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7189101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PPT 页数:84 大小:3.0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检查工实际操作技能综述(8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煤矿安全检查工实作课件主要内容: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执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及处理。自救器的使用训练。创伤急救训练。1第一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及处理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常常因为潜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灾难性的事故,因此查隐患是煤炭安全检查工现场检查的重点。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为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2一、重

2、大隐患事故的分类v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v(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上的事故隐患。v(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隐患。3v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的关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本着尽量避免交叉的原则,综合事故性质分类和行业分类,优先考虑事故起因,将事故隐患分类归纳如下:v(1)火灾(建筑物、非挥发性燃油、非粉尘状的可燃物质)。v(2)爆炸(火药、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可燃性粉

3、尘、锅炉压力容器)。v(3)中毒和窒息(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4v(4)水灾(水库险情、矿山透水、淹井)。v(5)坍塌(建筑物倒塌、井巷冒顶、片帮)。v(6)滑坡(企业、居民周围的山体进裂、滑坡、泥石流)。v(7)泄漏(有毒、放射性物质泄漏)。v(8)腐蚀(强烈腐蚀性物质暴露)v(9)触电(高压电)。v(10)坠落(高平台、支架)。v(11)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5v(12)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井下,煤与瓦斯突出)。v(13)公路设施伤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v(14)公路车辆伤害(汽车失灵或超负荷)。v(15)铁路设施伤害(危轨、危桥、危险的铁路隧道、

4、无效的通讯)。v(16)铁路车辆伤害(火车零件失效或失灵)。v(17)水上运输伤害(船舶运输途中)。v(18)港口码头伤害隐患(港区、码头)。v(19)空中运输伤害隐患(飞机运输途中)。v(20)航空港伤害隐患(航空港内设施,起飞前的飞机)。v(21)其他类隐患(不能用以上类型分类的)。6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v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生产安全检查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15种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析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5、办法(试行)。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出了对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7v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v(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v(3)一个采取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v(4)为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v(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8v2、瓦斯超限作业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v(2)不按规

6、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v(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9v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放突措施v(1)未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v(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v(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v(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v(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v(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v(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10v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

7、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v(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v(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v(4)传感器设备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1v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v(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v(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v(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v(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v(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

8、风量不足的。v(7)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v(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v(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12v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v(3)在有突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v

9、(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v(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13v7、超层越界开采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v(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v(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v(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4v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为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v(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15v9、自然发火严重,为采取有效措施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为编制防

10、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v(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v(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的,为建立自然发火预测报制度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v(4)有自然发火征兆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v(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6v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v(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

11、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次之后v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v(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v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17v(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v(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可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v(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v外)的。v(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v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8v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v具体认定标准

12、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单回路供电的。v(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9v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v具体认定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v(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v(3)改扩建矿井在扩建区域生产的。v(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v(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20v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

13、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让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v具体认证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21v(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双方安全责任v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v(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v(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v(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下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22v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

14、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v具体认证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v(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v(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23v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认定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处理v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

15、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25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区域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v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26v(1)煤矿企

16、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查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处的隐患登记建档。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27v(2)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立即整改后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v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28v(3)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象、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主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29v(4)县级以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