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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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 高利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 法律体系 环保法律 环保法规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环境标准 环保规章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 根本性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环境立法的依 据。我国宪法第26条和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

2、珍贵的动物 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 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环境资源法1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

3、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法。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产 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农 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企业 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 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

4、细则等。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长 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 四、环境保护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国 家环保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20034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28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 污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17号令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 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31号令

5、),国 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执法中若干问题的复函 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 护规范。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 工业污染源治理 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苏政发199710号)、江苏省关于开 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 意义(苏政发200319号),湖南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等。 五、环境标准 1、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 样品标准、

6、环境基础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 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 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 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 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缔结或参加的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7、国际条约是我国环境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已缔结或 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 。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 险废物越境转移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 摩公约、卡特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何做好环境执法工 作 1.加强学习,精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2.认真履职,敢于执法提高工作责任心。 3.注重思考,善于执法提高执法技巧。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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