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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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警察学院刑事技术术系 黎 波 2016.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一个重要 的改革项目,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应该讲 ,这是四中 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中涉及诉讼制 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在刑事 诉讼领 域,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 说,就是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包 括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 在内,审判程序是中心,我们要制 定一种侦查、起诉服务于审判的诉 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 上就是要突 出以法院庭审为 中心,这是审判 中心的内核,而法院庭审的中心 则是对证 据的审查 、判断与认定 。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 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断证据若

2、干问题的规定和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新的刑事诉讼法发布,同 年11月、12月“两高”分别发布新刑 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全面地 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 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取证合法性 认定规则 ,也就是从法庭审判的 角度来审视侦查 取证工作。 在实践中,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证 明取证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各类 证据在侦查实 践中的出现概率,我 主要分六个部分向大家汇报:一是 物证、书证的取证合法性;二是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合法性 ;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取 证合法性;四是勘验、检查笔录的 取证合法性

3、;五是辨认笔录的取证 合法性。六是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 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的合法性。 取证程序是物证、书证 合法性的 基础和保障。严格规范物证、书 证的收集、保管、移交等程序, 是避免非法取证和出现错 案的有 效手段之一。物证、书证 的合法 取证程序主要包括物证、书证 的 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固定、保 管、移交等程序。 物证、书证 的原件就一定比复制 品、复制件更有证据价值吗 ? 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表达的书证 与书证 原件不一致的怎么办? 犯罪工具在证据库里保管不善导 致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 你如何证明你所保存的正是犯罪 嫌疑人所供述的? 一个物证、书证

4、的源头、提取、 收集、保全、到法庭上出示的整 个动态过 程都要得到充分的证明 。让人相信没有伪造和变造,与 原来的那一个具有同一性。我们 把证明案件的来源、提取经过 、 收集过程以及法庭上出示的跟原 来的证据是同一个的证明过程, 叫作鉴真过程。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 定”里有两个排除规则:一个是物证 、书证来源不明,没有附有勘验检 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 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另一个 是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过程 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 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与物证、书证 的固定、保管和移 交关系密切的一个重要的部门规

5、 章在2015年9月1日实施公安 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需要我给予重视。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 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 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 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 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 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 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 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 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 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 持有人签名

6、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 、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 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 留 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 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 、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 、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 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 取得证人证言,首先要注意证人 的资格。 禁止以胁迫方式收集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禁止对证 人、被害人进行诱导 。 必须排除证人、被害人的猜测性 、评论 性、推断性的陈述。 最

7、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 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 测性、评论 性、推断性的证言, 不得作为证 据使用,但根据一般 生活经验 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有个案件,父母证明儿子已满十八 周岁,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儿子抢劫杀人的事实清楚,判死刑 没问题。但是,被告人的年龄是否 已满十八周岁,没有户口底卡,没 有出生证明,同学、老师对被告人 年龄有证大、证小的不同证言。只 有被告人父母证实被告人已满十八 周岁,属于较为可靠的证言。公安 、检察以及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被告 人满十八周岁的证据没有问题。而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还是证据 不足。 按照办案人员的判断,父母

8、不能 害儿子。儿子如果未满十八周岁 ,父母肯定会提出来。这是个生 活常识。但是,现在需要证明的 是法定问题 ,而不是本案抢劫事 实这 一自然犯罪问题 ,本问题问题 的 法律意义义(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 )被告人父母并不清楚。 当事人在山区,地方落后,农村 深山里的人怎么会知道未满十八 周岁不能判死刑呢?如果判了死 刑,将来普法到了山区,或者有 懂法律的人跟被告人父母讲了, 给他们出主意,说只要说当初记 错了,就能得到一笔赔偿 。 这样 的申诉若到了我们司法机关 我们该 怎么办? 当初就是信被告人父母一句话,现 在为什么不信?这是否是一个铁案 ?我们如果再多做些工作,找到和 被告人同一年出生的或者

9、早一年晚 两年出生的孩子,把人家的年龄问 清楚,把他们的户口找到。比被告 人晚出生的孩子如果都年满十八周 岁了,那被告人肯定也应该满 十八 周岁了。 一是如何理解刑讯逼供? 二是如何避免诱供嫌疑? 三是如何看待翻供问题 ? 四是如何把握讯问 的基本规则 ? 地点、时间 、录音录像 勘验检查 是侦查 人员对 与案件 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 的观察、测量、检验 活动。勘验 检查 笔录虽 然无法直接用来证明 犯罪事实,但该证 据却是很多其 他重要证据的基础和来源,很多 关键性的物证均派生于此。 第一,制作顺序应与现场 勘验、 检查 的实施顺序一致。 第二,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 。 第三,要有

10、逻辑 性,简明扼要, 重点突出。 第四,笔录制作应当场完成,核 对无误后必须由参加现场 勘验、 检查 的人员及见证 人签名或盖章 。 侦查 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统一、严 格、规范、固定设置的辨认地点 ,并设有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 辨认条件具备时应 当尽快组织 辨 认。 什么样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 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 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 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 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 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 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 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 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 笔录真实

11、性的其他情形。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断证 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列举了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的情形,大家注意一下 。 案例: 2005年库库尔勒“雷香国” “一命两 尸”案 2015年克拉玛玛依失踪老人亲亲子鉴鉴 定异常案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容易出问题的 地方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不管是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或者电子证据都要充分证明,其提 取、收集、传递、出示都应得到其 他证据的印证。 二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内容出 现剪辑、伪造、变造的情形,一律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一旦出 现争议,要运用专家的智慧,对它 进行鉴定,对照鉴定意见与视听资 料、电

12、子证据,看能不能对有矛盾 的部分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侦查 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 经过 材料。 第一,它属于证人证言,不是书 证,它形成于案发之后; 第二,作为证 人证言,它不同于 传统 的证人证言; 第三,一般情况下,侦查 人员可 以不出庭作证,提交一个书面的 情况说明就可以了。 刑诉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 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 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 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 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 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新刑事诉讼 法明确举证责 任由公 诉机关承担,被告人、辩护 人提 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无需举 证,只要提供线索即可。 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提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不在犯罪现场 以及 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 、辩护 的,应提供相应的线索或 者证据,但这不是举证责 任。 在法院的判决书书中不能再 出现现“对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辩护 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见, 没有相应应的证证据予以证实证实 ,不予采纳纳”这样这样 的表述。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制度, 首先要统一侦查 、检察、审判三 机关所采用的证据标准。衷心希 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能为此贡 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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