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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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考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 作者姓名 专业名称 行政管理学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二O 一三 年 四月 十八日 内容摘要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提高村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认真梳理和分析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各类因素,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才能使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自治 村委会 经济基础 法律框架 目录一、引言4二、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与村民及乡政府的关系4(一) 村委会在村

2、民自治中的作用4(二) 国家对村民自治的定位6三、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现状6(一) 村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6(二)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7四、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及分析7(一)多元化的思想撞击让村民在思想上存在一定问题7(二)当今复杂的外部环境使得村民自治难以健康的发展7(三)村委会的内在机制问题使得村委机构的正常运转产生难处8(四)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9(五)经济发展的不充分让村民自治没有健康发展的肥沃土壤9五、对村民自治发展途径的探讨10(一)加强村民自治宣传,让村民自治文化深入人心10(二)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让村民有机会更好的参与村民自治10(三)加强司

3、法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合法自治11(四)大力发展经济,为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11(五)正确处理各项利益关系,为村民自治保证社会基础11六、村民自治的意义及前景12七、结论13参考资料:13一、引言 村民自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是中国具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中国广大农民的自主创造,是继经济领域中的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之后,中国广大农民在民主政治领域实现的历史性跨越。它是一场社会的政治实验,是法律在农村逐步普及的体现,其存在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主动的作用,是社会转型的一种体现。然而,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当我们回顾走过

4、的道路时,我们会发现其有许多不足之处。二、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与村民及乡政府的关系 (一) 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1村委会与党支部权责的问题关于村党支部的权责村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从文本上看,此条既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又规定了党的职责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似乎很完美,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发挥?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该法并未作出规定。由于受过去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影响,实践中党支部往往包揽了一切,村党支

5、部的权力极度膨胀,村委会成为村党支部的助手。黄彩丽:村委会主体资格辨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版,第一期。 法律的模糊规定,使党支部成为农村事实上的领导者。党支部对村务动辄进行干预,村民大会授予村委会的权力不能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失去自治性。在一些村委会比较强硬的村庄,为了争权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长期进行所谓的“龙虎斗”,结果不但村务不能顺利完成,反而伤了“和气”,进一步激化了“两委”矛盾。有的村庄还出现“两不管”现象,即村委会不管,村党支部也不管,“两委”相互推卸责任。从法律和制度上对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进行科学划分是解决“两委”矛盾的前提,也是重要途径。针对现行村组法的模糊规定,我认为,未

6、来修订的村民自治相关法制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要肯定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能违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的坚持党的领导;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此处的法律包括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在内,村党支部不能以发挥领导核心地位为由违反法律、践踏民主,尤其是违反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第二,村党支部的领导应该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对于村内的具体事务,如发展生产、修路架桥、教育卫生等事项,党支部应全面退出,交由村委会办理。 “党支部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该避免行政化倾向,从大量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

7、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己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活动。” 但同时必须加强党支部对村委会活动的监督,监督村委会是否依法办理村务、正确行使村民授予的权力。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主要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发挥,而不是包揽村内大小事务。第三,“两委”发生矛盾时应该如何来解决?需要通过调查对矛盾进行归类,法制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以防患于未然。如此规定后,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了,村委会的积极性提高了,“两委”关系融洽了,村民自治的绩效自然提高了。 2村委会与乡政府的问题关系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主要集中于村组法第四条、第二

8、十条、第二十二条。村组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法律将乡镇政府的行为规定为“指导”,其寓意是要求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与农村自治组织形成政府法人和农村社区治理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但该法并没有规定乡镇政府指导的内容、方式,更没有规定乡镇政府的责

9、任,实践中很难操作,指导容易倾向于领导,尤其是在村民文化水平相对低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的指导往往转化为领导。现实中乡镇政府频频侵权,甚至将村委会视为自己的下级机关,随意对其发号施令。 (二) 国家对村民自治的定位 1国家在政治上对村民自治的定义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2国家在法律上给予村民自治的保护 19

10、82年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总结十多年的经验,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以前的村组法(试行)更加完善,在推进村民自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三、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 村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经过了数十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及电视广播

11、的宣传,村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懂得了通过社会舆论,上级政府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比较好的村民自治的法制观念基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核心法律“一法两办”有了基本的认识,比较好的构建了村民依法自治的观念基础。 (二)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虽然大多数村民对自治的定义还不尽清楚,但村民对自治的理解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民主选举这个比较表面的层面上,更多的村民开始关注对自己选出来的村官进行民主监督、对村里发生的大事进行民主决策。尽管村民自治的现实与法律要求乃至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

12、距离, 但“ 村民自己选村官” 已是不争的事实。四、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及分析 (一)多元化的思想撞击让村民在思想上存在一定问题1西方政治文化的影响通过电视途径,很多的村民知道了西方的选举文化,自治文化,认为西方的自治文化才是最好的文化,因为西方人可以自己选总统,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表达对现实政策的不满:而在中国,领导的选举与自己无关,政府的政策不考虑自己的感受,自己的不满没有办法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长此以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兴趣不够。2宗族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血缘关系,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关系网称为宗族势力。在现在的农村,宗族势力依然普遍存在。在村民自治中,宗族

13、势力参与甚至操纵村委会选举,损害了村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平等,宗族势力参与村干部竞争,影响村干部的治村行为。宗族势力渗入甚至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二)当今复杂的外部环境使得村民自治难以健康的发展1 选民资格的界定界定选民资格,当前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户口。没有户口,就不是本村村民,自然没有选民资格。但是在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数倍于当地居民。他们长年生活在这里,却无法行使选举权,而户口所在地村由于长年不回村履行村民义务,也被剥夺了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这部分村民的选举权问题无形中就被剥夺了。由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引起的空挂户、倒挂户等问题也常常成为村民上访、信访的重

14、要原因。刘娅:村民自治“制度关系”解读,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版。2压力型行政体制的运做政府每年将财政收入、税费征收、经济及社会发展指标等分解后,层层下压,一直到村,作为考核和晋升干部的标准。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而非领导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委会向全体村民而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政府指挥不动村委会如何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行政任务?于是通过各种手段控制村委会选举,以期“听话”的人当选自然是首选之策。 (三)村委会的内在机制问题使得村委机构的正常运转产生难处1村选干部的罢免程序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当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果罢免的是村委会主任或全体委员,显然村委会不可能组织村民投票表决罢免他们自己的议案。2议事程序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都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果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无法顺利召开,民主决策自然也就流于形式,村委会极易游离于村民监督之外。3选举时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由于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政府的制度安排,是以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为主导。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届满改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村委会选举会损害自身利益或削弱政府权威时,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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