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及协查技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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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棄物清理法及協查 技巧、流程 主講人:台北市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 白添富中隊長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內 容 大 綱 n前言 n廢棄物清理法 n採證執行方式 n稽查作業程序 n案件移送 n行政救濟處理 n常見填單不符規定原因 n裁處作業流程 前言 n維護市容整潔,持續加強稽查取締各種環境污 染行為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為各級環境保護 機關之主要工作。 n廢棄物清理法對隨意亂丟菸蒂、污染地面、水 溝、飼養禽畜及張貼廣告物等污染行為早已明 確規範,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告發並處以新台幣 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n藉由環境清潔協查志工培訓活動之辦理,配合 環保局行政資源共同推動落實本市各項環

2、保政 策,期能減少違規環保事項,提高市民環保意 識。 廢棄物清理法(沿革) n總統六十三年七月廿六日 台統(一)義字第三三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二十八條 n總統六十九年四月九日 台統(一)義字第一九六八號令修正公布 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第廿一條並增訂第廿四條之一 n總統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三七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三十六條 n總統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華總義字第五一九一號令修正公布 第四、十一、廿條並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廿三條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沿革) n總統八十六年三月廿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七七三五號令修正公布 第十條之一、第廿三條之一及第卅一條

3、 n總統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五九八一號令修正公布 第五、十三、十七、廿二、卅四條並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n總統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六號令修正公布 第四條、第三十五條 n總統九十年十月廿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五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共六章七十七條 廢棄物清理法(條文架構) (第 1條至第10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 附則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 機構之管理 (第11條至第27條) (第28條至第40條) (第41條至第44條) (第45

4、條至第69條) (第70條至第77條) 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 n第一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 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之分類) n第二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 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 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 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 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 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之分類) 第二條 n 前項

5、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n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 相關法令之規定。 n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 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及主 管機關) n第三條 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 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 定之清除地區。 n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廢棄物清理法(執行機關及其權責) n第五條 本法所

6、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n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 、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n 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 n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 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 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 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 、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清除之 責任人) n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 在 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

7、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樓騎或人行道,由該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 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 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 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清除之 責任人) 第十一條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 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 或相鄰戶

8、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 管理機構清除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清理之 規定) n第十二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 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 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n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 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內禁 止之行為) n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 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 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

9、、電 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 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 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 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 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 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內禁 止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 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罰則) n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10、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11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清除 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12條之規定。 三、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常用法條) n11-責任罰:消極的不作為而影響公共秩 序或有礙行政目的時,屬責任罰之範疇。 n27-行為罰:違反限制性作為。 廢棄物清理法(適用要點) 1.優先告發實際行為人。 2.通知書違反事實說明欄先填載援引法律條項 款之法律本文,再補充敘述具體情節。 3.違反事實究為污染或有礙衛生整潔 ,由告發人員於現場採證時判斷,並記載於 違反事實欄內。 4.污染之違反法條應明確。 5.按日連罰之告發

11、案件,必須先給予改善期限 ,且須送達該改善通知書,屆期仍未改善始 得執行按日連罰 (須逐日採證) 。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依據) n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1月3日環署 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釋略以: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拋棄紙屑、煙蒂 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 、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當時之駕駛人 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 對象;惟如駕駛人非為車輛所有人,則不 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依據) n行政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對現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 之處置:四、確認其身分。其

12、拒絕或規 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 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 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 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 員強制為之。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依據) n行政程序法 n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 ,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n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 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 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 所生之效果。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依據) n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n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實務意義 u可使事證之調查更為周延。 u可收

13、處分主體再確認之效。 u可減少日後訴訟之案源。 u可收當事人自承違規之效果。 採證執行方式 n採證作法 n一、執行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污染行 為主要取締方式,為完整採證(以 攝、錄影存證)該項污染行為(含行 為動作、地點及證物),於現場攔下 行為人(攤商),開立勸告單,並要 求其當場簽名收受,證物(污染事實照 片或影像檔) 必須隨案檢附。 採證執行方式 n二、查證基本資料 1.被通知人姓名(公司行號) 2.身分證字號(註明來源:如身分證、駕照、 健保卡等) 3.性別 4.出生年月日 5.行為發現時間(年月日時分) 6.行為發現地點(區、路【街】、段、巷、弄 、號、樓) 7.違規事實說明 8.被

14、通知人確認簽章 9.協查人員名單、聯絡電話。 稽查作業程序(1/2) q一、稽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以表明身 分,並說明來意。 n二、要求違規行為人出示身分證文件,說明違 規事實。 n三、若違規行為人拒絶出示證件,得就違規事 實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 社區民眾查證其身分,並於必要時登載於 環保局網站,請求民眾協助辦識其身分, 確認行為人再據以逕行告發,若無法查證 確定行為人,應不予告發。 稽查作業程序(2/2) n稽查後續處理: n一、違反法令規定者,除拍照存證、依 法告發外,並要求立即改善或限期改 善。 n二、違規情節輕微者得要求立即改善, 必要時並開立勸導單警告之。 案件移送

15、 n一、環境清潔協查志工將巡查勸導及取證事項 填報於協查記錄表送交各區清潔隊辦理 舉發通知書寄送工作、陳述意見通知。 n二、各區清潔隊將原卷送環保局衛生稽查大 隊,由稽查大隊依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 裁罰基準審議後,如不符合則予以退 件,如符合時開立裁處書,並鍵入電腦系 統。 行政救濟處理 n一、如有陳情、訴願案件,依現有環保 局行政作業模式,由環保局衛生稽查大 隊收文,交查各區清潔隊說明案由,必 要時由各區清潔隊洽請協查志工,針對 行政救濟理由進行說明,再交回交查單 ,並由衛生稽查大隊辦理函覆事宜。 行政救濟處理 n二、行政救濟階段 1.應就陳情或訴願人所提出之理由或疑問逐一詳細說 明,引述違

16、規事實違反法令之情形,證明告發於法有 據。 2.參考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之規定,自行檢視有無不 符處分要件之缺失,若有缺失且屬可補正或改告發者 ,須於完成簽覆並經核准後,始得依核示辦理。 3.應注意時效,確於限期內完成簽覆,俾利後續作業 。 4.簽覆內容應詳實具體,避免情緒性用語,用字遣詞 避免訓斥或官僚語態,文字應工整清晰,注意不要有 錯別字,單位主管應確實審核。 5.原告發內容確有不符處分要件者,應主動簽擬撤銷 或不予處分。 常見填單不符規定原因 n依據法條援引錯誤 n採證資料未隨案檢附或資料錯誤 n告發單欄位資料未填或誤植 n違反事實說明不明確 n違反事實與公告事項未盡相符 n不符違反事實構成要件 n其他 n告發單移送時間不符規定 裁處作業流程裁處作業流程 告 發 審 核 鍵 入 處 分 繳款 結案 催繳 繳款結案 強制 執行 繳款 結案 合法送達 各項污染說明 駕駛自用小客車, 隨意亂丟煙蒂 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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