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承保2(中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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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第一节 船舶建造险保险条款 第八条 争 议 u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 的 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 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 事先另有协议者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 地 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第二节 船舶建造险的附加险 熟悉: 1、保险展期条款 2、停泊期保险展延条款 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第三节 承保注意项 掌握:1、承保注意事项 l (一)评估风险 l (二)询问 l (三)审阅船舶建造合同等相关文件 l (四)合同的起保日期 l (五)保险单、条款的使用 l (六)确定费率和免赔额 l (七)增退保险费的计算 l (八)承保

2、期间的风险查勘 船舶险核保师考试大纲(中级)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l 了解:第一节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简介 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 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 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 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 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水域,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 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

3、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 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 移动或浮动的装置。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 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 、仪器和索具。但船上配备的燃料、物料、给养 、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 的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本保险条款。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包括船壳、龙 骨、甲板、上层建筑等。 三、机器: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 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 四、设备: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 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 、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 等装备,还包

4、括舵、锚、子船。用于改善生产条 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冰箱等需特约承保。 五、仪器:指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各 类仪器、仪表。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索具:指用于船舶系泊、抛锚用的缆绳、铁索、锚链 。 七、船舶所有人: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权利的人。 八、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 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光船租赁人均视为船舶经营人。 九、船舶管理人:是指船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船舶的航运 、船技、安监、调度等享有处分权利的人。 十、本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根据保险双方约 定的险别,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分别承 担相应的

5、保险责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 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 、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 舶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一、全损险: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所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船舶全损时,保险人 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 全损。 二、实际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 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或不能再归被

6、保险人所拥有的,包括船 舶失踪。 三、推定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 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四、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指风力达到八级 及八级以上(即风速在米秒以上)的大风造 成船舶的损失,但对于内河船舶的抗风能力定为六级( 含六级,即风速在米秒以上)。风力的确定 ,应以当地有关气象部门测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或 瀑雨积水造成船舶的损失。 (三)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而使

7、海底或地面发生的震动造成船舶的损失。 (四)海啸:指由于地震、火山爆发而引起海水长 周期波动产生的巨浪和风暴造成船舶的损失。但核爆炸 引起的海啸不属保险责任。 (五)雷击:指雷电在瞬间释放强大电流直接击中 保险船舶引起的损失。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使崖 石或土方突然崩裂、坍塌、移位、冲压直接造成保险船舶 的损失。 (七)滑坡:指石崖、土崖因长期受自然或外界作用 ,致使覆盖上方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体向 下移位并冲压船舶造成的损失。 (八)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松散堆积物、石块 等随特大暴雨或大量冰雪融水流出突然形成的洪流造成船

8、 舶的损失。 (九)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间产生的大量浮冰, 阻塞水流,水位急剧上升造成船舶的损失。 (十)火灾:指因意外原因导致物体表面温度持续达 到或超过其燃点温度形成氧化反应,并发生在时间或空间 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船舶的损失。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十一)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 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 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 学反应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容器内部压力急剧 增加并在瞬间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强度而产 生的爆炸造成船舶的损失。但船舶主机、辅机内 缸、轴等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 化学性爆炸:指物质在瞬间引

9、起高速化 学分解反应,形成大量高温气体并以巨大的压力 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十二)碰撞:指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 或与沉没中的船骸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使船舶 造成的损害事实。浪损和间接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对于保险船舶本船上的属具、设备、子船、货 物、锚链、锚等与本船某一部位发生的撞击以及保 险船舶的锚、锚链与他船、他物发生的接触,不属 于本碰撞风险责任范围。 (十三)触碰:指船舶在可航水域内与船舶以 外的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 损害的事实称为触碰,但本保险的触碰仅限于船舶 与码头、港口设备、航标及钻井平台的直接接触或

10、 撞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十四)搁浅:指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 意外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 ,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摇摆状态,并造成 船舶损坏或停航十二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但船 舶为了避免碰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意将船舶 抢滩座浅受损不属于搁浅责任范围。 (十五)触礁:指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撞击礁 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使船舶受损的意外事故。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六、保险船舶因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 列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属于保险责 任。凡未列入的原因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则 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倾覆:船舶本身侧倾翻倒,不能恢复

11、正常状态称为倾覆。 (二)沉没:指船舶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 力而致使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二分之一以上浸没于 水面之下或沉入水底,丧失其原设计用途即为沉 没。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七、船舶失踪:指船舶在航行期间内,未从被获 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满六个月后仍没 有获知其消息称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 全损,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二)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三)失踪满六个月以上。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 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 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

12、保的保险船 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 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 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 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 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航 保险金额为限。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 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般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 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

13、约定 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理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 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 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 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一、一切险:是相对于本条款中全损险而言,是 在本条款第一条全损险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有条 件地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的赔偿责任方面 ,将全损险只负责船舶发生全损时才赔偿扩大为 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均予赔偿;在承保的 风险方面,增加了保险船舶碰撞他船或触碰他物 产生对第三者依法承担责任和

14、保险船舶发生的共 同海损、救助施救等费用损失的风险。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碰撞、触碰责任;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 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 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对它们的 损失和费用应负的赔偿责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承担的碰撞、触碰责任包括下列内 容: 本保险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 直接损失,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 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浪损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属于 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 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 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

15、每次碰撞 、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 内一次或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二)对于本船舶上货的损失,本保险不负 赔偿责任。 (三)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按照过失双方 责任的比例交叉计算。 (四)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 保险拖船拖带本公司承保的驳船时,可视为一个 整体,本保险兼负碰撞、触碰责任。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三、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水)上航程中,船 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 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 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 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

16、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 等,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分摊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办 理。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四、救助: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遭受本条款第 一条所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处于危险 的局面,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的一种行为。由此 种行为引起的合理费用为救助费用,本保险负责赔 偿。 救助费用计算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但本保险负责支付的 费用,在任何时候,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超过获救 船舶的价值或获救船舶在全部获救价值中的比例承 担部分。 获救船舶价值,是指保险船舶获救脱离危险到 达第一港或锚泊地时未经修理前的船舶实际价值。 掌握: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五、施救:指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原因 致使保险船舶处于危险之中,本船尽一切可能采 取的自救行为,由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支 付的前提是保险船舶必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救助或施救措 施所支付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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