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破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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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问题跨国银行破产基本概念特征基本概念一跨国银行联合国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跨国银行应具备4个条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经营战略的跨国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都接受同一决策机构的指导或控制内部经营管理一体化;各分支机构之间具有股权关系或其他经营关系;必须是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的实体组织机构法律性质跨国性。基本概念一跨国银行英国银行家杂志:资本实力和开展大规模海外业务作为主要衡量指标跨国银行的实际缴纳资本或普通股本和未公开的储备两部分之和必须在10亿美元以上;海外业务在全部业务中占有较大比例;必须在伦敦、东京、纽约三大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子)行;开展国际融资业

2、务;具有一定比例的海外工作人员。基本概念一跨国银行跨国银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从事国际货币信用经营,境外业务占有一定比例,并在一个决策机构下进行经营活动的银行。最基本特征跨国性基本概念一跨国银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经营实体,是跨国银行总行的重要组成。跨国银行附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行、合资银行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基本概念二跨国银行破产跨国破产Transnationalbankruptcyinsolvency,internationalbankruptcy,cross-borderinsolvenc

3、y指破产人的财产、债权人或债务人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形成的的破产案件。案件的客体(破产人财产)含涉外性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内容(债权债务关系)的涉外性基本概念二跨国银行破产跨国银行破产Multinationalbankinsolvency,internationalbankinsolvency,cross-bankinsolvency一般是指跨国银行总行的破产,当跨国银行的总行破产时,境外分支行作为跨国银行的一部分进人破产程序;但也可能在跨国银行的分支行出现危机后,分支行连同总行一起进入破产程序。跨国银行特殊性银行相对一般公司的特殊性银行业是一种公共性、社会学的产业,提供具有公共物品特

4、性的产品。银行是高负债企业,一旦发生挤兑,会把其推到濒临破产的窘地。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的稳定对于货币供给、宏观经济稳定以及宏观调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必须被置于监管之下,由银行破产所引发的强大的溢出效应会使整个国家甚至世界经济陷入巨大危机之中。跨国银行特殊性跨国银行相对国内银行的特殊性业务复杂化:母国对外国业务,外国机构对东道国当地业务,外国机构对第三国业务。机构多样化:境外机构包括代理处、分行、子公司等。存在特殊风险:除了国内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和系统风险等。银行破产必要性遵循市场竞争一般规律,破产是资源优化

5、配置的一种调控手段,达到效用最大化。维护金融体系良性循环、确保整个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破产特殊性银行监管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Principlesof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以先发制人的方式防止银行破产。早期介入(earlyintervention)管制性破产(regulatoryinsolvency)严格退市(strictexitpolicy)银行破产的例外。“太大不能倒”例外(The“tooBigtoFail”Exception)系统性危机例外(The“SystemicCrisis”exception)银行破产法律框架普通适

6、用法。没有明示例外的前提下,适用公司法和破产法。银行破产法。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众利益。大多数国家,在特别银行破产法未作出规定是才适用普通破产法,普通破产法和特别银行破产法体制并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特别银行破产法,司法机关负责实施普通破产法。跨国银行破产的特殊性跨国银行破产相对跨国破产特殊性目的不同。跨国银行破产更注重增强公众信心,维护国内外金融体系稳定。关联度不同。跨国银行破产可能导致更大成都的行政权力接入,涉及政府、央行等。债权人的普遍性。跨国银行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破产申请人的多样性。除了债权人债务人,银行监管机构也可作为破产申请人。法律适用的复杂性。跨国公司

7、破产一般原则、相关国家国内银行破产法律法规、各国跨国银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跨国银行破产的特殊性跨国银行破产相对国内银行特殊性破产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债权人跨国性。破产极具破坏性。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原则域外效力原则破产的域外效力,主要是指破产程序构域外效力,它包括两打面的内容,即外围破产程序在本国的效力以及本国破产程序在域外的放力。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是涉及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域外效力原则普遍性原则当母国当局对跨国银行宣告破产时,其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域外效力,及于该银行在国内外的所有财产,跨国银行的母国当局对整个破产程序享有管辖权。无论银行的财产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由

8、母国当局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忽视了国家主权在解决跨国破产问题时的重要性,带有“乌托邦性质”。域外效力原则地域性原则实施跨国破产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行使,属于公法上的行为,在没有征得本国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容忍他国在本国领土上实施与主权有关的行为;跨国银行母国当局所为的破产宣告仅在其境内有效,不能超越其主权管辖范围而及于银行财产所在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适用地域性原则。违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其封闭性在实践中多受责难。域外效力原则新实用主义一方面反跌了各国对本国利益保护的本能;另一方面又使各国在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时更加灵活和务实。它主张在地域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之间寻求一种既

9、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又便利国际合作的方案。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附属破产域外效力原则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在接受母国法院对东道国财产进行域外管辖外、统一在母国法院所进行的单一程序中对全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管理的同时,也赋予东道国法院一定的裁量权。域外效力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一国的破产法院有权将位于本国境内的外国债务人的财产视为同一独立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分配。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与多个国家,各个国家将同时启动针对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的破产程序。这些程序彼此平行,没有所谓的“主程序”和“附属程序”之分。“合作”:各法域之间以公约或条约的形式,寻求对“外逃资产”的控制;鼓励在破产财产管理人之间进行

10、有益的、互利的合作。域外效力原则附属破产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折衷的产物。一方面,考虑到根据本国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参加外国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时,可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即他们的优先权在外国所进行的主程序中可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于是启动附属破产程序的法院将根据本国法律,将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首先对本国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另一方面,会将剩余财产移交主程序,由母国法院根据该国的法律进行破产分配。与“修正的普遍性原则”相比,“附属破产”更接近于“地域性原则”。域外效力原则外国实践欧盟:例外的普遍性原则,2001信用机构重组与清算指令,信用机构的母国当局是被授权实施重组或清算措施的唯一机构,而

11、这些措施在其他成员国有同样的效力。但允许例外情况出现。域外效力原则外国实践英国:灵活实用态度。一方面主张破产裁定具有完全域外效力,承认英国法院破产裁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要根据财产所在地法院是否认可英国所进行的破产程序而定;另一方面,英国承认部分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樱花的破产宣告对该银行位于英国的财产具有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外国实践日本:严格的地域性原则,破产法第3条第1款,在日本宣告的破产仅对于破产人在日本境内的财产有效。目前实践中破产宣告的效力远远超越地域限制。2001日本关于外国破产处理程序的承认协助法,赋予日本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外国实践美国:限制性的普遍性原则,破产法典第541

12、节,从破产案件开始之日起,债务人无论位于何处的所有非豁免财产都是破产财产,审理案件的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拥有排他性管辖权。第304节,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对美国的效力,即“辅助程序”“美国模式”跨国银行破产财产界定原则跨国银行破产破产财产界定原则单一实体原则:Single-entitydoctrine独立实体原则:Separate-entitydoctrine破产财产界定原则单一实体原则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该银行(包括总行和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分支结构)将被视为单一法人;一旦跨国银行的总行在其母国被宣告破产,作为跨国银行一部分的分支机构也随之关闭;银行母国当局

13、将以单一程序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银行进行破产清算;银行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债权人(包括总行的债权人和分支机构的债权人)都可以在银行母国当局所进行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获得以公平地对待。破产财产界定原则独立实体原则任何银行在其境内设立赢利性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将被视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一旦该银行在母国被宣告破产,其有权对位于本国(本地区)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的破产清算,以该分支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或本国(本地区)境内的财产(具体视该国家或地区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定)实现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从而排除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人参加在其境内所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界定原则外国实践欧盟:单一

14、实体原则,2001信用机构重组与清算指令,跨国银行在各个成员国境内的破产财产,也作为母国跨国银行的破产财产对待。英国:单一实体原则,任何破产或清算程序都适用于在英国境内和不在英国境内的所有银行的分支机构,跨国银行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财产都被作为破产财产对待,置于同一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向英国清算人提出债权凭证。破产财产界定原则外国实践美国:双重标准对于美国的海外分支机构单一实体原则,破产接管人可以主张美国樱花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该破产的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均可以作为其破产财产,位于美国境内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该银行在美国的破产程序求偿。对于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独立实体原则,其财

15、产仅限于跨国银行美国分支机构的资产。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原则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原则平等原则:ThePariPassuPrinciple栅栏原则:Ring-fencing礼让原则:Comity破产法律适用原则平等原则处于同一序位的所有债权人必须得到同等对待,没有任何债权人仅仅因为其国籍或交易对象的不同就差别对待其他债权人。所有的请求均得以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发起国的优势使任何他国债权人收到不平等待遇。跨国银行破产涉及程序不同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差异都会影响债权人的资产分配,使平等原则执行的难度很大。破产法律适用原则栅栏原则执行严格的地域标准,在跨国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将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实体

16、对待,使得跨国银行东道国分支机构的债权人比该国以外的债权人受到优待。促使东道国的监管机构今早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以把更多的资产留在本法域内;加速跨国银行破产程序的进程,产生监管机构左右银行的局面(supervisorsrunonthebank)破产法律适用原则礼让原则一国基于国际义务与便利以及保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在其领土内对另一国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行为的一种承认。实质上是对外国司法裁决的承认以及国际合作。对他国法律的尊重以及采纳礼让原则是解决跨境破产的指导原则。法院首先要确认当地的债券人在国外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主张请求,保证当地债权人在国外与国内受到同样的保证。目前没有制定出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国际条约。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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