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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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学院刑法所 徐久生 本科生邮箱:beispiel,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过失)、犯罪动机和目的等心理因素,二、罪过责任原则 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刑事责任,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是反对“结果责任”、“客观归罪”的产物 罪过责任原则意义重大。因为在罪刑法定原则被。 处罚故意行为,处罚过失行为属例外,第二节 罪过形式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14: 明知自己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2、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一)认识因素 “明知”: 对构成要件事实 + 对 行为危害性,(二)意志因素 希望 or 放任,二、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并希望。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并放任。的心理态度,3、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 3种,(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认定 例如,甲男有外遇后,咖啡里放药,妻子未遂,但毒 死了客人 例如,山西笨媳妇毒杀公婆、丈夫案 典型的同时具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案例,(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结果,而放任一个犯罪 结果的发生。 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是间接故意 也较常见 例如: 公园打鸟,公园游人多,(3)“突发性” 事件 行为人虽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希望态度,但不计后果,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突发性的故杀与伤害致死难区分 例如:甲乙夏日在马路边喝啤酒。 问题: 如何认定行为性质?,重要提示: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 看事实上发生了什么样的结果,结果是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结果是重伤的,一般认定行为人故意伤害(间接故意),【案例分析】 湖北省。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男,26岁,来到当地一家发廊玩。不多久,董某,男, 27岁,也来发廊玩。董某问女理发师叫什么名字,答称姓崔,

4、是“帮”子辈,被告人崔说,我是“昌”子辈。董说自己也姓崔,是“永”子辈。 问题:崔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县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判决反映了法院量刑的一般标准,【提示与讨论】 本案定罪的要点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认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增经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现在的做法: 对于携带刀具,动辄行凶捅 刀子,不计后果,难以确认是杀人还是伤害的, 以结果论实务部门的学员不认同!,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一,主

5、要是意志因素不同。一是希望,一个是放任,第二,认识因素也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明知”,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而间接故意的“明知”,通常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上述两点差异导致在犯罪构成上的不同 直接故意犯罪既有基本的犯罪构成,也有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才成立犯罪,课堂讨论:司法考试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6、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 B,三、故意的认定及推定,但犯罪故意毕竟是人的心理活动,有时候并不那么容易认定!,故意的认定 一般而言,并不困难 例如,张三与李四有仇,早有杀死李四的想法。一日,张三从镇上买来杀猪刀一把,并在部分村民面前扬言要宰了李四。又一日,两人争执,张三火起,回家拿来杀猪刀。 很容易认定张三有直接故意世代有仇、买刀、村民证词,【典型案例分析】 田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给在广州的陈某某买了5000克鸦片,正愁无法运到广州,听说本公司小李想去广州旅游。衡阳站转车时,觉得有麝香味。,【审理】 检察院以李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运输毒品罪作了有罪判决,

7、【提示与讨论】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而认定有无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又取决于李某对自己所捎带的物品为鸦片有无认识。 在该案上,司法机关实际上是有两种相对的意见的,本案可以作为间接正犯的例子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况。本案中,田某某隐瞒真相,让李某代其运输毒品,从而自己得以躲避风险,四、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有错误认识,或者 对客观事实有错误认识 2、分类: 分为:法律错误(违法性错误) 事实错误(构成要件错误),通常情况下人的意识与意志是统一的,意识是意志的条件,意志是基于意识的内心决定,也叫

8、决意。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到意识与意志的统一,进而可能影响到犯罪故意的成立,积极的错误(误认无罪为有罪) 法律错误 消极的错误 (误认有罪为无罪) 对行为在罪名、量刑等方面的误解 认识错误 (不改变行为性质) 对象错误同类、异类、自身性质 事实错误 打击错误(行为误差) 工具错误(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二)法律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有错误的认识。 “不知法不免责” 法律一旦公布施行,就推定每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知道之 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无罪为有罪(积极错误) 例如,在家看黄碟; 卖淫嫖娼;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意识

9、,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合法性 郭翔老师名言 哈尔滨卫生局,【案例分析】 甲的朋友外出打工。心里很不平静,重要的是,自认为构成了重婚。思之再三,还是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 警察应当如何处理这个投案自首?,2、假想有罪为无罪 ( 消极错误 ) 大义灭亲 法律错误原则上不免责,但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 例如,好心办错事 教务长拆信 量很大,后来被告发,被认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教务长表示,是为了孩子们的学习考虑,如果知道。 教务长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违法)与该行为的法律意义(违法)不一致,他的行为就属于:法律错误中的消极错误 误认有罪为无罪,课堂讨论: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

10、禁止在征得该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甲男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该幼女发生了性交行为。甲男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A. 是通奸,不构成强奸罪 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 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 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答案: B 法律错误,构成强奸罪,3、对罪名、处罚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处罚有错误认识,(三)事实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不一致,从发生错误的原因和现象的角度,可将事实错误分为: 四种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不属于认识错误,行为误差) 3、工具错误(手段错误) 4、因果关系错误, 小结 处理原则

11、 法律(认识)错误的上述三种情况,无论哪种认识错误,均 不影响定罪和量刑,1.对象错误 同类、异类、自身性质 2.打击错误(行为误差)枪法不准 事实错误 3.工具错误(手段错误)工具不能犯(未遂) 1.事实未发生,误以为已发生 4.因果关系错误: 2.事实已发生,误以为未发生 3.已,知,但对原因有误解,1、对象错误 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 不符合 具体又包括下面三种情况: A. 同类对象错误 例如: 行为人意欲杀乙,误将甲当成乙杀死。 评价:,B. 异类对象错误 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误 认的对象在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 例如:打猎时,误将过路人当成兽而杀害 评价:人与兽不属

12、于同类性质,行为侵害的客体因此不同。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狩猎,并不想杀死路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野猪案例 C. 对象自身性质错误 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性 质或者情况有错误认识 例如:意图射杀仇人甲,但实际上甲已经死亡; 例如,黑灯瞎火情况下,误将穿花衣裳的男人当女人 强奸;例如,不知对方为现役军人妻子而与之同居 评价:1、前两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故意性质,构成各该 罪的未遂犯 2、破坏军婚罪要求以“明知”对方为军人的配偶。因为行为人不知,故不构成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拐卖“两性人”案 行为人张三在火车站诱拐一个“女青年”李四,后将李四卖给王五为妻,得酬金

13、1万元。王五高兴。但是很快开始打架。 问: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评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儿童。对象不合格。 按照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 处理比较合理,案例2: 21岁沈某卖淫盗“伯爵牌”手表案 行为人在沈阳一家高档宾馆某房间做完生意后,。并乘嫖客不注意之机,将嫖资旁的“伯爵牌”18K金表顺走。手表价值15万元。 【问题】 沈某是否构成盗窃? 如果是盗窃,应根据沈某认为的600700元来量刑还是根据手表的实际价值来量刑?,【典型试题】关于对象认识错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欲放火烧死王某,因认错了房间,误将李某烧死。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在打猎时,误将远处藏在草丛中

14、的儿童当成狐狸打伤。对乙应当按实际情况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丙欲杀死仇人黄某,即隔着窗户向躺在沙发中的黄某开了两枪。没有想到,黄某此前已经被被人杀死了。由于杀的是尸体,丙不构成犯罪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进行分类处理,答案:A D B、C 选项错误 解析:B C两个选项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象错误总结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也即行为人在对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罪过是否有影响? 对该问题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其一是“具体符合说”,其二是“法定符合说”,A.“具体符合说” 该说主张,认定犯罪故意必

15、须是犯罪人的主观认为与客观实际达到具体一致的程度 例如,甲想杀乙,但误将丙杀死 如果按照该说,行为人甲杀死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未杀死乙则构成杀人未遂,B.“法定符合说” 该说主张,在发生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 果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属于同 一法定犯罪构成范围,不能阻却行为人的犯罪 故意。 反之。,例如,甲想杀乙,但误将丙杀死。 如果按照此说, 由于乙和丙都是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因 此,。 例如,甲想杀乙,但误将乙家院子里的小驴当作乙 杀死,因为人和驴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则甲 构成杀人未遂 老徐评价: 1、具体符合说对成立犯罪故意的主客观一致性 要求太高,过于复杂,且不符合公平正义 2、法定符合说简单实用,且符合公平正义,2、打击错误(行为误差、对象、目标打击错误)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例如,枪法不准: 欲杀甲,见甲与其妻林中散步。,【经典案例】 被告人吴某一天酒后到其叔父家索要欠款,后者没有钱还。发生口角。酒后,自控力差,他到其父亲家里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10厘米)。后到村委会自首,处理原则采法定符合说。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影响犯罪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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