涉及家庭内部和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因此关于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及其解决的研究也就更具有了代表意义。而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往往是在有关清代的诉讼制度及其诉讼文化时附带地被提到,很少有人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研究,这也是促使本人对此加以研究的原因。通过对清代的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的研究,是我们看待中国古代社会以及法律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视角。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进行分类,共分为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纠纷以及其他民事纠纷四类。第二部分对清代在解决家族内民事纠纷所依据的理念进行阐述,认为清代在处理家族内

4、民事纠纷过程中通常都秉承着道德教化、平息诉讼;忍让共存、保全族谊;维护纲常礼教三个理念。第三部分对清代针对家族内民事纠纷的具体解决进行了分析。对清代关于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的依据、一般程序以及具体方法进行了分别论述。第四部分对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评价,认为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不仅具有缓和国家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家族和谐,维护人情关系:降低当事人的矛盾解决成本等积极方面的意义,同时也具有阻碍人们诉讼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生成、我国近代诉讼程序化观念的形成等方面的消极因素。关键词: 清代家族民事纠纷解决, , , , ., ,., ; ;. , ,.; , ;.,.,; ;,.,:,

5、 , ,目 录摘 要.。?】一予罱、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的基本类型?.一分家析产纠纷?.二继承纠纷?.三婚姻纠纷。四家族内其它民事纠纷?一二、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一道德教化,平息诉讼:?.二忍让共存,保全族谊三维护纲常礼教,保持家族和谐三、清代家族民事纠纷的具体解决一清代家族民事纠纷解决的依据二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的一般程序.三清代家族民事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法四其它民事纠纷?四、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的评价一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的积极方面?.二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的消极方面参考文献中国古代社会以家为最基本的构成单位,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成为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

6、显著特征。“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家者,天下之基也,能教一家,则可以教国与天下矣。”圆古代俗语亦有“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和万事兴的说法,可见,在我国传统社会,家族的稳定以及和谐完全是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而人们也一直将家族的“和谐”、“秩序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的社会政治结构里,家与国是一个连续体,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而家族内的矛盾纠纷,不仅仅表现为家族内部事务,从维护传统礼教的角度来讲,家族内矛盾纠纷的解决更关乎整个社会的伦理秩序的稳定。因此,一国犹如

7、一家,家与国都追求安定和睦的状态,处理国民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得和谐。由于家族与国家政权的紧密联系,家庭内存在纠纷,在影响家族和谐的同时,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因此,家族内民事纠纷解决在我国古代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占据着主要位置。而所谓“家族,从概念上讲,“是指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它是“以特定的婚姻形态为纽带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从宋代以后形成的聚族而居的封建家族组织。而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讲,“民事纠纷”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通常在人们的认知当中,民事纠纷就是指发生

8、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于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而在清代则显然没有这样的法学概念,但是没有这样的概念不代表不存在这样的客观社会纠纷,如果仅从纠纷的实际内容上看,诸如财产、继承、户婚等等民间细故,完全属于今天我们的民法调整范畴。为了能够更客观、科学的表述这些社会纠纷,因此本文使用“民事纠纷这一概念。家族作为我国传统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不仅仅被看作是一种道德秩序的基础,更被统治者当作维护政治秩序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追求家族和谐不仅仅是家族的一种期望,更是统治者的一种政治期待。但“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由于人的特性,在家族生活中,其中既有温馨的血缘关

9、系,同时也充斥着各种纠纷与冲突。清王朝本身作为一个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封建。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近代转型,法律?版礼年月版,第页海南卢氏家训规例,载十海南卢氏族晰第一卷?首。家族,又被称作宗族,户族,房头,古书中又常常直接称之为族。宗.称家族成员为族人,宗人。本文采用家族这一用法。参见徐扬杰:中困家族制度史,人民?版 年版,第贝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年月版.第页删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版.年版,第页。谭兵、李浩生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版社年月版,第页哪付予?礼论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及解决国家,更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封建制度在达到高度繁荣的同时,诸多的弊病,在这一时

10、期也被充分的暴露出来。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断的冲击着帝国的统治,因此,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清代统治者所要面临的首要政治问题。“清朝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以后,很快就认识到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力量,利用伦理观念和家族的凝聚力来稳定社会基础,有时比军事和法律的力量还要强大”。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在清代,在家族内的民事纠纷解决上,形成了较为发达的解决机制。而“任何对中国社会严肃的研究都应当从家庭开始,或者以家庭终结。中国的家庭制度一直是社会稳定、历史连续和个人安全的根源”。从家族这个角度来研究中国传统的法律与制度,无疑会是一个较好的视角。一、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的基本类型家族是人们生活的

11、大的共同圈,而家族是由一个个单个的、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合而成的,家族是家庭的上一级单位,一般说来,家庭和家族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同居、共财、合爨,家庭是同居、共财、合爨的单位,而家族则一般地表现为别籍、异财、各爨的许多个体家庭的集合群体。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是家庭,家族是家族,二者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只有当一个大家庭发展到几百、几千口人,聚居于一个村落,且没有分家别籍时,家庭和家族才合而为一。“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集合体,为一血缘单位。可见家庭与家族族是有分别的。国就是家族族的联合与扩大,同时家庭也是国的最基本得单元细胞。而从家族成

12、员在生活中的身份来说,其具有家庭成员与家族成员的双重身份,在家族内部,他的身份就是以每个家庭为单位区分身份,而对外,则往往以整个家族成员的身份出现。因此,家庭内的民事纠纷也就包含了两个层面的纠纷,首先就是家庭内存在的纠纷,如分家析产纠纷就是属于一个家庭即将变成几个家庭而产生的纠纷类型,其次就是家族层面的纠纷,家族层面的纠纷往往是家族内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纠纷,如家族内不同房亲属暨不属于同一家庭但是同属于一个家族内的未出五服的亲属之间因为家族共产所产生的纠纷等等。厘清这一概念以后,我们不难总结出,根据人们在家族内生活所产生的矛盾种类,我们可以将家族民事纠纷的基本类型分为以下四种:郑秦:清代司

13、法审判制度研究,选自青蓝集,李鸣主编,法律出版社年月版,第页。【美】布迪、.莫避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版社年版,第页固瞿同祖著,翟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年月修订版,第页清代家族内民事纠纷及解决一分家析产纠纷清代发展到后期分家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虽然清仞法律继承了中国传统社会关于子女不许别籍异财的做法,在大清律例中也舰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各家族也积极倡导这种同居共财的理想生活模式,但是正如滋贺秀三所讲的那样:“同居共财有合理的一面和不合理的

14、一面,当家罩的人们已经强烈的意识到后者这方面的时候,家产分割就要丌始了。同在一个家族中生活,当两个小家庭之间的人员发生摩擦,或者家族内出现某个“败家子的时候,就会出现个别家庭不甘于忍气吞声继续共同生活而提出分家的请求,随着分家请求的增多,清律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现象而作出变通,在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八“别籍异财中增加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但就是在分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财产分配,财产如何做到公平分割,这使得分家析产表现出矛盾重重。如朱之榛判牍内所记载的“兄弟争金之妙批”这一案例中,讲述的就是在清代,计家有两个儿子,由于父亲去世时小儿子还未成年,

15、因此父亲留有遗言,先将所有家产都由老大监管,等.子成年以后,家产要一分为二,兄弟均分。但是计家长子由于贪图家产,只将田产一分为二留给了弟弟一份,其余家产全部独吞,待弟弟成年以后向其所要,计家长子概不承认,因此就产生了分家析产纠纷四。家庭是家族的基本单位,分家就意味着兄弟不再同居、共财、合爨,而是各立门户,分家就意味着原先的家庭成员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下去了,因此,家庭的拆分往往被视为家族不和谐的一个重要表征。统治者最初极力反对分家情况的出现,原因就在于,家庭与家族的不稳定就直接代表了社会的极度不稳定,而国家以家庭为根基,属于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家庭的不稳定往往被直接视为国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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