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证据在庭审中发生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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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诉案件证据在庭审中发生变化对策 摘 要:近年来,在出庭法庭支持公诉时,常常会碰到一些案件证据在庭审当中突然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以致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文试对证据的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诉案件;庭审;证据变化 现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问式”审判改为“控辩式”审判。因此,在新的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方与被告方、辩方在庭审中都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导致新的庭审方式下案件证据变化反复的现象明显增多。下面,谨就当前庭审中证据的变化现象对证据的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 庭审中证据变化反复的表现 在近几年的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刑

2、事案件证据变化情况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在法庭上作虚假供述 1、被告人推翻原来的供述,全部不承认或部分不承认犯罪事实,企图减轻或开脱自己的罪责; 2、串供。一些共同犯罪案件有多个被告人,其中有两、三个被告实行攻守同盟,在庭审中把责任推到其他同伙身上; 3、个别被告为掩护其他同伙,却把责任全部揽在自己身上。 (二)被告人在庭上为自己辩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提出怀疑意见, 供述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要求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要求重新勘验、重新鉴定 。 (三)被害人的陈述与原来不一致,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或作伪证,从而引起庭审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四)辩护人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据,

3、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二、庭审中证据变化反复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社会法制的进步,“控辩式”庭审的实施,人们证据观念不断加强 庭审证据是决定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关键。因此,不但作为国家代表的公诉人在认真把握着它,而且作为法律惩治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代理他们出庭诉讼的辩护人也在认真地把握着这个机会。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试图通过控辩双方的证据较量,促使案件发生新的转机。证据的较量,必定形成证据的变化。这就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庭审证据发生多变的最根本原因。 2、证据观念加强后,部份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得不到新的提高 一些办案人,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在办案的证据意

4、识上仍然停留在旧的审问式庭审意识上,用旧的证据意识指导办案取证和讯问,在思维意识上不能很好地突破旧的庭审方式去适应新的“控辩式”,以致于在证据的巩固上和庭审的“控辩”中,都把握不好最有利于证明事实的因素和机会,让一些关键证据巩固不牢,以致犯罪嫌疑人或者他们的辩护人们钻了一些微妙不测的空子,造成庭审证据的变化。 3、案件在提起公诉之前发生多种形式的串供 (1)辩护人参与案件的串供或伪证。个别辩护人擅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亲友相勾结,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教唆反侦查方法,或者直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串供信息材料,或者故意收集虚假证据,提供伪证“证人”,极力

5、改变原有证据。刑诉法修改后,个别辩护人除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方便外,还未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许可,就直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而从中做手脚。甚至,个别辩护人也仿效辩护律师违法地私自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而从中做手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亲友之间的串通。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并没有通过辩护人去做手脚,而是直接自己进行案情串通。他们或是找到被害人,或是找来其它证人,软硬兼施或以威胁,或以利诱等手段促使被害人和其它证人改变原有证词,制造虚假证言,为被告人作伪证。 (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6、人之间的串供。一是通过腐蚀看守人员,让看守人员直接给予传送有关串供信息材料,造成翻案串供。二是看守场所管理不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家属、亲友探视、送钱送物、放风、劳动或其他机会进行串供,造成庭审证据的变化。 4、案件在提起公诉之前发生案件事实的变化。 (1)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证不完全。侦查人员在收集案件材料时,只注重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注重收集罪轻或无罪证据。在检察机关公诉阶段,办案人又审查不细,没有充分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以致一些必要的证据没有在庭审前收集到手出,在庭审时才突然出现。 (2)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侦查不彻底。侦查人员只取得案件的主要罪证后就草率结案

7、。在检察机关公诉阶段,办案人又审查不细,以致一些案件事实没有彻底查清,就提起公诉,在庭审当中方才发现新的事实、新的罪证。 (3)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案件证据不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进行了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公诉阶段又审查不细,没有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将错就错提起公诉,案件到了庭审当中方才发现事实真相。 (二)主观原因 1、由于社会进步,人们案件证据观念的不断加强,也促使一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在思想上提高了运用“控辩”庭审,钻证据空子的意识。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充分利用任何可以利用的机会,否认事实,推翻原有证据。 2、个别地方法院或者个别审判人员在

8、办案当中,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存在偏差,采信有罪证据过于苛刻,个别应当判处罪重、有罪的案件作了罪轻或无罪判决,促使一些善于狡辩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发生心理误导:“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有的当事人死不交待或制造证据发生矛盾的情况,认为检察、法院也拿他没有什么办法。 3、个别被告人不甘心接受法律的处罚,在心理上前后发生变化而翻供。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冷静下来往往又想翻供,为自己开脱罪责,因此,一些被告人往往会心存侥幸,在庭上或全盘否定,或避重就轻,或钻法律空子,自己作虚假供述,挖空心思、千方百计推翻原来的供述,企图为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 4、被

9、害人、证人心理发生变化,在庭审上改变证词。一是被害人、证人受到某些风言风语的刺激,或自己胆小怕事,心理上的难受,害怕日后受到打击报复,在庭审中改变主意,再不敢理直气壮地指证被告人,因而出现翻证。二是一些被害人,特别是强奸案、奸淫幼女案的被害人,由于顾及面子和声誉,违心改变陈述,甚至否认全部的案件事实。三是部分被害人,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担心自己如实作证了会得不到或少得到经济赔偿,在陈述案情时也就避重就轻,甚至还会为被告人、辩护人说话,改变了原来的证言。 三、克服庭审中证据变化反复的基本对策 (一)加强证据观念,进一步提高刑事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充分适应“控辩式”庭审的需要 庭审证

10、据是决定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关键。刑事办案人员如何才能真正做好庭审前的证据巩固和收集,庭审上的运用和正确认定,这就需要我们刑事办案人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通过理论学习和平时的经验积累,全面认识证据,正确认识证据,认真把握好案件的各方面证据,才能防止庭审证据的变化。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既要重视直接证据,又要不轻视间接证据,把不同证据形成全面的证据链,防止庭审的证据变化。 (二)做好庭审前的充分准备,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作为“控辩式”庭审主战方的国家公诉人,必须要有严谨的办案思维,在案卷审查中就要对庭审证据变化有一个正确估计,那些事实证据可

11、能出现争议,那些事实证据需要加强,都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思想上做好万无一失的充分准备。要尊重当事人,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让他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通过让他们行使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来全面掌握案情。在庭前,要善于听取各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特别是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三)加强刑事办案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人权教育,防止刑讯逼供和逮捕后的串供出现 刑事办案人员不但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制意识、人权意识。要教育干警不要为办案而办案,要充分认识到办案、破案、打击罪犯都是很好地保护人民、保护国家财产。要着重从保护观点出发,要文明办案,慎重办

12、案,准确办案,重视人权,严禁刑讯逼供,防止伤害无辜。要认真加强看守场所的制度建设,抓好看守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肃法纪,对敢于以身试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风报信搞串供的人,一律严肃处理。对敢于刑讯逼供或串通搞伪证的,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203页) 法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积极宣传民行检察工作,扩大民行检察影响,就可以广辟案源,我们的民行检察工作就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13、督机关,虽然行使的职权不一样,但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我们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在执行法律上努力与法院形成统一认识,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还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交流与联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另外,

14、加强与信访、纪检部门联系。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般都会向各级信访部门或者是纪检部门上访,我们可以在这些单位找到一些线索。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一看办案效率,二看办案效果。首先,检察机关在民行工作中,要缩短民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让人民群众满意,遏制民行申诉案件的滑坡现象。其次,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将其摆正位置,在人员配备、机构、装备等方面给予充实;要加强民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用新的执法理念强化民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行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把握民行工作的切入点,提高提请抗诉案件的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544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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