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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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信贵 博士/律师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副教授 重庆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 一、劳动合同法总论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1、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 合同法) ,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 意见以来,经历了(一年半)四读后,于2007年6月 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 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四大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如建筑业20%左右), 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是

2、社会埋下的一个 不和谐因素。 问题二: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犯问题非常多,劳动维权 成本高,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问题三:劳动者流动性大,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 关系不稳定。 问题四:现在工会在维权上遇到挑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的社会反响? 注意的一种说法:劳动合同法被称为新劳动法。 2、主要内容 共8章9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二)劳动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劳动”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通的含义 ,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但在劳动合

3、同法的 范畴内是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的。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在“劳动”的一般意义上具 有其新的内涵,正是由于法律设定在“劳动”上的条件, 使“劳动”在劳动合同法中具有了不同于其在一般意义上 的含义。 “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 1、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 动); 2、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劳 动); 3、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 4、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 非职业性劳动) (三)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1、立法宗旨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2)保护劳动

4、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本法执行。 (四)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 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 伙组织和基金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5、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 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未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称的 用人单位。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思考:个体工商户是不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 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6、说明。 案例: 2011年6月,小龙女到武当贸易有限公司应聘。面 试时,几个面试官问了7、8个问题,小龙女对答如流。小 龙女看面试官好像很满意,就想了解一下公司的业务情况 、办公条件以及工资待遇等情况?其中一个男面试官回答 说:这些你现在还不需要了解,另外我还有几个问题想问 你。 “你结婚没有?”、 “你赞成婚外性行为吗?”、“今后 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面对 不断的发问和男考官那咄咄逼人的眼光,小龙女只好搪塞 应付了事。对小龙女的回答,男考官显然不满意,意犹未 尽的他居然拿起手中的尺子站起来,欲给小龙女测量“三 围”。小龙女实在无法忍受,抓起背包,气愤地冲出办公 室。

7、 请问该面试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 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 酬。 (三)劳动合同的类别 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8、事项(书面)订立集体合同。 (1)综合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2)专项集体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工资调整 机制等某项) 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面订立)与非全日制工劳 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 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主动权在劳动者手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9、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条、第40条第1、2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签订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2

10、倍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 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 事项。约定不明及其处理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 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11、;协商不成的,适用 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 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 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 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 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

12、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80%。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无效劳动合同(五)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八、八十八条 新规定更详尽完善 序号劳动法认定无效条件劳动合同法认定无效条件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之危及违 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 立 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效或部份无效劳动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部份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份效力

13、; 单位对无效合同应参照同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工资额支付报酬; 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五条、五十条 规定条款更完善和详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三十六条) 。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 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 续(第五十条) 。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应 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 。 4、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至少保存2 年备查(第五十条) 。 (一)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

14、合同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完成本身工作任 务,单位提出拒不改; 5、以欺诈、胁迫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26项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情形的,并可依法追究劳 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 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15、作,又不 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2、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 达成变更协议; 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第1项原因 解除的,还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3)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以非劳动者同意,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职业危害工种未进

16、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拟职业病在诊断 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不得解除是不得依据下二种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 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而解除; 2、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列的“经济裁员”情况而解除 。 (四)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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