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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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的论文【内容提要】死刑适用标准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从死刑存废之争说起,具体阐述了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并深入论述了死刑适用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统一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思考。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最残酷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多种多样、千姿百态,有水刑、火刑、活埋、凌迟、吊死、割乳、碎身、尖刀刑、沸油刑等数百种。总体说来,它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深刻转变(石刑斩首绞刑枪决电刑针注终身监禁)。 一、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适用标准的关系:藕断丝

2、连。 死刑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将近1/10的篇幅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此后,死刑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备受质疑,而由此引发的死刑存废之争更是延续至今。 (一)目前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各种主要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1、“死刑保留论”。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死刑是否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严重犯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联合国1988年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认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遏制效果。WWw.11665

3、.COM而实证研究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亦显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终身监禁(使犯罪分子丧失自由)为最高刑的国家两者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大体相当的。马克思说过:“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因此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 (2)死刑是否为犯罪人留有悔过自新的机会?统计学资料显示,谋杀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是

4、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搁置起来,这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孔子说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是人,哪有不犯错误的时候,关健是“错”了能改,不加区分的将所有杀人犯判处死刑使犯罪人丧失了改正的机会。 (3)死刑是否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曾有学者说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

5、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1“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些源自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观念,很显然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人类既然可以废除车裂、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又为何不能对杀人犯废除普通的死刑呢? (4)死刑是否该由犯罪人一人承担呢?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担”。犯罪分子自己干违法犯罪之事理应自己承担责任,这是咎由自取,但是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当中,他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孕育他的社会和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贫穷等,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

6、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此外,人死不能复生,错用死刑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难怪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拉德莱特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 2、“死刑废除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即规定“取缔死刑”,一些学者更是激扬文字:“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不过这种观点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通常情形下,刑罚越严厉,人们越害怕,其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没有哪一种刑罚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怕。如果废除死刑,有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特别

7、是在目前我国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故意伤害其它同室囚犯等。 (2)废除死刑与人民群众通常的伦理正义不相符。“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群众的灵魂深处根深蒂固,传统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观念使死刑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理,像张君、刘涌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中国老百姓看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有余辜”。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二审改判死缓,媒体和舆论对法官、律师和学者的口诛笔伐就是明证。 (3)废除死刑而代之以长期监禁可能导致财政费用的大量支出。众所周知,中国

8、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人均gdp总值尚处在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财政收入并不宽裕,而要长期监禁那些严重犯罪分子,势必要让纳税人为监禁这些人的费用而买单(即财政支出),这与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花费一弹、一针的成本相比未免代价过于高昂。更何况留下一条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价值创造贡献极小。 3、“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论”。刘少奇同志就曾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过“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主张。这种观点导致了人们在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歧。一些学者主张立即废除死刑;一些学者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而另一些学者则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在2020年全面建成

9、小康社会的时候废除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说,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留死刑论者。一些学者由此宣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一个死刑保留论者。事实上,从我国修正史考查,死刑的适用频率和范围正在逐步缩小。 (二)死刑存废之争与死刑适用标准的互动 尽管死刑存废之争已有二百多年了,但在我国犯罪高峰未见减缓的现阶段,有必要暂时摒弃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先确定一个死刑是否应存在的标准,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与此同时,死刑适用标准也应相应地作出调整。 1、人道标准。贝卡里亚说过;“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

10、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2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如果连人权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的行使根本就无从谈起,但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则做得很不够,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在此观念逐渐形成时再看是否应废除死刑。 2、阶级标准。在阶级社会中,死刑可以使统治

11、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力,将其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并越来越多地采取原因不明的失踪、法外处决和政治谋杀等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建设小康社会。正如清人所言:“刑为盛世所不尚,亦为盛世所不能废”。如果人们和睦相处,连刑罚都用不着,何况死刑?因此,和谐的阶级关系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的标准之一。 3、国情标准。我国是世

12、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逾13亿,传统的报应论观念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甚为畅销,历史上在思想领域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就提出:“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这种血债血偿的复仇理念使人们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那种“有仇不报非君子”的无能之辈,便想方设法做到有仇必报。时至今日,这种“杀人偿命”的理念仍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就必须针对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要知道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但这项启蒙和善导工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4、经济标准。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前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

13、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游戏”规则。中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向小康社会昂首迈步。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高了,真正达到小康时才能考虑废除死刑。 二、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同态复仇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同态复仇是其适用的理论标准,在原始社会一个部落成员被另一个部落成员杀死后,人们往往采用私力报复的方式来满足本能的复仇需要,“你杀我一人,我也杀你一人”,这种同态复仇的理念进入奴隶社会等

14、阶级社会后,私力报复发展成公力报复。 (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引起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对犯罪的否定,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对立的,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死刑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卫手段,只不过这种手段从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个人行使转为阶级社会的国家行使,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与死刑处于一种对立的地位;从罪犯方面来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死刑的存在往往使这些极端的欲望难以实现,化为泡影,因此罪犯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脱制裁。 另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统一的,它们都是人类社会

15、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死刑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二)死刑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对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这种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剥夺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 死刑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内容,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惩罚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坚实基础。 2、对受害人的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

16、且破坏了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他们感到痛苦、恐惧、愤怒、仇恨,甚至陷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国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死刑的惩罚,可使受害人及其亲友从死刑的威慑力中感受到法律无时不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安抚他们为其自身或亲友的生命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满足其本能的复仇需要,避免私力报复,平息民愤,除暴安良。 3、对社会的功能。死刑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从受刑之苦中体验到死刑的强大威力,从而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深刻揭露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严厉的谴责,显示了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的决心。 (三)死刑的目的 犯罪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非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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