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FIDIC合同宣贯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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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风险与责任 l业主与承包商互为保障的内容 l工程照管责任问题 l业主的风险以及如何处理此类风险发生后的后果 l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保护 l合同双方的赔偿责任限度 17.1保障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业主,业主的人员,以及他们各 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损 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a)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 任何缺陷的修补导致的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生病 、病疫或死亡,由于业主、业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 的代理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 的除外,以及 (b)物资财产,即不动产或私人财产(工程除外)的 损伤或毁坏,当此类损伤或

2、毁坏是:由于承包商的 设计(如有时),施工、竣工以及任何缺陷的修补 导致的,以及由于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他们各 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 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 业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承包商的人员,以 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遭与下述有关的一切索赔、 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1)由于业主、业主的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 人的任何渎职、恶意行为或违反合同而造成的身体 伤害、生病、病疫或死亡, (2)没有承保的责任,如第18.3款【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害的保险】中规定的例外责任事件。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l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接收证书

3、的日期为止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此后,照 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 l如果就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则 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即移交给雇主。 l在责任相应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有责任照 管任何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应完成而尚未 完成的工作,直至此类扫尾工作已经完成。 l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货物或承包 商的文件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雇主的 风险所致,则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弥补此类 损失 l承包商还应为在接收证书颁发后由于他 的任何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同时,对于 l接收证书颁发后出现,并且是由于在此 之前承包商的责任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

4、 损害,承包商也应负有责任。 173 雇主的风险 (a)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 事政变或内战, (c) 暴乱、骚乱或混乱,非承包商的人员造成的. (d) 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 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 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造成的压 力波, (f) 雇主使用或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除外, 雇主的风险 (g) 因工程任何部分设计不当而造成的,而此类 设计是由雇主的人员提供的,或由雇主所负责的 其他人员提供的, (h) 一个

5、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 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规定的这些风险可以大致分为:: l政治风险(a,b) l社会风险(c) l污染及外力风险(d,e,h) l业主行为风险(f,g) 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l如果上述第17.3 款所列的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 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 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且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弥 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l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 延误工期和承担了费用,则承包商进一步通知工 程师,有权获得工期和费用索赔,并将之加在合 同价格中。如果第17.3 款【雇主的风险】(f) 段及(g)段的情况发生,上述费用应

6、加上合理 的利润。 17.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l在工程建设中,可能涉及的工程建设侵 权问题,由业主和承包商哪一方负责侵 权索赔? l本款中,“侵权”的含义是指对与工程有关的任 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品 名称、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或声 称的侵权);“索赔”的含义是指声称侵权的索 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活动)。 l如果一方在收到此类索赔后28天内未向任何索 赔事件的另一方发出通知,则认为前者已经放 弃了根据本款得到保障的一切权利。 业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免遭由于下述情况(或以前 发生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对于声称的侵权的索赔: (a)由于承包商遵循合同而必然引起的结果,或者

7、 (b)由于业主使用任何工程引起的结果: (i)不是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 或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事物联合使用,除非 此类使用在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 合同中指出。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业主免遭由于下述情况导致的或 与下述情况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 (i)所有货物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进口,或 (ii)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设计。 l如果一方有权根据本款得到保障,负责侵权赔偿的 责任方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进行谈判和进行由 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 l应保障方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被保 障方应协助对此类索赔进行争辩。 l该被保障方(包括其人员)不应承认任

8、何有损于保 障方的谈判、诉讼或仲裁,除非保障方未能按照被 保障方的要求进行谈判、诉讼或仲裁。 176 责任限度 l无论在工程使用功能方面,利润损失、任何其它合 同损失,或任何间接或由之引的损失或损害,责任 方对另一受害方赔偿的责任仅限于根据第16.4 款 【终止时的支付】和第17.1 款【保障】规定的限 度。 l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应负的全部责任(不包括第 4.19 款【电、水、气】,第4.20 款【雇主的设备 和免费提供的材料】,第17.1 款【保障】以及第 17.5 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所规定的责任) ,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或者(如果没 有注明此类金额)不应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

9、。 l本款不限制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 善所导致的责任。 FIDIC合同条款 第十八章保险 主要内容: l合同对保险有哪些总体要求 l工程,永久设备以及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要 求 l对第三方人员以及财产的保险要求 l对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要求 18.1保险的总体要求 l投保方:办理并保持合同要求的各类保险的一方 l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和两方 的协商所签发的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 分,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缴付方法。 l投保人:指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那一方 l被保险人:指发生保险覆盖的事件后,其损失可 以从保险公司索赔

10、的那一方,也就是保险受益人 l联合被保险人:指一个保险单中的共同受益人。 本条款的规定 l投保条件; l保险单的性质; l非投保方的知情权; l双方遵守保险单的义务; l投保方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时的补救方法 工程保险由何方投保? l在本条中,“保险方”的含义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 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 l当承包商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承保 人及条件办理保险。这些条件应与中标函颁发日期 前达成的条件保持一致,且此达成一致的条件优先 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l当业主作为保险方时,他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 细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 l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合被投保人进行

11、保障,则该保险 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投保人,其效力应和向每一联合被投 保人颁发了一张保险单的效力一致。如果某一保险单保障了 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即本条款规定的被投保人以外的被投 保人,则(i)承包商应代表此类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根据保 险单行动(业主代表业主的人员行动的情况除外),(ii) 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应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或者 直接与承保人办理任何业务,以及(iii)保险方应要求所有 另外的联合被投保人遵循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l为防范损失或损害,对于所办理的每份保险单应规 定按照修复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进行补偿。 从承保人处得到的赔偿金应用于修复和弥补上述损 失或损害。 l在

12、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各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 起),相应的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的证明,以及 (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和第 18.3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所述的保险 单的副本。 l保险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 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投保单的同时,保险 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 l每一方都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保险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任何有关的变动通知给承保人,并确保保险条件与本条的规定 一致。 l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 。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的

13、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 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l如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 要求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按他 自己的决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情况下)为此类违约相关 的险别办理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保险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 险费的款额,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 l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的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业主的 义务、职责或责任。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的款额,应由 承包商和(或)业主根据上述义务、职责或责任相应负担。但是,如 果保险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且该保险是可以 办理的),

14、并且另一方没有批准将其作为一项工作的删减,也没有为 此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 应由保险方支付给另一方。 l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支付必须遵循第2.5款【业主的索赔】或第20.1款 【承包商的索赔】(如适用)的规定。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l保险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文件 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 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 类保险应自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提 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 效。 l对于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以及 承包商在进行任何

15、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 】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方 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的日期。 l保险方应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 不少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对于每项承 包商的设备,该保险应保证其运往现场的过程中以及 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直 至不再将其作为承包商的设备使用为止。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款规定的保险: l(a)应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 , l(b)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联合的合同 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 损害的目的 l(c)应补偿除第17.3款【业主的

16、风险】所列业主 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l(d)还应补偿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一部分 而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第 17.3款【业主的风险】(c)、(g)及(h)段所 列业主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于每种情况 ,不包括那些根据商业合理条款不能进行保险的风 险),每次发生事故的扣减不大于投标函附录中注 明的款额(如果没有注明此类款额,(d)段将不 适用),以及 l(e)将不包括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失、损害,以及 将其恢复原状: l工程的某一部分由于其设计、材料或工艺的 缺陷而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缺陷状态直接 导致其他部分收到的损失和损坏仍要进行保 险,但下述(ii)段中的情况除外, l工程的某一部分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为了 修复处于缺陷状态的工程所致 l工程的某一部分已移交给业主,但承包商负 责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以及 l根据第14.5款【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 材料】,货物还未运抵工程所在国时。 l如果在基准日期后超过一年时间,上述(d )段所述保险由于商业合理条件而无法再获 得,则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应通知业主, 并提交详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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