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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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法制培训班讲座森林法部分沛县农林局林政站序 言林业部门是在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肩负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使命,完成这个使命,不仅要靠科学技术!而且要有一个现代化的林政管理。加强林改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发展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几个林政管理的基本概念l、林业行政 林业行政是指林业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林业行政权,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林业行政事务管理,这种体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行为和管理活动,就称为林业行政管理,简称为林政管理。 包含四种含义:一是林业行政体现国家意志;二是林业行政管理权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主体来行使或实现;三

2、是只能在林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其行政管理权;四是只能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 2、林业行政关系 林业行政关系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林业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称为林业行政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和非法律关系。 三个特征:A、林业行政关系的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B、林业行政主体只能行使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职权;C、林业行政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始终处于被管理地位。 3、林业行政法律关系 林业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调整因国家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林业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就是调整林业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A、内容广泛性;B、

3、内容 易变性;C、调整对象的特定性;D、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4、林业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注意三点:一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只限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三是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强制性、优越性、主动性。 行政行为的种类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B、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 A、林业行政许可。是指一般人不允许从事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

4、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为。 B、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申诫罚(警告、通报)行为罚(责令停止、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森林公安) C、林业行政强制。逾期加罚、扣留、拍卖抵押物品 5、林业行政的违法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A、必须是一种付诸实施的行为;B、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C、有明显的侵害客体,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体(林业

5、行政管理秩序,或者1*v实J际已造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D、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6、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7、林业行政行为的效力 林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林业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必须符合以-F-个条件: A、行政主体合法; B、行政行为合法; C、林业行政程序合法。 林业行政行为体现的生效力 A、确定力:林业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不需要和与相对人商量确定。 B、拘束力:一旦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将受此行政行为的拘束。 C、执行

6、力:一旦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就要严格遵守或者执行,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未作出决定之前,林业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二、林地与林权管理森林法第三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第四条规定森林分类;第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规定林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十五、十六、十七条对林地的管理又作了具体规定。 1、林地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林地包括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

7、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主体: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客体:森林、林木和林地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 (二)林地管理(征占用管理) 1、法律制度 (1)明确了用地单位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了占用林地单位必须领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审核同意书,土地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3)规定了用地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向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没有批准七日内退还。 (4)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5)规定了审核权限的划分。(6)规定了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8、。(7)规定了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8)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程序,以及逾期不还的法律责任 2、征占用林地的程序(1)用地单位编制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协议书。 (3)用地单位持上述两项文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5)、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手续。(6)、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华东林科院) 3、申请要交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林权证或林地权属证明; 用地单位与林地权属单

9、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写的)。 4、审核权限 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重点林区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

10、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重点林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审批。 7、审核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现场勘验应派有资质的人,不少于2人。 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 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使用林

11、地申请表中载明不同意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用地单位。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是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8、违法侵占林地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破坏林地资源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

12、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13、,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10、关于电网工程征占用林地问题 国家林业局

14、关于电网工程征占用林地问题给国家电网公司发函(林函资字200558号):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是否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发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执行。 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优化三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对林地、林木的损害和砍伐。却是难以避免的,按照以下意见执行:(1)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术(竹子)。 (2)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是指架空电力线路的高度与当地主要乔木树种成熟龄平均高度之间的距离小于该线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净空距离。 电力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和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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