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魏后期的本籍任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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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北魏后期的本籍任用问题1、相关定义1.1、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的概念研究 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的概念,由于其在中国特定的背景环境中被提出, 所以目前很少有学者基于学术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但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研究了 公信度的概念。国外关于”公信度”的研究,最早可上溯到公元前 4 世纪的古希腊时 16 期。那时学者们主要的社会活动之一便是演讲。但专门对公信度进行研究则是在 五十年代以后。Hovland 等人(1953)最早对公信度进行研究,他们以消息来源为研 究对象,结果发现公信度包括专业知识和可靠性两个主要维度。而 Wilson(1983) 的研究表明评价公信度的关键因素是可信赖性。即如果信息

2、是无偏的、可靠的以 及公平的,那我们就认为它是可信赖的;而诚实和正直的人也是值得信赖的。到 了 90 年代初期,学者们开始越来越关注于研究公信度的概念结构,如 Self(1996) 作为素质说的代表人物,认为公信度是可靠性、公平性、客观性、可信度和准确 性等系列概念的综合体。90 年代后期以后,许多学者则开始研究公信度在某一特 定领域的定义、理论假设、结构及机制等。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媒介 (Fogg,2003;Rieh,2003;Huerta,2002) 、 新 的 信 息 (Sundar,1999) 、 政 治 信 息 (Johnson,1998;Johnson,2000)与学校和政府等

3、部门(Fidel,1999)。如信息学家通过对 公信度的研究,区分了信息公信度、资源公信度和媒体公信度;消费者行为研究 学者们研究了消费者对外界所提供的主客观信息的信任程度;管理信息系统(MIS) 的学者们则主要研究了人们对专家系统的决策支持系统提供的信息的信任程度。 到了本世纪初,以 Metzger 等为代表性人物的关系学说提出公信度是一个多维度的 概念。如 Metzger(2003)认为公信度是指媒介及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与结构令公众 信服的程度。其关注的重点是被信任的媒体和信息具有什么样的特征,而不是关 注那些可能被信任的资源和信息有何种特征。Wilson(1983)认为,权威的观点是可

4、信的,而且是值得信赖的。因为权威是可靠信息的来源,即使不对他人的想法施 加任何影响,也会在某些领域被认为是可以信赖的。 目前,国内关于公信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公信度的内在涵义却早已 在公元前 359 年就体现出。如商鞅变法中的”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 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可见,”信”是公信度的核心语义,所谓”信” 是指不欺骗、可信任、不怀疑。从我国古代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中, 可见”信”对中国人的心理及其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中共中央于 1995 年印发的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首次将邓小平所提出的”人民公认”与”社 会公论”的思想总结概括为

5、”群众公认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选拔党 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 革问题明确指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提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至此,首次提出了”公信度”的概念。可见,胡 锦涛总书记所提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求与”群众公认”原则相比,”公信度” 则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更强的理论通用性与概括性。但”公 信度”的基本要求与”群众公认”是一致的,它并不是替代了”群众公认”,而是在”群 众公认”的外延及其内涵上进行深化与丰富。可见,公信度的内涵就是社会公众对 17 某一特定事物或

6、现象的信任程度。因此,课题组在综合国内外关于公信度定义的 基础上,基于心理学角度,对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将选拔任 用干部公信度定义为:社会公众对党组织、人事部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及其结 果所产生的心理认同感和满意程度。还提出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至少应该包含 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保证选拔的可靠性;二是公众对选拔结 果保持高度信任。在本研究中也引用陈永进等人对选拔任用干部公信度的界定。 1.2、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公共人力资源是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私营部门人力资源相比,尽管 公共人力资源在数量上占少数,但却处于领导地位,发挥着组织、调控和导向

7、作用。 在公共人力资源中,官员是核心和最积极的因素,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官员选拔任 用制度,促进公共人力资源科学配置,激发其活力、动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公共管理 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官员选拔任用是”官员”和”选拔任用”的有机组合。 我国古代有关文献从不同角度对”官员”作了定义。字汇记载为”官,官舍 曰官”,”官舍”指官府或者国家机构,这是从归宿关系或场所关系角度进行的定义。 礼记 王藻记载为”官,谓朝廷治事之处也”,”治事”指统治或管理的朝廷事务, 这是从官员的职能和任务角度进行的定义。在古代社会,由于王朝权力高度一元化, 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职能还未从王权中分化出来,因此我国古代官员并无近现

8、 代意义上的官员类别和性质的区分。 在近现代西方国家,官员一般分为政务官、文官和武官。政务官一般是经过选举、 政治任命等过程产生的官员,这些官员官阶一般较高,主要承担政治领导职能,是国 家官僚体系的核心。文官一般指国家公共系统中非经政治过程产生的常任工作人员, 主要通过公开招录考试进入公共部门,其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支付和保 障。武官一般指军队及其他国家武装力量中的管理指挥人员。政务官和文官一般被称 为广义的公务员。”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即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 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政治 秘书及各部政务次官等政务官。第二种,

9、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政府机关中的所有 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4,法国实行大范围,包括国企领导 人、正式医生和老师都统称为公务员。针对这些官员,一般按照三权分立的政治构架, 又可区分为议员、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官等。 在社会主义国家,官员这一带有较浓厚阶级色彩的词汇并未在政治领域被广泛使 用,更多使用的是干部。但从外延上看,干部和官员指代对象范围大致相当,也可以 2 说干部是官员的另外一种形式。干部一词很早以前就已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干部 多指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团社团中的中心人物和骨干成员,包括一些私营部 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组织中的一般工作人员和职员不能被称

10、为干部。在社会主义 国家,干部一般指脱离生产、参加革命工作并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由于从事的必须 是”革命”工作,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部门人员就不能称为干部,同时,也因为革命 无高低贵贱之分,说明干部身份在体制内具有广泛性,并不局限于领导人员。在我国, 根据机构的不同性质,干部可分为党的机关干部、人大和政协机关干部、政府机关干 部、审判机关干部、检察机关干部、党派干部、人民团体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军 队干部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称为领导干部。在干部队伍中,党政群、人大、政协、司 法机关的干部主要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官员一词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中,尽管有不同的解释,但抽去各种差异成

11、分,官员一般指在公共机构工作并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员。另外,根据有关字典定义, “选拔”是指挑选,”任用”是指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因此,官员选拔任用制度指挑 选和委派人员到公共机构工作,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制度。从不同角度来看,一般可分 为以下几种类型: 从社会发展阶段上看,可分为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 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早期人类社会中,社会组织形式主要是原 始群和血缘家庭,人们根据本能和相互信任维持着生产生活活动,对于纠纷实行原始 同态复仇,并不需要成立一个独立于社会的机构进行管理,也不存在官员的问题。在 原始社会末期,具体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末期,已经出现了氏

12、族和原始部落,产生了 氏族和部落首领、贵族、军队等,具备了国家的雏形,这个时期诞生了初期的官员选 拔任用制度。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阶级已经消灭,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也会随之消 亡。 从政体上看,可分为专制型和民主型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专制社会中,官员由 君主、独裁者及其官员管理部门任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主 要属于此类型。在民主社会中,官员通过选举、协商、依法任命、考试录用等方式产 生,社会主义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属于此类型。 从授权关系上看,可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选任制是通过选举方式选拔 任用官员的制度,委任制是通过领导人或机关任命方式选拔任用官员的制度,聘任制

13、 是通过合同聘任方式选拔专业性和辅助性官员的制度。 从选拔方式上看,可分为竞争性选拔和非竞争性选拔。竞争性选拔主要指通过竞 争性程序,从不特定多数人中选拔官员,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当前实行的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差额选拔,以及公务员公开招录、遴选,属于竞争性选拔范围。非竞争性 选拔主要指通过封闭的程序,从相对确定的人选中选拔,封建社会中封亲荫故、西方 3 国家总统指定人员组阁等都属于非竞争性选拔。 从选拔对象上看,可分为通用型官员选拔和专业型官员选拔。这两种官员选拔的 标准明显不同,选拔方式和程序也应有针对性,确保人岗相适、通专结合。 除上述分类以外,还可以按照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如领导机关和基层

14、干部选拔、 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官员选拔等。通过合理划分类别,可以增强官员选拔的科学性和 针对性,更好地把握规律性。 1.3、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概念 2.1.1 党政领导干部2.1.1 党政领导干部 干部,是法文 CADRE 的谐音,原指军官、高等管理人员等。后来逐渐作为 国家、军队、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首脑等涵义,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首次使用 “干部”一词,是在 1922 年 7 月中共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其涵义是指在 党组织和公共机构中的骨干人员。从此干部一词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 单位中普遍应用。 党政领导干部一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定义: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解 释,党政领

15、导干部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党务系统、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的,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并拥有一定权力并 担当相应责任的党和国家公务人员,制度全书中把党政领导干部分为10个领导职 务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 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具体 名称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 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 省长、副署长等;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处长、县(旗)长等;副处长、 副县(旗)长等;科长、乡(

16、镇)长等;副科长、副乡(镇)长等18。按照党章、 党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选拔选举或依法任命各级党委、 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 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 构的领导成员。 7 1.4、研究地区、时段、华侨概念说明及文章框架 本文所说菲律宾,以现在的菲律宾政区为范围标准,而以吕宋岛为主要立 足点,此地区中又以华侨的主要集中地马尼拉为中心。南部棉兰老与苏禄等地 区在明后期基本游离于当时变局之外,有关华侨资料相对缺乏,在变化影响上 也不如西占区深远和富于特色,本文将在第四部分用一部分文字进行介绍,而 将主要讨论点集中于西班牙统治下的菲律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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