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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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优秀毕业论文 导 言众所周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修订之中。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种,联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个人所得税在 1799 年诞生于英国。在 200 年左右的时间里,由于其特有的优势,逐步发展成为被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通重视,且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个税种。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课税模式:综合税制、分类税制、混合税制。 “综合税制”是把个人收入按一定标准分类,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进行综合申报,税务机关对此汇总计算并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综合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其特点是将纳税人的各种不同来源所得,不论是来自劳

2、动所得,还是投资利润所得,或偶然所得都纳入课征范围,扩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并根据纳税人的总体收入,确定其税负水平,通过累进征收,体现了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采用这种税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分类税制”是把个人收入按一定标准分类,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征收。分类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分类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可以实行差别待遇,但不能衡量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及其税收负担能力,因而不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西方国家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实行的是这种税制,以后都向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发展。 “混合税制”是把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结合,对部分所得综合汇总,按累进税率征收,对部

3、分所得进行分类,按比例税率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自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保证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1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 后,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个人所得税法运行中也不断的暴露出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研究这些情况,并提出改进的对策。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立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建立到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一) 产生和建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并且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的需要,必须遵循国

4、际惯例,制定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因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日起开始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这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力求体现适当调节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并采用分项征收。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征税。这对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二)调整和充实阶段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人民的收入水平普2遍提高,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

5、收入迅速提高。为了对这种现象加以调节,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差距悬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便形成了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格局。这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和充实,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段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税制的完善和征收管理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额逐年快速增长,1从1981年的0.05亿元增加到1993

6、年的46.7亿元。 (三)规范和统一阶段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解决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必要对三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合并,建立一部规范的、统一的既适用于中、外籍纳税人,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因此,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颁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的按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

7、从纳税人、征税项目、优惠减免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形成了新中国以来1数据来源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0.3第一部比较完善、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四)改革和完善阶段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资金,引导居民消费和调节个人收入,1999年8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并重新公布了修正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

8、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征收储蓄利息税,这拉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序幕。经过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长。据资料显示, 2003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到1417.18亿元,其中利息税为279.93亿元。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财政的第二大税收来源。由此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 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普遍征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它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形成政府收入两种职能。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把个人所得税作为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

9、个重要手段。4 (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凭借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通常都占有很大的比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 1981 年的 0.05 亿元增长到 1993 年的 46.7亿元,12年间增长了934倍,再增加到2003年的1417.18亿元,7年间增长了30.3倍,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我国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税收总额增长速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2199

10、3年的1.1%快速上升到2003年的6.93%。 (二)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对于个人的收入起到直接的调整作用,因此也被称为“社会稳定器”。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降低个人的收入水平,使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比例税率或者累进税率。比例所得税由于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按同样税率征收,因此,虽然能够影响到个人的收入水平,但是并不会使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产生变动,从而事实上无法真正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而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率随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上升,2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5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税

11、率高于对低收入者的征税率,这将使得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征税以后减少,因此能够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3发挥决定性的影响。三、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分析(一)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理论和实践不断突破,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上,党的十四大以来,先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发展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再到“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兼顾效率和公平”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实践上,从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扩大了企业分配自主权,建立了激

12、励机制,恢复了奖金等分配形式。随着分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日益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国民收入总体分配格局不断趋向合理,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相当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3邓子基著:税种结构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第 94页。6在经济学上衡量个人收入分配均等程度常用的指标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比

13、较合理,0.40.6之间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 0.4 作为个人收入差距的警戒线。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20年来呈快速上升的状态。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6年为0.424,1998年为 0.456,1999 年为 0.457,2000 年增加到 0.458。近几年基尼系数仍有继续加大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进入分配比较不平均状态。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全面的小康也是尽可能的惠及最大多数人的小康。如果收入差距

14、过大,甚至一部分人还生活在贫困之中,就不可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实现惠及最大多数人的小康。(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表现1、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明显地具有“二元经济”特征,即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发达的工业和城市与落后的农业和农村并存的现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1999年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584元、6280 元、6859.6 元、7703 元,而同期农村居民纯收入分别为 2210.3元、2253.4 元,2366.4 元、2476 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收7入的 2.65 倍、2.79 倍、2.

15、90 倍、3.11 倍。从收入增长幅度看,自 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年下滑,由1996年的9%持续下降到20004年的2.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7%至8%左右。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慢4.7个百分5点,两者之比由1998年的1:2.51扩大到2003年的1:3.23。 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的一些隐性收入和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的社会福利,这个差距还要加大。2、 地区性居民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2000 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 7662 元、5165 元、5487元。收入最高省(即上海为18531元)与收入最低省(即山西为6918元)收入之比为 2.39:1。2003 年 1-3 季度,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7764元、5234元和5285元,收入最高省(即上海为 21781 元)与收入最低省(即安徽为 7908 元)收入之比为 2.75:1。而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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