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7100715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民法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中国历史上缺乏近代西方国家以私法自治、人格完善为核心的民法精神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也就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体系化的民法制度文化这不可避免地要求我们从国外进行系统地理论继受和理论移植并通过继受和移植来构建我们的民法科学然而理论继受不应当是多重继受否则会造成体系上的混乱影响科学的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的建立 那么我们现在理论移植和继受的对象应当如何选择百年来民法典制定的历史已经为我们作出了解答继受德国的民法理论体系是一更为便捷和科学的途径 从清末制定民法典开始我们就在继受德国民法严谨和科学的理论体系一方面负责起草大

2、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的是日本学者由于日本在制定新民法典(1898年施行的民法典)中更多地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体系其学说也受到德国法学的较大影响这也为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基本的结构模式如我们今天采用的法人、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等概念即是那时译介过程的产物;另一方面派出留洋的学子多东渡日本间接将德国、日本等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介到了中国来清末的民事立法后来为中华民国制定的民法典所承继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整体上也承继了德国法的概念体系这一历史阶段的立法取向及其对外国法学理论的译介引进成为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和建构科学的民法理论所不可替代的历史基础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

3、地成为我们今天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路径取向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是无可回避的既成事实从德国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带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抛开德国法的理论体系重新进行建构必然造成学术资源的浪费和理论上的混乱所以我们只能在德国法这个基础上实现民法的现代化、法典化 而要真正理解德国法需要认真地去阅读原著而不是主要从英美、日本、台湾地区等地引入二手的转述否则转述过程中的失真和遗漏会影响理论的科学继受和建构在德语尚未成为学者所普遍掌握的语

4、言时从原著进行直接的原汁原味的译介便是一条捷径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翻译无疑大大推动了这一进程为法律继受和法律科学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 在这套名著所选的书目当中德国民法理论以及德国民法的历史基础和法哲学基础著作无疑成为其主体部分就前者而言典型的如拉伦茨教授所著的德国民法通论、梅迪库斯教授的德国民法总论以及将要翻译出版的弗卢姆教授的法律行为论、鲍尔和施蒂尔纳教授的德国物权法及卡纳里斯教授的德国商法等这些书目的选择涉及到德国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重要部门而各作者也是该领域内的翘楚人物有的还参加了相关的民事立法其学说也为德国的通说或代表学说不但影响了德国的立法和司法而且通过学说继受影响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这有利于我们了解德国民法体系是如何构造的它的各项制度是如何设计的应如何来理解在现代社会又发现了些不足在司法和判例上得到了些完善和改进而这也就为我们在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系 总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的翻译可以直接为我们建构科学的民法理论并进而制定科学的民法典提供丰富的营养让我们真切地领略德国法学的博大精深领悟德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体系的构造从而通过理论移植和继受系统地演绎我国的法律最终实现我国法律和法学的本土化、独立化和科学化 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