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五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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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沿革 (一)概念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 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早在共和国时期,即开始承认国家 和地方政府享有独立的人格,有条件地认可了公法人的存在。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防止企业组织的参加人因营 业失败而承担无限责任风险,罗马法仿照公法之制而创造了私 法人制度,承认作为私法人的团体和组织享有与其成员相分离 的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至公元3世纪,罗马法又承认了教堂 、寺院、慈善团体均享有独

2、立的人格,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 但整个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均处于萌芽阶段,尚无现代意义 上的完整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真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 伴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逐步得以确立的。 公司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运作的规 范化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 司制度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主体制度。 公司并非是以公民个人或公民个人的集合的形式 、而是以独立的经济主体的资格出现,公司的投 资人且通常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不仅极大 拓展了投资的领域,而且减轻了投资人的责任范 围,刺激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而公司制度 在法律上又体现为法人制度。法人制度和公司制 度一道,共同构

3、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两只 车轮,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 贡献。 二、法人的特点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通常集合了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但这 些自然人并非是以彼此独立、互不干涉的 散乱个人的身份,而是以一个统一有机的 组织体的名义出现的。即法人必须有一定 的组织机构、有基于章程而规范的明确活 动目的和活动内容。 2.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虽然来源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政府拨 款或捐献,但这些财产一旦进入法人以后,即与 法人成员、政府和捐献者相脱离而成为法人的财 产。对于这些财产,只有该法人才享有支配权和 处分权。不仅如此,法人财产还是法人对外清偿 债务和承担财产责

4、任的唯一财产担保,法人成员 对法人债务不负代为清偿的责任。这是法人区别 于个人合伙的显著标志之一。 3.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 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必须依照 法律程序而成立,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其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是必须有自己 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具有法律所赋予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和应诉。 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诉讼法上 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 体,独自参与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活动。不仅如 此,法人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自己的下属 机构

5、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以法人的名 义对他们的活动起诉和应诉。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进行 的分类。 公法人: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 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类政府机构 私法人: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以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 度的财产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如公司 、各类社会团体。私法人又可分为基于人的集合而成立的 社团法人和基于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财团法人。 (二)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慈善组织、

6、寺院等宗教机构等。 这种法人的最大特点是财团法人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集合体,它 本身没有社员,而只有财产管理人。其职责只在于按照该财团章 程的规定对财团法人行使管理的职能,并不能对法人财产依自己 的意愿加以处理。财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公益性的而非营利性的 。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社会团体 。与财团法人不同,作为社团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之一就 是社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组成人员或社员。社团法人的财产通常 来源于其社员的出资。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性的(如各类公司) ,也可以是公益性的(如中国法学会)。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按法人成立和活动的目的所 作的分类。 公益法人:以

7、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 的法人;如慈善机关、医院、学校、教会组织等。 营利法人: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 ;如公司组织。 (四)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基本 分类,其区分的基本依据是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集体还是担任某 一特定职务的个人。 集体法人:由一定成员组成而且可以长期存在的集合体,如各种 公司、各级地方政府;其性质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法人。 独任法人:由于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一个人的拟制而组成的法人 ,如教区教长、红衣主教、牧师。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二)国家机关法人 (三)事业单位法人 如学校、医院、文艺

8、团体、科研机构。 (四)社会团体法人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体现。 如各种协 会、学会、商会。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地方民政 部门。 (五)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 如宋庆龄儿童基金会、中国残 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作为一种特定的民事主体,一旦创设之后就会按照法人 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法人一 般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法人活动带有一定的风 险性,其素质的高低和行为的好坏不但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而且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因此 ,为了积极利用法人制度的正面效用,最大限度地消

9、除其负 面影响,各国法律上都对法人的成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 。 1,依法成立 (1)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成立目的和成立宗 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 (3)已经登记成立的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存在 的经济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正常经 济活动的必要前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10、和场所 (1)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成员人格和其他法人组织 的最明显的标志。 (2)组织机构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无法像自然人那样通过 自己的大脑进行决策并指导自己的活动,而必须依靠由自然人 组成的专门机构来实现自己的各种活动,这些机构称为法人机 关。一般来说,法人机关可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 关。 (3)场所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民法通 则第39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体现在:(1)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 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3)法人财产不 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将自己的全部财 产拿来

11、偿债,并可免除自己的继续清偿义务。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1,有关法人设立的立法例: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法人的成立完全依靠 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国家对其设立行为不做任何形式的限制 和干预。其缺陷显而易见,已为各国所放弃。 (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国王或其他最高权力 机关的特别批准,或经专门的法令所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法人的创设除应具 备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以外,还应经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 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法律预先对各种法人成立的 条件作出规定,法人成立时只要具备该项条件即可直接向登 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是目前大多

12、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 。 2,法人设立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公告 二、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组织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二)法人其他事项的变更: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 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三、法人的消灭 (一)法人消灭的事由: 1,依法被撤销法人在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有其他重 大瑕疵,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2,解散经法人权利机关决议,认为法人没有继续存在的必 要而宣告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不能按期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或发 生了严重的资不抵债。 4,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经营期限届满或发生了国有

13、化。 (二)法人的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 管破产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37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国家税收; 3,破产债权。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 一、法人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财产处于法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由法人享有完全 支配权和处分权的那部分财产的总和。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其享有独立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 。我国国有企业法人对国有财产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但仍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意义的经营权。 2,法人财产必须是有最低财产限

14、额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为了保证法人能够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许 多国家都对法人的最低财产限额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我国 公司法就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做 了明确的规定。) 3,法人财产是法人用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财产。 法人财产是法人可以用于清偿自己所欠债务的财产,也是 对债权人利益提供唯一担保的财产。 二、法人财产的来源 (一)企业法人财产的来源: 社员和其他投资人的出资;国家的授权经营(国有企业) (二)非企业法人的财产来源 成员交款(会费)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财团法人 国家预算拨款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

15、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律特征: 1,法人机关可以由个人也可由集体组成; 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活动必须有赖于自然人的行为才 能完成。这些代替法人进行活动,帮助法人完成其业务内容 的个人或组织就是法人机关。其中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机关成 为独任制机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 议制机关。 法人的意思机关合议制 法人的执行机关独任制 2,法人机关与法人同时产生。 法人机关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而应依附于法人组 织,作为法人内部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 如股份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 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 3,法人机关是法人决策的制定者和法人意志的形成者。 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体,不能进行抽象思维活动,而只能依赖于 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的思想活动。 4,法人机关是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的机关。 在法律、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 为,不需要法人的特别授权,法人机关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进行 活动,即法人机关的任何章程范围内的活动都具有默示授权的效 力,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完全承受。 5,法人机关是法人对内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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