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甄试录取生欲报考他校研究所招生考试(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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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2二、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案(釋例)5三、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釋例)6四、教育人員法令25五、待遇及鐘點費33六、教師兼職、兼課、兼學術行政職務及其他權利義務相關事宜35七、風雲再起鼓勵成人就讀大學方案38八、學生於退學申訴期間報考轉學考試之資格認定(100年釋例)43九、有關大學寒假轉學考試報考資格(100年釋例)44十、甄試錄取生欲報考他校研究所招生考試(釋例)45十一、持國外學歷報考碩、博士班入學者,學校應確實查證(釋例)46十二、預備研究生實施要點(釋例)47十三、學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不得逕自變更報名日期或其他招生簡章規定事項

2、(100年釋例)48十四、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49十五、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50十六、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資格認定疑義(釋例)51十七、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52十八、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要點58十九、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釋例)63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63廿、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補助計畫實施要點 67廿一、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76廿二、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78廿三、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經費興建或購置宿舍

3、管理原則80廿四、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81廿五、以國立大專院校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84廿六、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同意比照教師於該收入內支給工作酬勞(釋例)85廿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中增設學生代表疑義(釋例) 86廿八、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各項收入來源之相關稅費,得否予以適當減免(釋例)87廿九、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接受捐贈之不動產,不應由受贈之學校逕行辦理出售(釋例)89卅、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釋例)90卅一、董事會91卅二、學校貸款101卅三、國立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通案處理原則103卅四、政府公共

4、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105卅五、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公共工程計畫之概述及內容及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之內涵(釋例)110卅六、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所列自籌經費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函送本會審議(釋例)114卅七、為簡化國立大學校院營建工程審議作業,有關悉數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收入辦理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計畫,其審議程序相關事宜(釋例)115卅八、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116卅九、司法院釋字第450號解釋117卌、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118卌一、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119卌二、

5、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121卌三、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122卌四、兩岸大學校院簽署學術合作約定相關規定126卅五、兩岸大學校院研修學分相關事項129卅六、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保留公用審查原則131一、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88年5月4日台(88)高(一)字第88049243號函發布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台高(二)字第0940090547號函修正公布第5點一、目的為辦理審核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共同注意事項。 二、申請資格 (一)合於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且有助於提升校本部運作效能者。(二)兼顧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及

6、地區實際需求。(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應以已列入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者為限。三、設置區位分部與校本部之距離,以在台灣地區相同或鄰近區域計畫範圍內為原則。 四、校地及校舍分部校地面積至少應有二、五公頃以上,其每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之規定。 五、審核原則 (一)教育部應衡酌國家重大建設、全國大學之分布情形,考量區域均衡發展、地方需求及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申請大學之整體發展、財務狀況、教學資源、辦學績效、招生情形、現有校地開發使用及各項評鑑結果等審核之。(二)分部校地應選擇交通方便、基地安全、環境安寧及無公害污染者,校舍規劃應配合原

7、地形地貌,不得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其申請開發基地地理位置及範圍並應符合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三)在不影響校本部發展原則下,學校應就現有教學資源作合理分配。(四)分部之行政體系於必要時,得設與校本部同性質之分支單位。但應受校本部之監督及管理。(五)分部規劃系所,不得與校本部重複,師資規劃亦應避免重置浪費。(六)國立大學分部土地之取得,應符合本部政策,由地方政府、土地管有單位或私人一次無償提供並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公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學校;其校地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者,應依區段徵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公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學校。(七)大學設立分部如為新增系所班組所需,應依

8、教育部所定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申請增設、調整所系班審查參考原則之規劃原則辦理;如為提供現有系所班組調整校舍或建築空間使用,應就現有校地之開發使用狀況、各項評鑑結果、各領域之發展趨勢、社會人力需求及學校現有各項資源配合條件等,研提計畫作為評估審核之依據。(八)大學設立分部應自行籌措建校經費(含硬體建設、相關圖儀設備及維護等經費),並根據分部籌設時程,研訂十年之分年分期財務計畫,且不得因分部設立而影響校本部之實際運作。 六、審核作業程序 (一)學校須提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檢陳設置分部計畫書報部。(二)本部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三)依大

9、學校院及分部審核作業流程,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行政院相關部會進行實地會勘。(四)學校依本部實地會勘及初審意見據以修正、補充計畫書後報核。(五)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部內相關單位召開部內複審會議先行審議。(六)依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召開由行政院相關部會副首長組成之大學校院設立審議委員會就複審結果進行審議,以確定是否同意籌設。(七)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再行陳報行政院核定。七、籌設分部計畫書基本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背景。(二)學校概況。(三)分部與校本部之配置及與校本部之關係。(四)分部系所規劃及未來發展重點。(五)分部預定地土地清冊、地籍圖、位置圖、土地無償撥用同意書或土地贈與承

10、諾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六)規劃時程及可行性評估。(七)設置分部之分年分期財務計畫與自籌經費來源。(八)其他。八、其他事項 (一)已同意籌設之分部,如未依期進行籌設,延宕達一年以上者,教育部得逕予撤銷籌設。(二)同一縣市如已設立其他大學或分部者,本部得暫緩受理申請或建議改設其他地區。另凡具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暫緩受理其申請分部:1.校本部應開發校地未完全開發者。2.學校財務不健全或校務基金自籌比例低於平均標準者。3.大學評鑑結果欠佳者。4.校本部招生未達應有合理規模者。(三)申請設立新校區者準用本共同注意事項辦理。(四)其他公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者比照本共同注意事項辦理。(五)本共同注意事項未盡事

11、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九、附錄:參考法令或釋例 (一)大學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二)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三)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四)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五)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六)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三三五號暨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四二號函釋。(七)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二、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案(釋例)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台高(二)字第0930135792號主旨:有關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

12、鑑於近年來高等教育數量快速擴增致教育素質降低、教育經費稀釋及排擠等效應,引起外界諸多質疑,衡酌國家整體社會人力需求之變遷,為利國家整體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大學卓越發展,除已獲核准設立及申請設立審核中之國立大學分部案外,本部將不再受理國立大學分部申請案,以合理管控高等教育數量。二、業送本部審核中之國立大學分部案,仍應依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及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高(二)字第九三七一一一號函補充說明之規定進行審查作業,經審議未獲通過者,亦不得再提設立分部之申請案件。三、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釋例)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台高(二)字第0950

13、123146號函示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台高(二)字第0960167445號函示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修正項目七說明欄三)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臺高字第1010035194號函示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修正項目三至十四、十六至十八)一、說明:鑑於各大學校院於報核組織規程條文修正案時,常會發生條文文義或報核程序等錯誤,致影響整體作業時程。為增進工作效能,爰彙整相關法令規定釋義及應注意之事項,提供各校參考。二、組織規程訂定或修正參考原則:項目法令依據訂定事項說明一、法源依據大學法第36條應明定依大學法第36條之規定辦理二、設校宗旨大學法第1條由各校依大學法有關規定自訂設校宗旨三、校長大

14、學法第8條、第9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6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一、公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任期、續聘:(一)產生方式: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會之成員比例及產生方式應依規定訂定辦理),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二)任期及續聘:公立大學校長任期4年,期滿得續聘;應明定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二、私立大學校長產生方式:(一)產生方式: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二)任期及續聘:應明定校長之任期及續聘事項。三、校長任期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聘為原

15、則。四、明定校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之代理順序。一、本部已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國立大學依上開辦法自訂校內校長遴選辦法,惟校長遴選辦法無須再報部。二、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依大學法第9條第6項,本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另依本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第2點,由本部對符合該校組織規程規定得續任者,經徵詢其續任意願後,函請其任職之學校向本部提出校務說明書,供本部辦理校長續任評鑑;同時依該要點第6點,評鑑結果報告書經部長簽核後,送交該學校,學校並應將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規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三、依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4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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