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重点知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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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的复习资料如何回答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必考题型,很多同学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进行分析,因而丢分的可能性较大,成绩也往往不理想。而实际上,回答案例分析题是有规律可循的。 首先我们来看案例分析题的特征。第一,就其命题的方法来看,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从教材、从法律条文到考题;也就是说,命题教师在命题时,如果认为教材中某一部分,或某一些法条重要,容易被忽视、被误解,就会围绕这部分教材和法条来设定案例分析题。因此,同学们可以相信,案例分析题不是层层迷雾,无从下手,其涉及的教材内容或法条一定是学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就为理请解题思路奠定了很好的

2、基础。第二,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教材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做起题来就会十拿九稳。第三、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刑法等实体法的案例分析不同,基本上是找错题,即找出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与法律不吻合的地方,如不应该公开审理的公开审理了,该回避的没有回避等等。总之,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就是“因材因法设题”,所以,考试的时候,考生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题材比较、题法比较”。 如何“题材比较、题法比较”呢?一般的方法是,在答题时,首先要阅读一下案例分析题,看其究竟要考什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工作,一定要认真完成;其次,在阅读案例内容时,要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阅读,看该

3、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然后考虑每一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条,将这些概念或法条明确地回忆起来;最后,根据试题的要求,将考到的内容和法条做一个比较,看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与法条不吻合,然后得出正确的答案。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崔某,1980年6月7日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用暴力抢走了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崔某拘留,后取保候审。该案于1997年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4、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我们通过阅读案例,发现以下问题:第一,涉及立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检察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

5、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检察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涉及逮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涉及到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崔某不满十八岁,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第四,涉及指定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

6、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定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有:1、检察院不接受群众扭送的;2、人民法院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3、法院公开审理本案;4、人民法院在崔某拒绝指定辩护律师后,未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从以上做题过程来看,可以认为案例分析题考的都是重点。

7、只要发现问题,是不难回答的。 刑事诉讼案例一:案情介绍年月,某市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盗窃犯徐X。提请逮捕书称:被告徐X,利用搭乘货车之便,将火车上一捆长360米的尼龙布匹偷去,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批准逮捕。区检察院以布匹单位不详,无法估计数额大小为由,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公安分局提出复议,区检察院仍以无单价,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未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于是区公安分局向市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徐X盗窃事实已被证实,虽然单位尚未查清,但仍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应批准逮捕。 并函告区检察院,同时又用电话将这一决定告诉区公安分局,请其直接与区检察

8、院联系。区公安分局接到电话的当天下午,便开具逮捕证,逮捕了徐X。区检察院认为区公安局违反诉讼程序,不同意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结果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卷内却没有批准逮捕决定书。 问题考查 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外?理由是什么? 答题示范 区公安公局未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据此可以看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是依决定执行。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9、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和执法的严肃性。而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市检察院的一个电话,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精神。 同时市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仅是行政上的工作方式问题,而批准逮捕决定是法律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明确提出要依法逮捕后,发现公安分局已经执行逮捕,便不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检察院不能以公安机关已经违法而拒开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就是说, 区检察院不能以违法的行动去抵制公安机关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而应该在指出区公安机关违法执

10、行逮捕人犯后,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决定书尽快送达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案件二: 案情介绍 刘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农民,刘某某一贯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并有小偷小摸行为,受到了村长徐某的多次批评教育,因此,刘某某对村长徐某怀恨在心。于是他于某年12月某日夜间写了一张侮辱、诽谤徐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大字报,贴在村委会的院墙上。 为了搞臭徐某,刘又勾结本村对村长有成见的张某和王某,于10天后的一天夜间,又书写了3张侮辱诽谤村长的,与前次同样内容的大字报。 村长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予以开庭审理。

11、 问题考查 什么样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题示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只是从属于被害人的起诉权的。是对被害人起诉权的补充和保障。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案件: (1)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

12、诽谤案;第179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第182条规定的虐待案(但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伤害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遗弃案(刑法第183条)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所有这3类案件的被害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案件三: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份以来,某县城风传出现了一个色魔,专门在晚间袭击、奸淫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但一直没有受害人报案。1997

13、年1月10日,青年女工崔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在前一天夜里下班路上被歹徒击昏后强奸。崔醒来时已经是清晨了,发现自己被放在离被袭击地点很远的一条胡同里。 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1997年1月13日,崔某来到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自己受害、报案的经过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 问题考查 1何谓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2县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示范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

14、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见,立案应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不是随意猜测,主观臆断;同时,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而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以及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仅有犯罪事实,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因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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