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

上传人:tia****nde 文档编号:117088506 上传时间:2019-11-18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1.9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教案(封建中期法)(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封建中期法制 第一节 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文帝制开皇律 (一)简化律典篇目,使封建法典的篇目结构基 本定型。 l 法典分12篇(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 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 断 狱,后世沿用) l 法条500条,在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 失”著称。 杨坚画像 (二)改革刑制,正式确立了20等封建 五刑制度,从立法上结束了宫刑。 封建五刑为死、流、徒、杖、笞 w 死分绞、斩; w 流分1千里、1千5百里、两千里,居作 2年、2年半、3年; w 徒分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 w 杖从60-100分五等; w 笞从10-50共五等。 隋唐绞陶隋唐

2、绞陶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不赦”, 分别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 道、大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后世沿用。 (四)扩大了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l 继承“八议”; l 首创“例减”; l 官当列为定制; l 赎刑制度化。 二 、隋炀帝定大业律 l删除“十恶” l减轻刑罚200条; l改为18篇。 隋朝在德法并用,德主刑 辅方面作了制度性尝试,但是 两代帝王既不相信法制,也不 相信德制,最终帝王失仁,横 征暴敛,屡伐朝鲜,有宽刑而 不用,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 民失孝终使隋成短命王朝。 杨广画像杨广画像 三、 唐朝立法概况 (一) 唐初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l 德主刑辅,礼法并

3、用; l 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l 以律论罪,划一论法; (二) 唐朝的立法活动 l 唐朝立法的开端是制定约法二十条、五十三条 新格与高祖武德律。 l 太宗制贞观律。 l 高宗制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作疏议。制成 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l 玄宗制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首部 封建行政法典,从此改变了封建行政立法从 属于刑律和礼制的传统,属于立法的新成就 。 l 宣宗制大中刑律统类,将同类令、 格、式、赦附于律条之后,改变了秦汉以来 的法典传统体例,创造了“刑统”新体例。 (三) 唐代的法律形式 l 律,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 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 制度于一体,以刑律,刑

4、罚手段为主,主要 用于正刑定罪。 l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方面 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运 作程序和制度,以定尊卑贵贱之秩序、国家 之制度为主要内容。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主度 也;” 新唐书刑法志 l 格,是国家机关及部门日常办事的细则 ,均出自皇帝有关诏令。 “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新唐书刑法志 l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 规则。“式者,其所常守的细则之法也。” (引文同上) 永徽律残片 四、唐律疏议的内容介绍 (一)体例沿用隋朝开皇律体例, 包括: l 名例律(含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 和刑事法律原则,为唐律的指导思想与基 本精神

5、,如总则)。 l 卫禁律(规定皇室、官府、城防保卫 制度)。 l 职制律(规定官吏设置、官吏的职责 与监督、驿传等制度)。 l 户婚律(规定户籍、田宅、赋税、婚 姻家庭方面的制度)。 l 厩库律(规定牲畜养护、仓库管理、 官物出纳方面的制度)。 l 擅兴律(规定军队征调、军队防守、 军需供给、工程兴造方面的制度)。 l 贼盗律(规定贼与盗方面的犯罪)。 l 斗讼律(规定一般杀、伤及诉讼制度 )。 l 诈伪律(规定诈骗类犯罪)。 l 杂律(含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 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等不便 入他篇的犯罪)。 l 捕亡律(规定追捕逃亡者的制度)。 l 断狱律(规定审判、执行、监狱管理

6、方 面的制度) (二 )唐律的基本制度 1、五刑制度:笞 杖 徒 流 死 l 大宗时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法。 l 五刑皆有赎法。笞(金1-5斤)、 杖(金6 -10斤)、 徒(金20-60斤)、 流(金80-100 斤)、死 (金120斤)。 l 十恶之人、五流之人(即加役流、反 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杀流、不孝流、会 赦免死流)、犯盗男夫、犯奸妇女不可赎 。 2、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 、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l 十恶量刑最重,为常赦所不原之罪。 l 犯十恶罪不享受八议、上请、例减、 从赎、官当五类特权。 3 3、八议制度:亲、故、贤、能、八议制度:亲、故、贤、

7、能、 功、贵、勤、宾。功、贵、勤、宾。 八议的原则是:原其本情,议其犯八议的原则是:原其本情,议其犯 罪罪 4 4、一般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上请、一般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上请 、例减、赎刑特权、例减、赎刑特权。 5、官当:品官以官当罪,兼职的两职 或多职分别官当。 (三)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 l 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 l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首犯律称造意); l 二罪以上俱发,并合论罪,从重者论; l 累犯加重; l 老幼废疾减刑(70以上,15以下之人流 罪以下收赎;80以上10以下之人、重残疾之 人死刑可以上请减刑,其他刑可收赎;90以 上,7以下不用刑,可没为官奴); l 同居相为隐;

8、l 比附原则; l 轻重相举(断诸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 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 l 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法,异类相犯 以法律论。 l 先自首,原其罪(自首不尽、不实或重 罪除外); l 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以法律论。 五、唐律的基本实质 唐律集中体现的地主阶级阶级意志, 是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维护自身特权和 政治统治的工具。 (一)唐律极力维护皇权为核心的封建 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l 确认了皇帝的至高至尊地位、严惩触犯 皇帝尊严和危及皇帝安全的行为。 l 严惩直接危及皇权的谋反、谋大逆和谋 叛罪。 (二)强化吏治、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 有效运转。 l

9、 建立规范的封建行政体制(中书省拟诏 书,门下省审核,尚书省及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在丞相领导下执行政务); l 强化官吏监督(御史台设台院、殿院、 察院,监督涉及皇帝和全部官吏,另有谏议 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监督皇帝); l 强化用官管理(文武科举和荫庇取出身 ,身、言、书、判获任用,任用后有年度和 平常的考核定升降奖惩,御史台司监督,休 假致仕除后顾); l l 规定一系列惩罚官吏的罪名; l 严惩官吏贪赃枉法,首创了六脏罪名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 、强取、窃盗和坐赃); l 重惩监守自盗; (三)全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巩固 封建经济基础。 l 保障均田令的推行、

10、维护封建土地制 度(口分田、永业田);规定应受而不授 、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占田过限、 盗买、盗种公私田等罪。 l 加强户籍管理,维护租庸调制,规定 脱口、增减年状等罪。 唐庸布 唐两税银 (四)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家庭制度 。 l 确认家长在家庭中的至高地位和绝对权 力(家长有家庭财产权、教诫权、主婚权) ; l 严格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纲常关系 ; l 确认和维护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 l 婚姻继承均袭汉制,恶疾与犯奸者可去 。 (五)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唐律把人划分为特权人、良人、贱民三 等,权利各不相同。 贱民分官贱(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 户、官户、官奴婢)与私贱(部曲、随身

11、、 客女、私奴婢)。 六、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 唐律的制定、修撰和解释均一准乎礼 ,甚至把礼制原则和精神直接照搬或演绎为 法律条文,并重罚违背礼教纲常的非礼行为 。 (二)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三)科条简约、宽简适中。 (四)12篇500条规范详备,疏而不失 。 七、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封建社 会承前启后的地位。 历代之律,至唐始集其成。 宋元皆因其故。 大明律篇目一准乎唐。 大清律例合唐律者十有三四。 (二)在世界法制上,唐律对东亚、东 南亚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是中华法系 形成的标志。 八、唐朝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l 中央司法机关有皇帝和三司:大理

12、寺( 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刑部(刑部尚书 、刑部侍郎)、御史台(台院设侍御史、殿 院设殿中侍御史、察院设监察御史) l 地方刺史、县令兼理司法(司法参军事 、司户参军事协助刺史审判) 唐大理寺卿郭尚唐大理寺卿郭尚 先画像先画像 唐刑部尚书白居唐刑部尚书白居 易画像易画像 唐御史中丞狄仁唐御史中丞狄仁 杰画像杰画像 (二)诉讼制度 n 起诉方式有三种;告诉、举劾、告发; n 对诉权有严格限制:卑幼不得告尊长, 奴婢不能告主人,诬告反坐; n 禁止越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邀车驾、 挝登闻鼓、上表申诉直诉)。 (三)审判制度 n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 史中丞); n 首创审判回避制度;

13、 n 严格法官责任; n 刑讯制度化(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 任意用刑,需先备五听、长官同判、拷刑 不过200,不合拷讯者据众证定罪); n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死刑复核的, 先报刑部复核,然后交 给门下省、中书省详议,最后奏报皇上亲裁 。 死刑复奏的,皇帝决定执行死刑后, 在执行死刑前必须要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 行刑 。 n 沿用秦汉虑囚制度。 第二节 五代十国及宋元法制 一、 五代十国的立法特点 l 以后周显德刑统为代表,将令、 格、式、赦附于律条之后的刑律统类成为 固定的法典形式。 l “编赦”法规化 l 法制的内容沿袭唐制,但乱世用重典 。 二 宋朝法制 (一)宋朝立法及法律形式 的发展

14、变化 1、宋刑统(即宋建 隆详定刑统)首次刊版印发 。各篇之下设门,律疏后附上 了赦令格式,终成统类。内有 “准、节文、起请条”。 2、宋沿用赦令格式,同时 “编赦”、“编例”(例分断 例与指挥)成为新的法律形式 。 赵匡赢画像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1、为了加强皇权而重法惩治贼盗 l 在宋刑统、贼盗律中通过附加赦 令格式加重对贼盗的惩罚 l 用特别法规“重法”来重惩罚贼盗( 如宋仁宗嘉祐年间窝藏重法) l 宋神宗时又定盗贼重法,划出重 法之人、重法之地、惩治治盗贼不力之官 吏。 2、保护封建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关系 。 l 保护土地和房产的私有权,实行“红契 制度” l 维护封建租佃制(

15、魏晋部曲佃客制 宋朝租佃制),宋朝确认租佃契约的法律效 力, 制定皇祐法禁止佃客逃 亡,并确认地主与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 位。 l 确认田宅典买制度,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 3、注重经济立法、加强国家对经济 的调整,抑制工商业。 l 进一步完善封建禁榷制度; l 完善了钱币铸造和流通的钱法,维 护首创的交子、会子的等价物功能。 4、创设新刑罚,使封建刑法严酷化。 l 创折杖法; l 创刺配; l 创凌迟。 民国凌迟照片 大清凌迟照片 (三)宋司法制度的变化 l 中央设审刑院 l 路设置监司(其中的提点刑狱司、提点 刑狱公事、提点刑司监督司法) l 州县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负 责侦查、审讯和检法议罪。弱化长官司法权 限。 l 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不断强化司法的统 治职能。皇帝越来越直接行使审判权,州县 长官必须亲自决狱,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的办 事时限,实行审判职能分离。 宋提刑官宋提刑官 三、元朝法制 (一) 立法概况 l 成吉思汗时代汇编大扎撒 ; l 蒙古人在中原沿用金国泰 和律; l 忽必烈建朝后立至元新格 ; l 英宗制大元通制(内容 包括制诏、条格、断例、别类) l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 典章,是地方政府所编的,以 行政法为主的法律汇编) (二)元朝法律的特点 l 确认各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把人 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l 宽待犯罪官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