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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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试论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 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这些可以从接受媒体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表态可以看出,例如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 对于建筑设计维权,我国目前还没出台专门的法律,SOHO中国的这一案例仅

2、仅适用著作权法,但建筑设计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相当水准的专业人士来参与,在审理过程中非常复杂。 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一栋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著作权法,但建筑设计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相当水准的专业人士来参与,在审理过程中非常复杂。 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一栋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意义上的 建筑作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建筑物实物,并不包括图纸和模型;也不包

3、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实物才能被称为 建筑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保时捷中心 与 泰赫雅特中心 案(该案被称为 中国建筑作品著作权第一案 )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为已建成的建筑物。因此,本笔者认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为有实体建筑构造物体只存在。 二、建筑图纸及建筑效果图著作权侵权分析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 另一建筑物 的 建筑作品 著作权,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 该建筑 侵权,因为还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图及效果图的著作的问题。 建筑图纸不是 建筑作品

4、 只是表明其不能以 建筑作品 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建筑图纸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建筑图纸是与建筑作品并列受保护对象。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规定: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作品。 据此规定,建筑图纸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作品(保护对象)。就本而言,建筑图纸包括设计图,效果展示图以及各种示意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图纸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被称为 作品 的建筑图,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和独特的艺术美感的建筑图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建筑图。要成为受保护的建筑图的基本的要求是: 第一,是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抄袭别

5、人的;第二,确实有艺术性的美感;第三,必须是独特的,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存在。关于独创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的理解: 独创性是指为作者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断。他将该理解进一步运用到 北京保时捷中心 与 泰赫雅特中心 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保时捷建筑系独立完成并无争议,争议的是该建筑是否包含创作者对于该建筑的美学构思或判断。司空见惯的纯粹以实用为目的而建造的 火柴盒式 楼房、根据常规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工地中为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

6、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 独立思想之表达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表达之结晶,即,该建筑作品的创作不受其他已经发布、已经公开建筑作品创作之影响。 (二)分析该建筑作品创作源泉是否独立当某一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时,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护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应当分析判断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 (三)过滤 公有表达 某些建筑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

7、域中的内容师应当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 思想的表达 。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大众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著作权可言。同时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比如,海南凤凰岛、巴萨罗那阿格巴、伦敦市政厅、瑞士再保险公司大楼、台北鹅卵石、河南人寿大厦、重庆茶山等,特别是河南人寿大厦和凤凰岛的外形与涉案造型极为相似。这些表达都是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中经常会涉及到功能性设计以及为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的问题,因此除了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 公有表达 以外,还应当过滤掉建筑中因实用性、功能性和技术材料、技术方法

8、而产生的外观表达。受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法律只保护独特的艺术部分。而 流线型、点状式、尖锥形的建筑 的外观造型具有实用功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四) 接触+实质性相似 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某建筑作品实际接触了 另一建筑作品 ,并且二者在实质上具备了 相似性 ,才能谈得上建筑作品纸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关于 接触 的认定,除了面对面实际到现场接触外,在现代传媒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其他公共媒体的方式披露图纸内容,一般也可以推定为 接触 。关于 实质性相似 的认定,这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无法判断,需要建筑领域的专家来判断,建

9、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判断。四、小结建筑作品不同于纯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功能的要求,并不是最初的设计阶段能完全考虑的,一定情况下,应赋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法律保护之权益,而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有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主体、客体及管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本文将公平责任与衡平、正义进行法哲学的比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公平责任的本质和内涵。 一、公平责任与衡平衡平是一个源于普通法的重要概念,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西方法治思想史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在西方法律近代史上占据着十

10、分重要的地位。最早关于衡平概念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指出, 依法律的一般性,若不凭借 衡平 进行调节,将成为一个顽固无知的独裁者。 ,对于老师有关衡平理念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持赞同的观点,他认为衡平的理念是一种 超越成文法的正义 ,他认为,衡平应当是指: 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首的古希腊哲学家正是发现了法律的一般性、僵硬性,才提出通过衡平的方法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个案的平衡,实现最广大的公平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衡平一方面可以缓和严格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公正的法律

11、理念,实现个案正义。公平责任,公的意思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的意思为平等、平均。公平是法律的象征,是法律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之一。但是,由于僵硬性和一般性,法律只能就一般性事项作出规定,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了在一些个案中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此时,衡平的理念应运而生。衡平是一个不同于公平的概念,公平理念作为法律的原则和目标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指导,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并不具有微观指导性,这就需要一项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公平的理念和制度价值。衡平其实可以表述为一种优越于僵硬、一般性原则的公正,它的目标是实现实质正义,方式是针对个案进行区别于一般性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它的出现有利于软化和

12、缓解法律制度的僵化,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我们不难发现,公平是个名词,而衡平是个动词。公平是法律的本质所在,是法律制度的追求和目标,而衡平趋向于公平,但是又不同于公平,它是实现公平这种价值的途径和手段。明确地讲,两者之间是价值和方式、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公平责任,是衡平这种法律理念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当中的具体表现。瑞士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很具有代表性,瑞士民法典第4条规定: 法律指示法院得依职权衡量,或依情形判断或基于重大事由而为裁判者,法院应依正义及公平为之。 通过上述表述可以发现,公平责任通过内在的补充和外在的调整,对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案件进行个案衡量,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个别化的正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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