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物料的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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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船舶防火 2.1 船舶防火的重点区域 2.2 船舶结构防火 2.3 船舶通风与控制 2.4 船舶燃油和电器系统的控制 2.5 船舶危险品物料的火灾预防 2.6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熟悉船舶防火的重点区域,以及 船舶结构防火、通风与控制、燃油及电器系统的控制、危险品物料 的火灾预防和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等知识。 2.1 船舶防火的重点区域 船舶防火的重点区域就是指船舶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由于船 舶建造结构的特殊性,船上有一些部位极容易发生火灾,需要引起 船员的高度重视。 2.1.1机舱 机舱是船舶的心脏,它既有可燃物质(燃油)又有火源,因而是 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区域。

2、引起机舱火灾的原因主要有: (1)可燃性液体从有缺陷和破损的机械连接处渗漏出来,遇火源; (2)燃油渗入隔热材料中; (3)热表面,比如废气管、机器部分离油管路太近而引起过热等; (4)电缆绝缘老化、电器设备过载; (5)电焊、气焊、切割等特殊热加工作业时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 (6)受热自燃,如油料滴到热表面上。 2.1.2生活区 生活区的特点是人员集中、活动频繁,火源多且不易控制,是船 舶防火的重点区域。 生活区火灾的起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火柴和吸烟是我们都熟悉的火灾隐患,比如,将没有熄灭的烟 头到处乱丢; (2)纺织品离热源如灯、暖气等太近; (3)电路系统故障或短路,使用不合格的电

3、器,乱接乱拉电线等。 2.1.3厨房 厨房内的炉灶、烟道、燃油和电器等使用或管理不当极易引 起火灾。 引起厨房火灾的原因包括: (1)可燃性液体或油脂的过热; (2)油锅过热: (3)热表面; (4)电器设备和电路的故障; (5)油烟管路的火灾。 2.1.4报房、蓄电池间等处的电气火灾 报房电气设备复杂,蓄电间的蓄电池容易释放易燃气体,一 旦发生火灾危害较大。 报房和蓄电间引起火灾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1)电线短路或电路过载; (2)电路老化或绝缘不好; (3)电线接头、插头松动或破损等; (4)蓄电池使用保管不当,房间内通风不良导致温度过高,蓄 电池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氢气积聚在房间内遇

4、明火后被点燃。 2.1.5货舱和集装箱 货舱和集装箱火灾主要是由货物不合理的配载及不严格的管 理所引起的,因此正确认识装载货物的性质并进行适当的管理是 防止这类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 引起货舱和集装箱火灾的原因包括: (1)容易发热和自燃的货物,比如炭和椰肉干等; (2)易产生易燃性气体的散装货物,比如炭、精铁等; (3)爆炸性、易燃性和其他性质活跃的物质的包装破损; (4)由于没有保持必要的清洁和(或)油柜泄漏而使油性物质积累 等。 2.1.6船舶物料间 船舶物料间往往存放有可燃物质,遇明火极易发生火灾。物料 间一旦发生火灾不易被人发现,且人员不易到达,危险性较大。 物料间具有危险特性的物品,

5、如: (1)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油漆和清漆等涂料; (2)动力润滑油类; (3)清洗剂和石蜡等; (4)机动救生艇和紧急机器的燃油; (5)氧气和乙炔的钢瓶。 2.2 船舶结构防火 2.2.1结构防火基本原则 为了预防火灾和阻止火灾的蔓延,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 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所涉及潜在火灾的危 险性,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用耐热与结构性界限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主竖区; (2)用耐热与结构性界限面,将起居处所与船的其他处所隔开; (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出入口; (

6、7)保持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8)将易燃货物蒸气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2.2结构防火分级及区域 (1)“A”级分隔 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它们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它们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它们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 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 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60min “A-30”级30min “A-5”级15min “A-0”级0min 它们的构造,经1h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的 通过。 主管机关已要求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舱壁或甲

7、板进行 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2)“B”级分隔 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它们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且“B”级分隔建造和装配中所用的一切材 料均为不燃材料,但并不排除可燃表面装饰板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 合本章的其他相应要求。 它们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 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 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15min “B-0”级0min 它们的构造应在最初30min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够防止火焰通过。 主管机关已要求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

8、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 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要求。 (3)“C”级分隔 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 不燃材料系指某种材料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 自燃的易燃蒸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4)主竖区 指由“A”级分隔分成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区段,在任何一层 甲板上的平均长度和宽度一般不超过40m。 (5)舱壁甲板 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6)货物区域 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液舱和货泵舱,包括泵舱、隔离空舱、 相邻于液货舱的压载舱和留空处所,以及这些处所上方的整个宽度和 长度的甲板区域。 (7)起居处所 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

9、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 游戏室、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和类似处所。 (8)机器处所 指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 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 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9)A类机器处所 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 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10)中央控制站 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固定式自动探火、喷水、报警系统

10、; 防火门位置指示板; 水密门位置指示板; 水密门锁闭;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的扩音器等。 2.2.3客船结构防火 (1)主竖区 客船结构的特点是有多个主竖区分隔。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一 般其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以“A60”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 。若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船体、上层建 筑及甲板室应以“A”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只要实际可行,舱壁 甲板以上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 分舱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为了使主竖区的端部与水密分舱舱壁相一 致,或者为了在任一层甲板上主竖区的总面积不大于1600m2的情况下 提供一个长度

11、伸及主竖区全长的大型公共处所,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 最大可延伸到48m。 (2)水平区 如果某一主竖区以水平“A”级分隔再分为若干水平区,用以在 船上设有自动喷水器系统区域与未设有自动喷水器系统区域之间提 供一适当的屏障时,此项水平分隔应延伸至相邻两个主竖区舱壁, 并延伸至该船的壳板或外部限界面,同时应按公约要求的耐火隔热 性和完整性的等级予以隔热。 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例如汽车或铁路车辆渡船,如设置 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预期的用途,应以能限制和控制火灾的等效 措施来代替,并应经主管机关专门认可。服务处所和船舶储物舱不 得位于滚装甲板,除非根据适用的条款加以保护。 2.2.4货船结构防火 (

12、1)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 货船的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由于人为因素或电器老化等原因,也 存在着较大的失火危险。因此,对于国际航行货船,要求其起居处所和 服务处所采取C法、C法、C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予以保护。 (2)机器处所、控制站、服务处所 机器处所、控制站、服务处所限界舱壁的构造和隔热使用不燃材料 的要求,以及对以上处所的梯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要求可按上述的三种 办法办理。 (3)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将船舶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11类,分别是控制站、走廊、起 居处所、梯道、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类机器处所、其他机器处所 、货物处所、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开敞甲板、滚装和车辆处所。 各处

13、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SOLAS公约的有关规定。 2.3 船舶通风与控制 2.3.1通风系统 为了防止货物变质或自燃,以及改善旅客和船员的生活环境,船舶 通常设置有通风系统,以便对货舱、机舱和船员住室等进行通风换气、 补充新鲜空气。在船舶发生火灾并进行扑救过程中,则根据需要进行合 理的通风以控制火势,从而保障人员安全及灭火效果。 2.3.1.1通风方式 常见的通风方式有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空调系统等。 (1)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的原理,是依靠空气自身的性质,热气上升,冷气补充。 自然通风又分为排气通风和循环通风两种。 (2)机械通风 利用通风机和管路,把室内空气排出或将新鲜空气输入

14、室内。 (3)空调系统 可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全船共用一个中央空调,将调制好 的空气用管路送到各个舱室。 2.3.1.2通风管系 无论何种通风方式,都必须有通风帽、通风筒和通风管。 (1)通风帽 通风帽又称风斗。应设在开敞甲板上,并尽量远离排气管口、天 窗和升降口等。所有锅炉舱自然通风用的风斗,必须装有能将风斗转 动并固定在任何所需位置的装置。 (2)通风筒 设在开敞的干舷甲板和后升高甲板以及开敞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 通风筒,在穿过甲板时应设有钢质或者其他相当材料的接管。其结构 应坚固并与甲板还应有一定的高度作有效地连接。 (3)通风管 通风管不得通过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壁。为了布置的方便

15、及充 分利用空间,通风管通常被做成截面为矩形的扁管。通风管的设置还 必须考虑到防火分隔的完整性。 2.3.2通风系统要求 2.3.2.1对载客大于36人的客船的要求 (1)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均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 外部加以关闭。 (2)用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的控制装置,应集中而能从两个地点 加以控制,其中一个应设在机器处所外面;用于装货处所动力通风系 统的风机,应能在该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将其停止。 (3)下列各项应装有控制设施: 天窗的开启和关闭、供排气通风的烟囱开口的关闭及通风筒挡火闸 的关闭; 释放烟气; 动力操纵门的关闭或门的脱开机构,但动力操纵水密门除外; 停止通风机

16、; 停止强力送风机和抽风机,停止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泵及其他类 似的燃油泵。 (4)每一燃油管如其破损后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上方的贮油柜和 日用油柜溢出,应在这些油柜上装设当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能在此 处所之外的安全地点加以关闭的旋塞或阀门、连闭阀。 2.3.2.2对载客小于36人的客船和货船的要求 (1)应设有施以停止机器处所及装货处所的通风机和关闭通达各 该处的一切门道、通风筒、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此项设施,在 失火时应能从各该处所的外部操纵。 (2)强力送风机或抽风机,燃油驳运泵和燃油装置泵以及其他类 似的燃油驱动机械,应于有关处所的外部装设遥控装置,以便于 这些处所失火时,可将其停止。 (3)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储油柜、澄油柜或日用油柜的每一吸油管 上,应装设当该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能从有关处所的外部加以 关闭的旋塞或阀。 2.3.3船舶通风控制 通风是将船舶内火灾燃烧的产物释放出来,并将它们排出到船舶 外的大气中的一种行动。在大多数火灾中,死亡事故并不是被烧死, 而是由于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致人缺氧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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