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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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一建 法规法规 献给首次参加一建考试的朋友献给首次参加一建考试的朋友 2013.04 1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 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所占分值5分/130分 2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 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 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现象。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现场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主要是解决建

2、设项目建成后 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后者则是要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3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u 一些建设项目如城市道桥、铁路(包括轻轨)、工业厂房等,其建成后 的使用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 前期就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u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u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3、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 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u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4 建筑施工噪声噪声排放标准 u 所谓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的规定, 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 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 、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 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 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 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

4、制是昼间70分贝 ,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 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u所谓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5 建筑施工现场噪声限值 6 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u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 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在工程开工1515日以前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uu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

5、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 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 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 名录。 7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施工作业的规定 u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 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 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u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 以机关或者居

6、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 筑物。 8 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u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 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u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 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 示证件。 9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u建设工程施工有着大量的运输任务,还会产生交通运输噪声 。所谓交通运输噪声,是

7、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 境的声音。 u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 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 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 染。 u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 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 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10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u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 所

8、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u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进行治理,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 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 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11 大气污染的防治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定义,大气污染 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 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 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 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 系统和人类

9、生存条件。 12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u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 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u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日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例如,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 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 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除尘的措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 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 脱硫措施

10、等, u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13 施于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u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 加强建设施于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 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 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u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 ,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 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 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

11、防护措施。 u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 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 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 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14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1 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 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 2.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 散场外。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 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

12、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 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4. 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 止扬尘产生。 5. 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 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 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 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 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13、 15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u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 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 有关技术资料。 u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 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u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

14、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6 水污染的防治 u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水源污染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u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 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 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 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等地表水

15、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7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u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 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u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u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18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u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

16、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u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u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 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 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u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 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 地下。 u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 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u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9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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