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课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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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与法律基础 刑刑 法法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四、犯罪 五、刑罚 六、追诉时效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颁布实施,1997年10月1日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p1、罪刑法定原则 p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p3、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 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2、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 思考: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 ,是否可以轻罪重罚?为什 么? ?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管辖 4、普遍管辖 5、对外国刑事判决 的消极承认 6、外交代表刑事管 辖豁免 7、溯及力 四、犯罪 1、犯罪概念 2、犯罪构成 3、排除犯罪的事由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5、共同犯罪 1、犯罪概念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 刑法第

3、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指按照刑法的 规定,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 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的总和 。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犯罪主体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

4、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和 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会关 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 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 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 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实施了 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和单 位。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5、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 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 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主体“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控制自己行为

6、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 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 持的心理态度。它主要包括犯罪 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放任结果发生 希望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7、是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 失两种。 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 犯罪。” 3、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 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 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 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8、、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度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 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刑法第21条第3款: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 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9、、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欲达目的而不能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10、 能达目的而不欲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 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第一,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或在犯罪集团中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 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第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教唆犯 教

11、唆犯是以授意、劝说和利诱等方法,故意 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 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 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 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五、刑罚 (1)管制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 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 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管制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算起。如果在判决前已经羁押 的,羁押1日抵管制2日。 (2)拘役

12、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执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与有 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 罪行较轻但仍需实行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 子。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 之日算起,在执行期间,允许犯罪分子每月 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 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多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

13、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 件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 下,符合条件的也可被赦免。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期限 不能少于13年。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仅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修正案(八)】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死亡的除外。 思考:是否应该 废除死刑?阐述 你的理由。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1)罚

14、金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 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 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主要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以 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15、财产的一部 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六、追诉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刑法第89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 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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