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法课件:法律行为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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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四 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研讨题一 某甲系驾驶新手。一日在某饭店门口,发 生倒车障碍。某乙系路人,并不会开车。 见某甲为难,遂打手势助其倒车,某甲亦 接受其帮助。由于某乙指挥失误,致使某 甲倒车将某丙撞伤,汽车本身也遭受严重 损坏。 研讨题二 某货船雇佣20名船员,运送一批货物到 某地。运送途中,若干船员陆续逃亡,而 船舶又遭遇海上风暴。船长希望剩余船员 承担逃亡船员之工作,努力工作,将货物 如期送达目的地,并允诺,将逃亡船员的 工资支付给剩余的船员。 船舶达到目的地之后,船长拒绝支付 额外的工资。 研讨题三 某甲在其结婚纪念日来临之前,向A公司订购 一部汽车,以作为礼物赠送给其妻子。甲向A

2、公司明确说明买车之意图,A公司也答应积极 组织货源,保证如期供货。 由于A公司的原因,未能在甲结婚纪念日来 临之前向甲交付汽车,致使甲送礼之意图落空 。 在结婚纪念日过后,A公司提出向甲交付汽 车。 研讨题四 1998年10月,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造楼 房一栋,但是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甲与乙签订 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乙交付房款,甲交付 房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并交付。乙没有进行 土地使用权过户,也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因 放假上涨,甲 要求乙增加房款,乙拒绝,双方诉 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7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 定而无效,判令双方

3、返还财产。 研讨题五 某甲准备承诺某乙的一项要约,写好 了一封书信,但还想再考虑一下,就 将该信放在写字台上。某甲的妻子见 此信,以为某甲忘记发出,遂将其投 寄。试问,如果该信达到某乙处,则 合同成立否? 研讨题六 比较下列两案: (1)1953年德国汉堡停车场收费案 ; (2)我国司法考试,关于旅客误食 宾馆有偿食品案。 研讨题七 一名大学生到餐馆用餐,被精美的菜单所吸引 ,遂将其偷走。10年后,当年的大学生已经成 为检察官,但一直深受良心的谴责, 便再次来 到该餐馆,趁人不注意时将菜单放在桌上。 随后,一名顾客坐在该位置上点菜。发现菜价 极为便宜,遂为自己点了一顿丰盛的大餐。 结账时才发现

4、,菜价比10年前已经上涨了不止 一倍。 一、法律行为的界定 1、定义: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为。所谓法律 行为(Rechtsgeschft)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 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以依 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 ,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 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 欲然的法律判断。 2、市场经济的环境,和私法自治的理念构成法律 行为制度存在的客观和主观基础。 3、情谊行为(Geflligkeiten) (1)典型的情谊行为。当事人对行为毫无疑问没有追 求法律效果的意思,也不想赋予对方以请求权,社交和 娱乐没法通过法

5、律来强求。除情谊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 效果之外,在情谊行为期间所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在决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以及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 也存在责任减轻的问题。 (2)非典型的情谊行为(模棱两可的状态) a .有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b.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诚实信用原则,并 顾及交易习惯,来对是否存在法律义务作出判断。 c.侵权责任的减轻。 4、准法律行为(rechtsgeschftshnliche Handlungen)。也属于表示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 果完全产生于法律,因而与行为人的意思毫无关系。此 类行为在传统民法上又被称为通知行为。 (1)意思通知:催告(Mahnung),规定

6、期限,催告 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或否认的表示。 (2)观念通知(Mitteilung):债权让与的通知(合 同法第80条),抵押和租赁关系竞合时的通知(担保 法第48、49条),行使优先个购买权的通知(合同法 第230条),瑕疵通知(合同法第158条)。 (3)情感表示:夫妻间的宥恕(台民第1053条)。 5、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e)和处分行为( Verfgungen) (1)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主要包括债务合 同,也包括无因的负担行为。 (2)处分行为:以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效果的法律行为。 a.处分行为适用确定原则(Bestimmtheits

7、grundsatz, 或称特定原则 Spezialittsgrundsatz)。最迟在处分行为 生效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的客体必须予以确定。 b.处分人具有处分权限(Zustndigkeit des Verfgenden)时,处分行为才能生效。 c.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还适用公示原则( Publizittsprinzip),处分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公示手段对 外表现出来。 6、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有因(kausal)行为: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 为,旨在获取对待给付。 (2)无因(abstrakt)行为:不以追求对待给付为目的的 行为,绝大多数处分行为都是无因行为。 a.无因的负担行

8、为:债务约定和债务承认。 b.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Rechtsgrund),除负担行为 外,也可以是纯粹的原因约定。 c.有些处分行为既不以某项负担行为为基础,也不基于某 项原因约定,也不是现金交易行为,即这些处分行为不需要 具备任何法律原因,如抛弃所有权(Dereliktion)和遗嘱行 为。 (3)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包含着一项法律原因,或者法律行 为还需要具备一项法律原因,否则就会受到不当得利的追究 。 二、原因理论 (1)大陆法系契约观念,重在考察“合意”。多玛 认为,一切合同都不过是意思的合致。萨维尼曾经 提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个人意思的独立支配的领 域”。 (2)“合意”之外,是否还需

9、要有原因?亦即,行 为人因何而为意思表示?因何而达成合意?因何而 愿意受意思表示的拘束?行为人所为之意思表示, 是否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否是完全自由、真 实的意思表示? 回答上述疑问,应着重考察两个重大的契约法 理论问题: (1)大陆法系:契约的“原因”(Causa)理论 ; (2)英美法系:契约的“对价”(约因 consideration)理论。 1、英美法:约因(对价)理论 (1)英美法之“约因”者,要在解决契约能否被强 制履行之问题。 (2)契约能否被请求强制履行,取决于某种请求 形式:正式契约;有对价之允诺。 (3)Lord Pollock认为“一方之行为,或容忍或所 为之诺言,乃

10、换取对方诺言之代价,此项诺言既有 对价关系,自属有效。”换言之,有价值之约因, 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 行其诺言而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 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而言。 (4)约因之识别与判断: 例1:甲对乙说:如果你来看我,我就给你1000元 。后乙果真自费前来看甲。 例2:甲对乙说:如果你来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则 我给你1000元。 例3:甲对乙说:为你健康计,你如果能一年之内 不抽烟、不喝酒,则我就给你1000元。若乙果真 做到,则甲对乙是否负有给付之义务? 总结一:允诺是否是换取对待给付为目的。 例1:某富翁将价值百万的房屋以1英镑之价格 卖给其情人。

11、例2:教授请其学生在家中搭伙,仅收取象征性 之饭费。 总结二:混合允诺:兼具交易性质和赠与性质 之允诺。 例1:甲对乙说:我赠与你1000元。乙知道此允诺 无拘束力,遂对甲说:我亦向你支付10元,以作为 对价。 例2:甲对乙说:你治好我的疾病,我给你1000元 的额外报酬。其时,甲的疾病已经彻底治愈。 总结三: “名义约因”:不同于混合允诺,其并无 构成对待给付之目的,仅具有对价关系之外形而已 。 例1:甲曾向乙出具保函一份,后甲希望收回该保 函,遂对乙说:若归还保函,则支付1000元。乙 归还保函后,甲发现该保函本为无效之保函,纵使 不归还,也不会对甲构成不利。则甲据此拒绝支付 1000元。

12、 总结四:约因之适当性问题取决于当事人之主观意 思,而不受客观交易评价之影响。 例1:甲经营游船,与游客达成协议,游湖一周30 元。待行至湖心,则甲要求游客非再支付50元船资 ,则绝不再前行半步。游客无奈,只能应允。待船 舶靠岸,游客反悔,拒不给钱。 例2:甲对乙说:如果及时还钱,则赠与帽子一顶 。注意比较,甲乙约定,如及时还钱,则可以免除 10%的债务。 总结五:履行既存义务不构成约因。 例1:甲公司出卖给乙之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甲公 司向乙表示,如乙放弃起诉,则其原意向乙支付相 当于产品价格3倍的赔偿金。 例2:甲公司向乙表示,如每年乙放弃其年休假, 则公司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

13、例3:父亲对儿子表示,如果儿子与其妻子离婚, 则父亲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 总结六:以权利之不行使,或权利之放弃,足以构 成有效地约因。 2、大陆法:原因理论 (1)原因理论实质上探究的是:意思表示的真实 性问题。 (2)单纯的“合意”能否构成契约?法律史上,罗 马人要求特定形式,中世纪欧洲则要求原因。 (3)波蒂埃认为:“一切允诺都应有一个正当的原 因。在有利益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缔结约定的原 因就是另一方给予他或允诺给予他的东西,或者是 他所负担的风险。在善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原意 对他方践行慷慨就是他做出允诺的充分原因。” (4)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没有原因的义 务或是建立在

14、虚假原因上的义务都不具有任何效力”。 (5)相比较于约因制度,以及早期普遍存在的对契约 要式性的要求,可见关注意思表示的形式,旨在解决意 思表示的真实性、确定性问题,避免因意思表示发生争 议,而影响合同效力。这似乎是早期合同法普遍具有的 一个特色。在其他案件中,法院还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真 的愿意其允诺具有法律拘束力,是否有“创立法律关系 的意思”,或者“法律效力应以他的行为为条件”等,所 有这些技术问题,其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将具有法律拘 束力和可诉的允诺与那些没有法律价值的允诺区分开来 (6)法国上的原因理论: a.原因理论是法国民法的特色,也是最为抽象、灵活甚 至空洞的理论之一,争议很大。 b

15、.法国法上的原因理论,与英美法之约因理论有类似之 处,但不能完全等同。 c.法国法上的原因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所怀 有之动机和所追求之目的的总体。根据法国民法典 1131条的推论,在双务合同中,每一缔约当事人的债 务的原因即在其考虑“应由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债务” 之中。由于双务合同产生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所具有的 相互依赖性。 d.某些履行道德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原因,被视为完成一 种良心上的义务 (7)德国法上的原因理论: a.关于目的、原因和动机三者之间的关系。 (a)任何一项给与(Zuwendung)均包含受领取得 财产利益的直接结果。但给与并不是为了它本身而发生 ,而是为了达到某个

16、目的。 (b)对给与法律意义具有决定性的目的,可称之为法 律目的(der rechtlichen Zweck),也就是德国法上 所谓的原因(Causa)。 (c)行为人心中的目的,同时也就是动机,该动机促 使法律行为实施。而动机只有直接存在于给与中的目的 才有法律意义。此外,动机,则始终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之内容,影响法律行为之效力。即使动机为他方当事人 所明知,也不能成为契约之内容。 b.德国理论之下的原因: (a)弗卢梅的定义是:“在买卖合同中,原因,亦即 使任何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原因,是他能获得一项债权 ,即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至于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出于 什么原因订立买卖合同的,这一点已不是买卖合同所调 整的内容”。弗卢梅进一步明确指出:“原因,即出卖人 请求支付价金以及买受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法律基础, 是对待给付”。 (b)拉伦茨则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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