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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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检查 消防检查 l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l消火栓灭火系统 l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l气体灭火控制系统 l防排烟系统 l防火卷帘门系统 l消防电梯 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复合要求: l昼夜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 l每班不应少于2人; l每班连续工作不应超过12小时; l保持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l消防控制室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宜在18至45岁之间。 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l值班人员是否做好交接班记录,认真填 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 日检登记表 l值班人员应在上岗前经过专门的培训, 熟练掌握本系统的工

2、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 岗。 消防控制室的技术要求 l国家消防法规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宜设置 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满足 要求的隔墙,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l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 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l应设置应急照明,满足火灾时必要的照度 l严禁与消防无关的电器线路及管道穿过 l环境条件满足设备工作要求,设置必要的 空调送风装置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 l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 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l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

3、的一面,设备面盘 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l6.2.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l6.2.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l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 l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 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 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 0.10.2m。 l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

4、得倾斜。 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l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 标志。 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l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 下列要求: l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l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l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 l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 l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l六、导线引人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消防控制室总体检查 l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人线,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 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l消防

5、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 话。 l检查控制器注册的报警联动点总数,与 实际安装及竣工图上的数量是否 能够对 应。 l检查控制器上是否存在火警、故障、隔 离等信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控制器基本功能检查: l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l二、消音、复位功能; l三、故障报警功能; l四、火灾优先功能; l五、报警记忆功能; l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 电功能; l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检查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l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l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

6、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l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 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 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l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 角不应大于45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触发报警试验: l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按实际 安装数量510的比例随机检查,被 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探测器指 示灯能正常点亮,能够在控制器上正确 显示,显示信息与实际安装位置相符。 消火栓系统 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

7、l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 (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 信号 l现场控制,一是消防水泵房,通过强电 控制箱按钮直接启动;一是通过现场消 火栓按钮按下启动。 消防水泵房 l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 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l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 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l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 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 部水量。 l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 网连接。供水管上应装

8、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 和65mm的放水阀门。 消火栓系统 现场消火栓放水试验: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 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 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 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淋泵的控制方式: l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 (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 信号 l现场控制,喷淋水泵房,通过强电控制 箱按钮直接启动 l自动控制,压力开关报警,自动联动喷 淋泵启动 自动喷水灭

9、火系统 现场设备检查: l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 l随机抽测几个楼层的末端试水装置,作放水试 验,检查控制器上是否有相应楼层的水流指示 器的动作信号,是否有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l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放水,验证供水 能力及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报警功能。 气体灭火系统 l公安部第30号令规定,必须落实消防设 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气体灭火系统的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l是否具备系统的全部技术资料,做好检 查维修记录 l检查设备的外观、气体压力不得低于设 计压力的90 l进行功能检查,进行一次模拟启动试验 气体灭火系统 l自动启动控制 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两种不同类型的报警信 号后,才能启动灭火系

10、统施放灭火剂,防止探 测器误报造成灭火剂误施放 l手动启动 接收到报警信号后,经确认再按下紧急启动 按钮 l机械式应急启动 在自动及手动操作失灵时,利用安装在钢瓶 间的机械式启动机构,直接关闭联动设备和施 放灭火剂 防排烟系统 排烟机、送风机控制: l消控中心控制,由控制器远程控制启动 (多线或总线方式),并接收启动反馈 信号 l现场控制,在屋顶排烟机房、送风机房 ,通过强电控制箱按钮直接启动 l自动控制,探测器报警,自动联动排烟 机、送风机启动 防排烟系统 排烟阀、送风阀控制: l由控制器远程控制排烟阀、送风阀打开 ,并接收反馈信号 l现场控制,随机抽测部分排烟阀、送风 阀,直接在现场手动打

11、开,控制器接收 打开反馈信号 l自动控制,当探测器报警,自动联动排 烟阀、送风阀启动。 防火门、防火窗 l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 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 丙级应为0.60h。 l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 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l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 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 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l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 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防火卷帘门 l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控制,通过控制器能够控制 防火卷帘门下降至中位及底位,并接收相应的 位置信号 l疏散

12、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 制下降: l(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 1.8m; l(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l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 ,卷帘应下降到底; 防火卷帘门 现场检查: l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 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 的功能。 l防火卷帘门附近是否堆放杂物,是否影响卷帘 门正常降落 l现场防火卷帘门两侧是否均具备控制开关,手 动控制卷帘门下降是否正常 l卷帘门下降的位置信号是否能及时反馈到消防 控制中心 安全疏散 l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两个。 l6.1.2

13、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 ,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 l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 级防火门。 l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 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l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 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 l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 建筑

14、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 l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l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消防电梯 l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 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l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 l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 l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 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l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

15、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 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 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l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l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 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l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 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l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 ,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l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l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 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l9.2.1.2 配电室、消防控

16、制室、消防水泵房、防 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 工作的其它房间。 l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 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l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 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l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 低于0.5 lx。 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 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 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 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l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 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l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 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 不应大于20m。 l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 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l9.2.6 应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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