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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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

2、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编者重点收集

3、相对近期的2016年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王XX从2002年至2017年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2017年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2017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2017年10月至2017年农历年底,陈XX在承

4、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2017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7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

5、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7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

6、被刑事拘留。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7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

7、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20019.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17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

8、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2017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7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

9、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

10、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

11、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

12、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7年到2017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

13、陈XX家里。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7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2017年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7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17年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7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

14、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7年至2017年。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7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7年元

15、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7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

16、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四、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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