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元-建规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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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GB50016-2014版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金元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 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 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 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层或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二 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 于27m的住宅

2、 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l.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 建筑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 功能的组合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 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 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外 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 建筑高度大 于的单层公共 建筑。 2. 建筑高度不 大于的其他民 用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 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类居 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3、有关公共建 筑的规定;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 高层建筑的要求。 一 变电所的设置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 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 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 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当常(负 ) 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

4、小于6m 。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外 或安全出口;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光电感烟探测器) 8 应设置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及 建筑规模的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 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二 变电站距住宅的防

5、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 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 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 、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 名称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 ) 丙、丁、戊类厂房(仓 库) 民用建筑 单层 或多层单层 或多层高层单层 或多层高层 裙房,单层 或多 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 级 三级 一、 二级 一、 二级 三级四级 一、 二级 一、 二级

6、三级四级一类二类 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 2550 乙类厂房单层、多层 一、二级 1210121310121413 三 级 1412141512141615 高层一、二级 1313151313151713 丙类厂房单层或多层 一、二级 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 三 级 1412141512141615121416 2520 四 级 16141617141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 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 丁、戊类 厂房 单层或多层 一、二级 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

7、3 三 级 1412141512141615121416 1815 四 级 1614161714161817141618 高层一、二级 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 室外变、配 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 5,10 25252525 1215201215202520 10, 50 1520251520253025 50 2025302025303530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8、一、二级9679 三 级117810 四 级1491012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 发电机房应设

9、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 在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容量不应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 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制

10、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 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 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

11、或 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 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 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 楼、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 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 上的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 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 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

12、0m2的可 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 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和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 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3、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 消火栓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六 电梯井、电气竖井的规定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 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 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 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

14、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 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 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 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 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 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的窗口或独立 的机械排烟设施,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10 电气 10.1 消防

15、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 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 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 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 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 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 信和财贸金融

16、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 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12.1.1和12.1.2条外的建筑物、储 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采 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 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 保证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 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 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 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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