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有关资助育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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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高校有关资助育人论文【摘 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地方政府和高校有关部门的重视,资助政策是否完善,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助学政策具体落实过程中组织的是否严密,怎样才能做到资助工作的合理、公平、公开,是做好助学工作的关键。一、对国家助学政策的完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改进措施第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应当严格把关,避免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同学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争夺名额。资格审查是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只要有贫困证明一般都能贷到款。但实际上由于学生贷款对学生家乡本地并没有什么影响,因而民政局在开贫困证明的时候往往不加以审查,很随意。这就导致贫困证明其实证明不了贫困,因而仅仅凭贫困

2、证明来决定能否贷款并不合理。第二,辅导员应在和学生交流沟通的方式上加以创新。辅导员应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目前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参考学生的档案(但在填写档案时学生往往会隐瞒真实信息,过分夸大自己的家庭困难程度),二是通过学生干部来了解学生(学生干部与辅导员接触的机会更多一些),但是学生干部对学生的了解并不全面,并且带有很强的主观性。笔者认为辅导员直接与学生谈心效果会更好,谈心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等方式。这样有助于拉近辅导员和学生的距离,方便辅导员管理学生,同时也能使辅导员获得真实的学生信息。第三,各学院应加大对国家助学政策的宣传

3、力度。相比国家无偿助学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效果要好很多。笔者认为这得益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方式-在录取通知书中附带宣传手册,这样比较有效。既然如此,那么国家无偿助学政策和奖学金政策也可以考虑采取这种宣传方式。另一种可取的宣传方式是在新生报到时,在迎新点为每位新生发放宣传手册或者做一些宣传海报。吉林大学历来都有设立迎新点迎接新生的传统,因此在迎新点宣传可以保证宣传的到位。宣传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资格、评定标准、申请流程、申请时间、资金额度等。第四,各学院在奖助学金开始申请时应做好通知工作。以往的通知方式是在学院宿舍张贴,或在学院公共课上通知,或由学生干部通知,这些都是比较传统的方式。但笔

4、者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学生不在宿舍或者没来上课,都有可能导致通知的不到位。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新的方式比如:在学院或者班级的QQ群里发通知,给同学们发邮件、发短信等方便而高效的方式。各学院应尽量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来通知,以弥补仅仅采用一种方式的缺陷,降低同学们被漏掉的概率,最大程度上保证每个同学都能获得信息。第五,评定过程应当更加民主,加大同学们的参与程度。对于那些比较难以认定的标准,需辅导员自由裁量的奖助学金,应当让所有同学投票来参与决定。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才是最真实的一面,学生之间彼此都较为熟悉,投票产生出来的结果才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也更贴近实际。第

5、六,评定过程应当更透明。各学院在评选结果公示之前应召开学院大会,参与评定的老师和全体同学都要参加。学院要对评选所参照的标准应予以说明,对评选的最终结果进行必要的解释,接受同学们的质询。对于争议比较大的人选需要重新考虑,反复讨论,确保公示结果得到大家的认可。第七,对受资助的学生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因为近些年来笔者发现有些得到资助的学生,不思进取,沉溺网络,生活作风奢侈。对于这些学生辅导员要及时给予警示和批评,对屡教不改者,可考虑收回资助款项转而发放给学习刻苦家庭困难的学生。这样既能保证资助金的合理利用又能对学生起到督促作用。但要想真正了解款项的使用情况并不容易,如果了解途径和方式不当,

6、很容易侵犯受资助学生的隐私。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正面询问和侧面了解相结合的方式。国家无偿助学政策在吉林大学的总体实施情况较好,但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学院是学校的基层单位,最熟悉学生的情况,也是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资助政策落实的到位与否,关键在于学院。辅导员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更是关键中的关键。因此,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必须完善资助政策,健全保障机制,严密组织助学政策具体落实过程,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做到资助工作的合理、公开、公平。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认定分为一般困难生、困难生和特别困难生三个档次。(一)一般困难生认定标准(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高于250元/人,但低于广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5元/月);2)、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广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5元/月),但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困难生认定标准(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月。(三)特别困难生认定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元/月。(四)特殊情况认定标准(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相应提高一档

8、认定档次):1)、孤儿;2)、烈士子女;3)、来自伤残家庭;4)、来自单亲家庭;5)、父母亲有一人长期患重大疾病。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注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不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核,随机抽样,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该学生的资助资格,收回其已受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生源地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申请

9、办理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对象不包括博士生、预科生、成教生和函授生。(一)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无不良信用记录;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6、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

10、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二)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11、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 6、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四、有关对贫困学生的思想指导的内容贫困同学比较容易产生不安、封闭、抑郁、自卑、苦闷的心理,产生厌学情绪,因此变得不喜欢现实生活中的自己,认为自己过于无能,对未来丧失信心和斗志,逐渐自我封闭,不合群,形成孤僻冷傲的性格。贵州民族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中间有这样一句话,“做好一个贫困生的工作就是救了一个贫困家庭”,因为在这些家庭中,这名大学生是他们的一切,整个家庭耗尽一切供养他上学,也把一切希望和出路寄托在

12、他身上。因而,这名大学生的健康成才,是一个家庭的命运攸关点。对我们来说,做好这个工作则意味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意味着我们必须用百倍的努力与耐心去完成一次次的 “救赎”。对这份责任的清醒认识,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更是力量源泉。正确的自我认知在人的心理健康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制约着人格的形成、发展,在人格的培养中有着强大的动力功能。引导贫困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可以让他们客观的分析了解自身,正视实际困难,培养逆难而上的乐观、积极、坚强的人生态度和思维习惯,克制虚荣、攀比、软弱和自私。如让他们制定大学个人规划,未来职业规划等都可以让他们较好的认识自身;开展以我的家庭、我的父亲

13、母亲等为主题的演讲活动等,让大学生们敢于吐露心声,歌咏父母的辛勤、持家、团结、和睦,克服贫困等因素可能带来的自卑感、羞耻感,学会感恩,激发斗志。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借款学生应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一) 贷款利息计算 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承担。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按文

14、件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2、借款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4、银行贷款利率(以月利率计算)1年以下(含1年)4.425 1年3年4.575 3年5年4.65 5年及以上4.8 (二)贷款偿还方式 1、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前夕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时间和期限。 2、借款学生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3、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由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

15、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4、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及时与经办银行和贷款管理中心联系,提供最新的通信方式。(三)贷款偿还时间 1、借款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一至四年内还清。 2、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3、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四)贷款变更手续 1、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变更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前,各院(系)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学生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确认手续、贷款担保变更等有关变化情况。 2、学生在借款期间出国(境)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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