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案第二章主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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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 本章学习特点: 1、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含的范围,理解国际经 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作用,掌握跨国公司 的特点和在国际经济中的作用。 2、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理解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作为国际经济主 体的特殊性,重点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 法主体的特殊性。 3、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 主体资格。 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

2、体应 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 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 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 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 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多数国家对自然 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 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依据内国的法律 及其与该外国人所属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 定的。同时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 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

3、遇。 我国:承认外国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对本国 公民有限制。禁止投资合营与合作企业,但是 可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我国承认自然人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 200930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 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 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 ) 6.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首

4、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综发20082号)。 三、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 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 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 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 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 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 制”。 四、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

5、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情况 (1)国家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国际竞争的 情况: 国家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或 协定 国家参与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 院进行诉讼;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表现 (2)国家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 : 国家与他国国民签订各种经济合同 注意:国家地位的特殊性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国家管辖 (1)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2)绝对和相对豁免(免公不免私)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不享有豁免权 。 (三)国家行为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 外国法院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6、 注意:只限于外国政府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商业行 为。(与相对豁免一致) 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迪洛案 该案件的争议是古巴政府征收行为的效力问题。 在该案中古巴的一家国有银行将一批糖卖给一美国的商人,但 是没有收到货款,因而到美国法院起诉。美国商人辩称,由于 古巴出于歧视和未予补偿的征收违反了国际法,所以这家古巴 国有银行丧失了对这批糖的所有权。古巴银行以国家行为原 则加以反驳,认为该理论禁止美国法院对古巴扣糖行为的有效 性进行审查。在该案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国家行为原则是 否适用于那些具有歧视性和未补偿而被看作是违反国际法的 征收行为。被告辩称古巴政府不能拥有这批糖的所有权因其 征收行为违反了国

7、际法。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认 为在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时国家行为原则不能得到适用。上 诉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然而当案件最终 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联邦最高法院 拒绝用国际法的标准来审理这一案件,并最终适用国家行为原 则,撤消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在讨论国家行为原则的基础时,联邦最高法院对该原则 是主权国家权威的内在本质或国际法使然的观点提出 了挑战, 法院总结到:国际法没有强制也没有禁止适用国家行为 原则,即使征收违反了国际法,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通常 方法是用尽当地救济,或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或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宪法也不要求适用国家行为原则,但是 该理

8、论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它源于分权体制下政府 各部门的基本关系。尽管这一征收行为侵犯了该国及 州的公共政策,但我们认为,在这一领域保持国家行为 原则的完整适用,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并达到建 立国家间共同法律 秩序的目标。 萨巴蒂诺判决作出 后遭到法院内外和众多学者的指责。审理该案的怀特 (White)法官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我不认为国家行 为原则及其内在理论要求法院无视国际法及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和公正正义进行判案,除美国外,没有任何其 他文明国家为其政府的幸存而建立如此僵硬的规则,也 没有其它任何政府行政部门要求审判造成对国际法的 侵犯。” 第二节 跨国公司 一、概念 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9、草案):本守则所 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 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 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 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 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 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 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 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 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规模性 分布于多国 2.跨国性 国外经营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 种形式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 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各公

10、司之间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5.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三、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等形式,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独立的法律 实体。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公司与 股东的关系(受东道国公司法或有关合营 企业法调整) 分公司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依东 道国法律设立的非独立的法律实体。 (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跨国公司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考察是否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跨国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设立都是依据 各国内法设立并非国际法主体 1.跨国公司无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

11、 系的能力(国家授权) 2.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四、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 整体责任说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母公司的责任根据 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一)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矛盾主要有 : 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冲突。 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国的税收 ,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 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 ,垄断市场; 在技术转让中,可能通过各种限制性条款 在雇佣与劳动问题 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 币投机等目的,大量转移资金,给东道 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 环境保护问题上 消费者保护问题 对

12、国家主权的挑战 跨国公司与母国的矛盾 资本输出导致减少就业机会 减少出口,导致技术外流,影响母国的 国际 收支 利用避税港,逃避母国税收 最后导致母国和东道国之间 的矛盾 (二)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1、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 效果原则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 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1948 年美国铝公司案 单一实体原则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 完全控制了其子公司,母公司作为一个 实体行动时,可无视他们各自具有的独 立的法律人格,将其作为一个实体来进 行管辖。 2、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依据 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

13、概念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 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 限于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本节 所述仅限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 上的组织,其所有权利都是由其成员通过缔结条 约授予的; 其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在某些 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可获得一些国 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再次,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无论大小、强弱, 在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法

14、律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 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 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具有签约、取 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这类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特定国际经济组织 的全体成员承认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 人格,由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其各成员中的法 律地位。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组织与其他国 际组织一样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权与豁免权。 一些国家通过其国内法确认国际组织的法律 地位,例如,英国1950年国际组织(豁免 与特权)法、美国1952年国际组织豁免 法都有

15、此类规定。 四、国际经济组织类型 (一)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向世界各国开放,各国根 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参加。 如,被称为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 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 税及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所 代替),以及其他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都是世界 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参加方为同一区域为基本条件,并要 求彼此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着相同或类似的 经济体制的若干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设 立目标是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 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 新形式,主要有欧洲共同体(现为欧洲联盟)、安 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 美自由贸易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合作委 员会,等等。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有的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在不断演化,新的区域性国 际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涌现。 (三)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 组织,其特点在于,根据某些国际条约的经济目标的 要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 初级产品出口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集团 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 组织,它主要通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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