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件]厂房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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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与设施 生物制药工程系 王增仙 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 o 厂区的选择、设计 o 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o 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适度和通风设 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于维护; o 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 ; o 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 的基本功能。 第一节 原 则 o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GMP的先决条件,新 建药厂或异地改造项目均需要选择厂址。厂址的选 择应符合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节约投资和 经营 费用的原则。 o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 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 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

2、操作和维护。设计与建造应考虑适当维护、清洁、 消毒。 o 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有具备相当资质和 经验 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 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 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 法规要求。 第一节 原 则 o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 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 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 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o 提出厂房选址、设计、建设、与维护总的控 制原则,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一节 原 则 o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 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 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o

3、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 风 险防范 o 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 置、制药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如 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厂等。另外 ,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 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 不宜选在工业区、闹市区; 远离交通要道(交通便利) ;远离码头、机场、火电厂 、垃圾处理厂等;处于常年 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到市政 规划局进行规划。 第一节 原 则 o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 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

4、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 合理。 o 厂区内的主要污染风险来源是道路扬尘,尘土飞扬 等风险将增加大气中的含尘量。 o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 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 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的污染源应位于 下风侧。 道路硬化, 地面绿化 人、物 流分开 第一节 原 则 o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 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 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 的消毒。 o提出对厂房定期维护的管理要求。厂房 维护操作过程应包括定期检查、制定整改措 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 第一节 原 则 o

5、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 、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 响。 o 厂房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 足药品生产和 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 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维持。 o 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 通风有 要求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的公用系 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 第一节 原 则 o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 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 料、产品造成污染。 挡鼠板 灭蝇灯 第一节 原 则 o 第四十四条

6、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 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 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o 配合本规范的第33条的实施在加厂房设计和安 装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 要求。 o 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 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以防止污染 、交叉污染和 差错的发生。 第一节 原 则 o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 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 o 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 实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 有效实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第二节 生产区 o 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 ;生产厂房的设

7、计从实施布局、HVAC、关键操作 工序操作间的设计 o 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和 预定用途,确定厂 房、生产实施和 设备的公用、专用或独立,操作间 压差、废气排放、进排风口的设置考虑降低污染和 交叉污染。 o 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 合理布局,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 求,包括达到“静态”和 “动态”的标准。 o 生产厂房应具备一定的辅助设施,满足正常生产的 需要。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 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

8、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 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 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 告; 评估报告对公用设施 和 设备生产的产品的 药理、毒理、适应症 、处方成分的分析、 设施与设备结构、清 洁方法和 残留水平等 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以此确定公用设施与 设备的可行性。 第二节 生产区 o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 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 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 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 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 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 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 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 的进

9、风口; 第二节 生产区 o (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 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 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 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 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 ,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 ,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 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二节 生产区 o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 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 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 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o 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 进行了划分。

10、 o 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 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 : 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它药品生产 区域严格分开; 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 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 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 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 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o 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 放 ”,强调风险的预防 o 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 需要进行计算和预留,应考虑以下几点: 原材料:

11、必须的接收、暂存、运输、存放空间 生产:工具、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品和包装 成品:必要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废弃物料:原料、成品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 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 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 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 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 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 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 )、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 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

12、终处理的暴露工 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 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 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 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 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考虑压差计的误差 范围,规定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维持 良好的洁净生产环境。 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 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 风速 气流组织 压差 温度和湿度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 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 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 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 当进行消毒。 o

13、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 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 进行维护。 o 提出公用系统、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 不得对药品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o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 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 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 消毒 o 明确了对排水装置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 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o 根据称量操作实际控制需要,其称量操作为药品暴 露区域,强调称量室的专用、特定用途要求,以避 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o

14、 鉴于称量操作的特殊性,处于物料的暴露状态,故 在设计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与操作人员之间的密封与隔离 交叉污染的控制 用于操作间室内清洁和设备清洗的设施 操作人员的更衣和设备清洗 各区域之间的隔离,如存储区、走廊、生产 区 所用辅助用具,如铲子、量筒等。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 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 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 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o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的方法。 o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 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 间等手段。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

15、品包装的厂房 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 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 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o 提出混淆或交叉污染的管理要求。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 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 要求。 o对于有目视操作的区域可以采取增 设局部照明的方式,以满足操作者 的操作要求。 第二节 生产区 o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 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o 根据药品生产的控制要求,需要在生产区域 设置中间控 制区域,便于规范控制区域设 置的规范性,把原规范附录4的内容调整到通 则中进行规定。 o 提出在生产区设置中间控制区域的

16、基本原则 。 o 对于制剂生产中的生产过程控制操作,一般 采取在单独、专用的操作间进行;对于包装 生产的中间过程控制,一般采取在包装生产 (线)区域设置过程控制台的方式。 第三节 仓储区 o应根据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物料 特性及管理类型设立相应的库、区、 其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 件(如温、湿度、光照),其条件应 经过确认和验证,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应当采用连续监控措施。 第三节 仓储区 o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 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 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 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 o 强调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 序存放”。“有序存放”含义要求物料存放 应按品种、制造(生产)批次分类存放 ,能够有序转运和质量控制, 防止混淆 的发生。 o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 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 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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