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搜救指挥实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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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搜救指挥实务 主讲:杨晓东 2008年1月5日 应急搜救指挥实务 . 应急搜救指挥概述 .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搜救方法 . 后评估制度 . 值班及搜救注意事项 .案例介绍 一、应急搜救指挥的概述 1搜寻救助 1979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中关于搜寻 的定义: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 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 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救助的定义: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 步的医疗或其它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 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2搜寻救助的目的和意义:迅速、有序 、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 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 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

2、破坏,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 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 行。 3、上海海事局各海事处辖区示意图 3.1 上海海事局搜救范围:3040N到33N; 3.2 辖区内航道情况:大、小型船舶航道共计大、小型船舶航道共计2020条,总长约条,总长约325325 海里。海里。 年 份遇险人数获救人数成功率 2004年1481135591.5% 2005年106096090.6% 2006年1203110992.2% 2007年 1451136794.21% 42004年2007年海上搜救的情况及成功率统计 5上海辖区的搜救力量:各海事处的巡逻 轮艇52艘(其中:大型巡逻艇大型巡逻艇1

3、1艘;中型巡逻艇艘;中型巡逻艇9 9艘;艘; 小型巡逻艇小型巡逻艇4242艘艘);东海救助局/第一救助飞 行队2架直升机等专业搜救力量;以AIS、 VTS、GPS信息为为基础础开发发的奥海系统统、飞飞 田系统统及中国船报系统所提供的船舶动态 数据;农业部东海渔政等搜集动员的海上 渔船;其他一些社会上的搜救打捞公司; 军队和武警的救助力量等。 6网格化:为了在应急响应时巡逻艇能尽快 的到达搜救现场,进一步提高搜救效率,我 局的黄浦江、长江口各海事处及洋山海事处 将各自辖区划分成一定的网格,每个网格有 固定的巡逻艇专门负责。 二、搜救指挥应急预案 1国家搜救应急预案中各部门及其职责: 1.1 应急

4、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 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 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 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 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 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 急工作。 1.2 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 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1.3 咨询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 相关咨询机构。 1.3.1 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

5、、海事、 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 、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 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 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1.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 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1.4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 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 )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 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 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 立搜救分支机构。 1.4.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 )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

6、急组织指挥工 作。 1.4.2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 级海上应急组织 指挥机构,其职责 由省 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1.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 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 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 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1.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 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 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 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 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2 上海市应

7、急预案 3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应急预案中各部 门及其主要职责: 3.1.1上海海事局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海上应急搜救行 动,协助营救遇险人员,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 布航行警告和安全信息。 3.1.2交通部东海救助局 负责实施人命搜救和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直 升机救援及海上救助行动。 3.1.3交通部上海打捞局 负责对事故船舶的救助打捞。 3.1.4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陆上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及进行必要 的公众隔离,维持陆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专 用通道,协助营救遇险人员。 3.1.5驻沪部队 根据兵力行动有关规定和由搜救中心报请市 政府确认的协助应急处置要求,组织舰船、飞机 等装备及相关兵力实

8、施援助。参加应急处置的部 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部队负责组织指挥。 3.1.6上海港消防支队 负责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等险情。 3.1.7市港口局 负责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及物资的海上运 输,并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3.1.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渔业行政执法船、渔船等渔业部门 的海上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3.1.9市海洋局 负责提供海洋气象、水文、海况等资 料,必要时组织中国海监船舶参与海上搜 救行动。 3.1.10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相关区域气象监测实况 ,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3.1.11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

9、陆上交通工具、保障人员和 物资运送。 3.1.12民航华东管理局、东方航空公司 负责海上搜救行动中所使用飞机的空中 管制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提供民用航空器等 设施设备参与人命搜救和协助运输应急物资 。 3.1.1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海 (集团)总公司等航运公司 负责组织船舶协助专业部门进行海上搜 救行动,参与人命搜救。 3.2现场指挥 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 场指挥由搜救中心组织或指定,现场指挥员按照 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指令,组织指挥现场应 急处置行动和协同保障;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

10、组织现场信息的采 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搜救行动及 终止行动的建议,并根据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实施 。 4上海海事局和上海RCC的关系 搜救中心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 业务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搜救中心主任由 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 书长、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上海海事局局长担 任。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并承 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 事项。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上 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交通 委、

11、上海海事局、交通部东海救助局等单位职能 部门负责人担任。 搜救中心值班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 挥中心,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管理,实行24小时值 班制度。 5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和RCC的关系 RCC值班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 挥中心。RCC的日常值班员就是水上安全指 挥中心的日常指挥员。 6RCC值班员的职责: 负责辖区水域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通 航秩序、船舶安全、搜救及船舶污染等事故 、险情的接警和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 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领导汇报搜救最新进 展和事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及时 了解、掌握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动态情况;及 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搜救信息。 7险情分级和信息报送程

12、序 7.1事件分级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7.1.1特大事件(I级)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 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 事件; (5)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 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 事件; (6)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 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 上突发事件。 7.1.2重大事件

13、(II级) (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 事件; (2)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 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 事件; (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 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 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 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 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7.1.3较大事件(III级) (1)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 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 突

14、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 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 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7.1.4一般事件(IV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 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 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 海上突发事件。 7.2信息报送程序

15、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报告,经核实确定 事件级别后,应按照下列报送程序处置: 7.2.1一般事件信息的报送 接到报告后,搜救中心值班室应立即组 织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将搜救情况报告搜 救中心值班室负责人。值班室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随时了解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并 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报 告。 7.2.2较大事件信息的报送 接到报告后,搜救中心值班室应立即启动搜 救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搜救行动,并立即报 告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人和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 ,同时按规定将此险情信息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 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并通报市建设交通委 。需要社会方面力量支持的,应及时通报市应急 联动

16、中心。 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了解险情和搜救现场情 况后,应迅速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并提出相应的 应急处置建议。 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及时将搜救中心领导对搜 救行动的指示传达给负责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员 。 7.2.3重、特大事件信息的报送 接到报告后,搜救中心值班室应立即启 动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搜救行动, 并立即报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和搜救中心 领导,同时按规定将此险情信息报告中国海 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并根据 有关要求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等单位。 8搜救信息的报送及时间要求:搜救中心需在2 小时内将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值班室,并按“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 告和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以及“口头一小时、书 面两小时”的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报 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 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 取的措施等。 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或搜救情况的发展或负责人 的指令,做好搜救信息续报工作。 三.搜救方法. 1. 航线线搜寻寻 此种方法通常在船舶或其他浮动动工具失踪时时采用. 它是根据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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