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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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单位名称主体性质管辖区域执法职权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昭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机关全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昭苏县乌孙路144号张新文昭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委托组织全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昭苏县乌孙路144号胡忠杰昭苏县劳动监察大队受委托组织全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昭苏县乌孙路144号杨娟一、行政执法主体(共3个)(一)法定行政机关: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依据: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第九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18、新疆维吾尔自

3、治区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2个)1、昭苏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九条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2、昭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三条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56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1) 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3项)(1)特殊工时制审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许可受理机构:劳动监察大队许可条件: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交通、铁路、

5、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 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2) 执行本制度的人员岗位花名册。办理时限:自定期限:20天(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2)工伤认定适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许可受理机构:工伤认定室许可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6、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

7、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办理时限:法定期限:60 天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3)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适用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许可受理机构:培训中心许可条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符合要求即批准。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 个人申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考,并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原件;本

8、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报高一级鉴定考生需提供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本人近期(黑白)二寸相片五张;填写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2)集体报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考生填写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作为资格审查材料。办理时限:自定期限:20 天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2、 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申请程序:(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受理程序:申请

9、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决定程序:(1)、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3)、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监督方式:昭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996022022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

10、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十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行政处罚(共66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12、,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无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100以上200以下罚款

13、;B、 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200以上300以下罚款;C、 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每人按300以上500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无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

14、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2、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无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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