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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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讲 信托法 主讲人 谈李荣 一 信托原理与制度 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美】斯考特 u用益制度(Use) 用益制度(use)被普遍认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它是英国13 世纪后期出现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土地所有者甲将 土地转让给乙所有,由乙对该土地进行管理和处分,但土地上的收益 归丙所有。根据当时英国的普通法乙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要为 丙的利益而持有所有权。13世界前后,英国处在封建社会,封建领主 主要通过对土地的控制加强自己的统治,为了回避封建领主对土地的 控制,产生了土地用益权,并逐渐被普遍采用,形成一种制度。 信托的起源 为了规避土地 转让的限

2、制 为了规避封建税赋 为了规避战争风险 用益制度 为了规避土地 转让的限制 为了规避封建税赋 为了规避土地 转让的限制 信托: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转让给(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 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 行为。 信托 甲 受托人 Trust 委托人 受益人 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 转移财产 取得所有权(占有权 、管理权和处分权) 信托目的 取得受益权 以自己名义管理、处 分财产 支付信托收益 委托 人 受托 人 受益 人 信托财产财产 信托的特点 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 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3、3 Trust 信托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制度; 2、信托以委托为产生根据,以信任为基础 ; 3、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当事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实现信托 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案例: 香港艺人梅艳芳2003年12月30日因患癌症病逝 。梅艳芳逝世时留下了香港、伦敦、东京、新加 坡等多处物业及部分现金,估值近一亿港元。由 于年近八十的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 果把财产一下子全部交给她,梅艳芳担心母亲会 一次性把遗产花光,或被别有用心的人骗走。因 此,梅艳芳在去世前27天订立了一份遗嘱信托, 没有把财产直接留给母亲覃美金,而是委托给汇 丰国际

4、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 资。该遗嘱信托详细订立了她身后财产的规划, 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这份遗 嘱信托在梅艳芳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她去世后 立即生效。从2003年12月30日起,该专项基金将 这笔遗产的收益每月拨出七万港元给受益人之一 的覃美金至其终老,余下遗产则分别给予姨甥、 侄儿、刘培基等其他受益人。覃美金去世后,余 下遗产会捐给相关机构。 l案例:遗嘱信托 案例背景: 李向东创办“向东集团”,经过10多年创业现事业 有成,家庭美满,目前两个孩子都在本市重点初中 读书。虽向东目前事业如日中天,家庭和睦,但还 是为近年来成功企业家英年早逝所触动,加之为企 业发展

5、日夜操劳,埋下了巨大的健康隐患,虽购买 了很多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巨额家产在死后如何 处置担心。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如果按法定继承太死板, 妻子为其事业成功做了很大的牺牲,想给妻子更 多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则不行;二是同时担心若 妻子改嫁再生子可能对自己的两个儿子不好或者 不再孝敬父母,这时则希望所有股权通过遗嘱由 两个儿子或其他亲属继承或者为妻子继承设定条 件;三是,如果自己去世时两个儿子都未成年, 妻子可能缺乏管理财产的能力,如果儿子都成年 但没有管理经验,可能会把财产挥霍一空。 李向东的遗嘱 一、遗产范围 二、遗产分配 本遗嘱所列出的本人财产中,50由配偶孙爱军继 承,条件是配偶孙爱军应

6、当代替本人在本人的父母在世 期间对其尽适当的赡养义务;其他50应作为信托财产 转移至“李伟军和李伟刚信托”,井根据本遗嘱下述规定 进行管理和分配。 本信托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当向东集团终止、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或 (2)当本人的任何一个儿子取得了MBA学位并年满30 岁时。 本信托终止时,所有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平均分配给本 人当时仍然健在的儿子。如果当时儿子中任何一人未满 25岁。则所有剩余信托财产应转移至“李伟军和李伟刚 信托”,并根据本遗嘱下述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三、李伟军和李伟刚信托 1、本信托的受托人为配偶孙爱军。如果本人的配偶 孙爱军当时已经过世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

7、,则本人在此任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 2、本信托的受益人为本人的儿子李伟军扣李伟刚。 3、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受托人义务,并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投资,保全 信托财产的价值。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其中 至少30应存入银行,30可以投资于国债,另外40可 以投资于股票、基金等。 4、本信托于次子李伟刚年满25岁时终止,终止时所 有剩余的信托财产应平均分配给两个受托人。 四、股权信托 1、本信托约受托人是向东集团现任总经理董 某,如果董某因故不能或无法担任本信托的受托 人,则本人任命向东集团现任董事长尤某担任本 信托的受托人;如果尤某因故不能或无法

8、担任本 信托的受托人,则本人要求由 律师事务所和 会计师事务所共同选任一个自然人机构作为本人 的受托人行使股权。在选任受托人时,律师事务 所和 会计师事务所展根据本人另行制定的股 权信托受托人选定标准并经充分调查后再作出 决定。 2、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本遗嘱的规定,应行 使股东表决权,决定向东集团的所有重大事项。 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托人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管 理技能与知识,谨慎行事,以最大限度保全公司 利益为宗旨进行表决。 信托的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是指一旦信托关 系成立,委托人便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 虽取得所有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

9、财产进行管 理和处分,但却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 财产。相反,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妥善地管 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信托人 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获得收益是信托财产所有权的 收益权能,但其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能。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的 追索和法律的强制执行,而且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 产财产; 自信托设立之时起委托人对信托财产都丧失了所有权,不 能直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委托人的 债权人也不得就信托财产要求实现其债权。法律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信托财产与受益人自有财产在客观范围上也是截然分

10、开的 。受益人只有从信托财产获取利益后,该利益即成为其自 有财产,受其它债权人追及;但信托财产本身并不因此影 响其目的财产的性质,依然独立与受益人而存在,不属受 益人自由支配,不受受益人债权人的追及。 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 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是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中派 生出来的,它包括两层含义: l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 义务,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 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只有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损失或对第三人负债的 ,才以受托人自有财产承担。 l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样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因处理信托 事务所发生的债务有限清偿

11、责任。 信托的合法性原则 现代信托法一方面充分肯定信托设定的自由原 则,另一方面又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设定必 须合法性,违法性信托为无效信托。合法性原则 包括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信托 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原则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工 具,这就决定了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管理的连 续性,意味着信托自合法成立后,不因委托人、受 托人自身情况的变化而改变。 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虽然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 的义务,但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 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很有可 能做出有损于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因此防范利益

12、冲突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禁止受托人及其关联方 与信托财产交易,若与受益人交易除非受托人能 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 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交易。 信托公示原则 所谓登记公示是指设立信托须通过一定的方式,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财产的登记,将有 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从 而使委托人的债权人或与受托人交易的第三方知悉 财产已设立信托或知晓交易对象是信托财产还是受 托人自有财产。 专业管理和效益原则 信托的专业管理和效益原则是指:作为职业受 托人的信托公司,如果不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知识与技能,却开展其力所 不及的信托业务,一旦给受益

13、人造成损失,可能因此 而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有效利用这一原则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信托的制度功能 1、信托制度的权利形态转化和权利分解功能 分割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 2、财产转移与财富管理 3、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独立性 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信托 营业信托(金融信托) u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概况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l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 信托投资公司,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元, 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而到1999年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前,全

14、国信托投资公司仅剩下239家。 1979年1999年 在“错位”中吸取经验教训 l五次行业大的整顿 1、社会财富极其有限,市场刚刚萌芽的改革开放之初,以财产管理为特色 的信托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2、而同时市场刚刚兴起,资金需求旺盛,银行和金融机构过少,业务单一 ,迫切要求出现适应这种需求的灵活的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渠道。 2006年末 在归位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l第六次行业整顿 1、以信托业回归为立足点,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 2、规范各地信托公司,为我国信托业的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明确信托公司为专 业的资产

15、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使信托机构真正回归信托本原业务,促使信 托业务重心由融资型向投资型转变。 目前 信托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收益率较高 l 2012年底信托全行业65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7.47万亿元, 合计实现利润总额441.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5%和48%。至2012年底信托行 业的资产余额已经超过了保险业,成为了第二大金融部门。 l据用益信托数据,2012年信托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9.2%,远高于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也高于股票市场的收益率。 信托业的法律体系: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简称 “一法三规 ” 信托的“全牌照”优势 各种资产管理工具的资产隔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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