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2005-9)-第二十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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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管辖权外国人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司法协助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际民事管辖权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国缔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际条约约的规规定,对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审审判权权的一种资资格。意义义一国法院审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权的具体表现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审审判的结结果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管辖权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依据:国家主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既要坚持内国的主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外国的主权确立管辖权的原则和对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管辖权确立国际民事

2、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辖原则则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诉讼标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实发生地长臂管辖-最低限度接触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管辖权属人管辖辖原则则原告或被告的国籍协议协议管辖辖原则则明示默示限制国际际民事管辖权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国际际民事管辖权辖权的冲突一事两诉协调非方便法院原则先受理法院原则外国人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诉讼诉讼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则对对等或互惠属人法原则则诉讼诉讼行为为能力诉讼诉讼代理和诉讼费诉讼费用担保的特别规别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

3、序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协助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请求,代为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如送达诉讼诉讼文书书、传传询证询证人、提取证证据以及承认认与执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协助的内容广义狭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依据国际际条约约互惠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协助的实实施与拒绝绝提出请请求的途径-主要有:外交途径领领事途径法院之间间直接进进行联联系国际际司法协协助条约约规定的途径中央机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司法协助提出请求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机关-主管机关提供协助的方式-根据被请请求国的法律和程序进行-根据请请求国的要求也可采用

4、与被请请求国法律不相抵触的特殊方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拒绝:不存在国际际条约约或互惠关系不在职权职权范围围内违违背被请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送达域外送达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际条约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则将司法文书书和司法外文书书送交给给位于外国的诉讼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域外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间间接送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送达直接送达:外交或领事送达邮邮寄送达个人送达公告送达以当事人协协商方式送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送达间间接送达:根据国际际司法协协助条约的规定,经经有关缔约国的中央机关送达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

5、送达公约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送达海牙送达公约约还认可(但允许保留):-邮寄途径-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调查取证域外调查取证指受诉诉法院国在有关外国的同意下在该国境内提取诉讼证诉讼证据的行为为。可以直接提取证证据,或请请求外国主管机关进进行代为取证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调查取证直接取证包括: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本国第三国强制措施特派员员取证证当事人或诉讼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域外调查取证间接取证以请求书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的

6、途径进行域外取证。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还认可(但允许保留):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第三国特派员员取证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认与执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其判决的内容。依据一般而言,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认与执执行一般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存在互惠、国际条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内国法为准程序公正辩护权辩护权的行使已经发经发生法律效力合法的判决欺诈诈问题不违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认与执执行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提出请请求利害关系人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程

7、序执执行令程序登记记程序重新起诉诉程序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经常居所地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不在中国境内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联接点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合同纠纷纠纷或其他财产权财产权益纠纷纠纷合同签订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国际货际货物买卖买卖装运港诉讼标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财产所在地、侵权权行为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人的身份问题离婚婚姻效力等原告住所地或者经经常居住地-其他特殊问题问题票据纠纷纠纷票据支付地侵权侵权行为地加害结果权利受损不当得利其他财产权财产权益纠纷纠纷合同签订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

8、扣押财产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无因管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动产纠纷,不动产动产所在地-继继承纠纷纠纷,被继继承人死亡时时住所地或

9、者主要遗产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履我国法院专专属管辖辖行的涉外直接投资合同-港口作业纠纷业纠纷港口所在地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及涉外财产权益的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院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默示推定管辖(应诉管辖)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诉答辩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辖。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级别管辖一审法院一般涉外案件基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中级法院标的大案情复杂国外当事人人数众多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1条规定,内地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便管辖的因素,可以

10、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符合如下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案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集中管辖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

11、国际仲裁裁决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管辖权集中管辖一审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外国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国际司法协助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

12、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执行。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可以按其请求进行,但该特殊方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域外送达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七种送达方法: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对中国公民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其授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在被送达国允许时;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公告送达。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域外送达我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约,

13、但作出保留,不允许采用下列途径:-邮寄途径-发出国的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主管人员-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主管人员并对外交人员或领事送达予以限制-只能对本国人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域外送达外国司法文书书在我国境内的送达: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海牙送达公约约,中央机关送达外交途径;外交人员或领事送达-只能对其本国人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域外调查取证双方根据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海牙取证公约-中央机关接收请求书,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作出保留-不允许特派员员取证证-限制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只能对其本国人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14、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管辖权、公平正义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以裁定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以执行令方式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外国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离婚判决,如果满足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其他条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外国法院判决管辖冲突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起诉,我国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其判决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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