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校考)2012年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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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试题2012年12一、 简答题1、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哪些内容?2、 简述列宁晚年关于利用资本主义的主要思想。3、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有哪些?4、 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有哪些?二、 论述题1、 试论苏联模式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如何理解这几个部分之间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著作选读试题2012一、 简答题1、 简述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主要内容。2、 为什么说“现实的个人”是唯物史观的前提。3、 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有哪些?4、 简述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

2、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主要内容。二、 论述题1、 为什么说唯物史和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标志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飞跃?2、 试述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主要内容和实践意义。二、法理学试卷2012.12一、 简答题1、简述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

3、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

4、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2、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

5、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2、简述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

6、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3、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7、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3、简述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

8、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4、简述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在内涵上是由利益的付出、义务人的无可选择性、责任、国家强制等要素构成的。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

9、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制形态,都无一例外地把守法规定为人们的基本义务,使人们无可选择地服从。在社会主义国家,守法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在特定契约关系中,人们守法并不是一件痛苦的事,而是一件欣然的事,人们会自觉地守法,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就利益而言,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是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利益是人们行为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动力,同时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马克思经典作家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而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

10、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因此,对法所规划的利益的追求便能促使人们积极地守法。就信用而言,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不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要求讲求信用。讲求信用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如果当事人不讲求信用,不仅是背叛了他人,也背叛了自己;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

11、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强制力是与制裁密叨相关的。正如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所指出的,强制力与法是两个在逻辑上具有必然联系的概念,“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制裁就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这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拘动机。这种畏惧的心理,由于守法者过份高估了犯罪活动被侦破的比率和受到惩罚的风险而加强。因此,惧怕法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对比中外法学理论中多有论述。近代英国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认为惧怕制裁是人民之所以守法的首要因素。他认为法是一种命令,而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

12、术语,换言之,每个术语都像其他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含义。法是由制裁支持的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惧怕制裁就成为服从法定义务的动机。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出于社会的压力也是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当周围人都依法办事并鄙视不安分守己者时,每个人都会产生“不如此就会受到责难”的压力。有学者认为这种压力的有效性甚至超过制裁的压力。不付,我们应注意,这种压力与社会机制是密切关联的,如果一种社会分配制度、社会合作机制是良性的,那么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

13、这种社会压力就会是有效的,反之则形成不了这种社会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绝大多数人从小就被教导尊重父母、知识、地位、权威和法律,尤其权威和法律被认为是合理时更是如此。结果,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服从包括服从法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对此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曾有论述,他认为:出于惯性(惰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样子守法的习惯。这或者是因为这样做是便利的,或者是感到不这样做是错误的。越是下层的民众、越是缺乏社会知识的人,惯性因素在守法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到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的习惯的问

14、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会比那些不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而事实上,法从内容上讲,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习惯规则,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惯例的屈从倾向,便于法的实施。否则“与一个社会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很可能会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进行监督和约束方面所生困难而丧失效力”。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前面我们所说的都是人们为什么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则是要解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即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关于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是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法学界重大争论的问题之一。进入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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