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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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变更抚养权起诉状写?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供大家阅读参考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1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

2、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

3、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2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

4、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注意事项: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影响子女成长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离婚父母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变

5、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

6、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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