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企争议解决与实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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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税企争议案例化解实操 课程简介 本课程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针对企 业全面税务管理过程中因不合理税务“红头文件”造 成的税企争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帮助企业寻找解决 方案,并做出具体税务筹划安排,以实现“税负合理 、风险可控、不多缴税、不早缴税”的税务管理目标 。 案例导入 【案例】某企业签订一个房屋对外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十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前三年免租,以后每年租金1200万元。税务局要求我们 前三年免租期也要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第四年起才能按照 租金计算房产税。 问:税务局做法是否正确? u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

2、,租赁双方签订 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 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提示】免租期是建立在长期税金基础上的一种价格折扣 表现形式,税务局不得将长期租赁合同的免租期解释为 “无租使用”、要求承租人代缴;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已 按租金收入12%交税的同时就免租期按原值重复缴税( 财税【2010】121号文第二条表述无上位法依据)。 “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思考】“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反 映、与企业损益无关”的观点,是否正确? (一)基础篇 【案例】甲公司是提供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6%, 当月的销售收入(含稅)是1060万元

3、,当月采购办公用品 117万元(含税),人力成本800万元。 方案(1)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专用发票; 方案(2)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 【解析】 方案(1)增值税=60-【117(1十17%)17%】 = 43万元, 税前扣除成本900万元 方案(2)增值税=60-0 = 60万元,税前扣除成本917万元; 净利润比较 项目方案(1)方案(2) 差额 营业收入10001000 0 营业成本900917 -17 利润总额10083 17 所得税2520.75 4.25 净利润7562.25 12.75 方案(3):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价格100。 项目方案(1)方案(3) 差

4、额 营业收入10001000 0 营业成本900900 0 利润总额100100 0 所得税2525 0 净利润7575 0 净利润比较 情形一般纳税人 (总价) 小规模纳税人( 总价) 降价空间线 17%/0 117 100 85% 11%/0 111 100 90% 6%/0 106 100 94% 17%/3% 117 103 88% 11%/3% 111 103 93% 6%/3% 106 103 97% 【提示】不同供应商的降价空间的测算 “营改增”后全面税务管理体系构建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的若干理念创新: 1.由财务控制到全员控制; 2.由结果控制到过程控制; 3.由执行层面

5、到决策层面; 第二部分 实务篇 (一)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 2015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 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甲公司 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 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 它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 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 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1、企业的赔偿金收入是否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1号)第三条 ,关于赔偿金收入征

6、税问题:“如纳税人当期没有 发生营业额,其取得的赔偿金按原约定的行为征 收营业税”。 不合理的红头文件! (1)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对价外费用 进行了正列举,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 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可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函【2010】42号指出,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 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

7、,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 务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不再返还 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涉及流转税。 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 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取得的押金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先缴纳增值税? 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范围。 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 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 扣减。 国税发【19

8、93】154号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 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 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416号指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 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 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 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两个例外规定: 国税发【1995】192号,对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特 殊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 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9、并 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国税函【2004】827号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 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 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应按所包 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代扣代缴个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1)营业税时代 广西桂地税函【2009】44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企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作出征税决定的:粤地税函【2008】583号、 桂地税函【2009】446号、新地税函【2012】282号。 税总发【2013】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

10、国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经 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 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 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京地税营【2014】156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 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3】 20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

1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 收营业税。 【提示】本质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经营性质的收入,而是属 于税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从而并非属于营业税 应税项目,因此,应当不适用营业税相关规定。 (2)营改增以后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五)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 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 征收增值税。 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70.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 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1994】20号规定:

1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 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 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 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账务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2.奖励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发放给个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 财税【2016】36号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

13、证券、非货 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 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 偿金等)收入、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 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 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入征税问题 (提示)营业税时代:渝地税发【

14、2014】70号: (1)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 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2)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 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 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3)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 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5、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提示】前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解答:关联企业之间无息 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

15、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 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 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 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 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 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 者利率超过或者低

16、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5、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征税问题 【案例】2009年12月25日,总局网站“咨询热点”栏目问答: 问: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 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 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6、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提示】“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 问: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 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 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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