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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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2、和目标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

3、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或者考核; (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 (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六)承办法制宣传教育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4、第十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和熟练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开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第十二条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 录用公务

5、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六条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

6、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和宣传,播(刊)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通过广播站、宣传栏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

7、、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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