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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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法院庭审百问(三)三十二、当事人当庭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如何处理? 答: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负有审查责任,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当庭要求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或处理随意,任由当事人撤回而不加千预。 我们认为,当事人撤回证据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当事人搞错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无关;当事人认为该份证据对其主张的证明力弱,意义不大,且其他相关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在对方当事人抗辩后认为提交的证据对己不利等等。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中,第一、二种撤回情形可能不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三种情形则可能涉及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因此,无论

2、何种情形,均需要法院的审查确定。审判人员遇此情况,不应听之任之,应当主动审查撤回的原因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比如:该证据是否确与本案无关?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等等。具体处理中,应注意做好以下环节: 1、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该方当事人撤回证据是否有异议。 2、结合对方当事人异议情况,审判人民审查判断撤回证据与本案查明事实有无关联,无关的,可同意撤回;有关的,告知不同意撤回。 3、审查过程记明笔录。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和证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接受询问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若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的知情人,需要对当事人和证人分别询问时,有些审判人员采取在该当事人和证人同时在场情况下分别询问的

3、做法。 我们认为: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事件的知情人时,该当事人实际上兼有证人身份,若按照上述做法,会严重影响质证效果。因为,该当事人是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很有可能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甚至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的可能。 故我们建议,在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知情人情形下,应采取将该当事人和证人分别隔离作证的方法进行对质。询问顺序上可采取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再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三十四、当事人陈述不明确,审判人员未能听明白时,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原因而辞不达意的情形。我们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口气生硬地问:“啥意思?”、“再

4、讲一遍!”。这种方式不太规范,而且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而言,仍然可能复述不明确。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一般情形下,审判人员所提的要求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比如:“原告(被告),请你将刚才所讲的内容解释一下,以便于法庭记录”。 2、对于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宜采取诉讼指导的方法,引导当事人陈述清楚。比如:被告可能不理解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陈述的含义,审判人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项引导:“被告,原告提供的x x证据,你认为是不是真实的?”、“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原告刚才所说的x x x意见?”等等。这种方式比简单让当事人复述更有效

5、果。三十五,在庭审发问阶段,当事人称对方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时,审判人员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互相发问阶段,时常会提出自认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相关案外事实的问题。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会在当事人发问后立即干预,如直接指出“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予制止。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妥当,因为:方当事人所提问题有可能与本案确无关联,但有的可能是为了迂回证明本案事实,也有的可能是为了通过设问而让审判人员了解双方的诚信度,最终来信其主张,等等。故审判人员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后再判断或干预,兼听则明,更会有利于综合了解事实过程;假如审判人员先于对方当事人回答而立即干预的话,有可能会失去裁判的中立

6、地位,因为审判人员在干预“有无关联”时,实际上已经传达了审判人员“不予采纳”的倾向,直接代替了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容易形成提问一方对审判人民产生对立情绪。所以,在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前,审判人员不宜直接干预。具体方法可参照如下意见; 1、在一方当事人提问后,审判人员宜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 2、若对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提问方当事人:“你方提出的这个问题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3、在提问方作出回答后,审判人员应当场判断一方当事人的提问有无关联。确无关联的,应明确告知提问一方当事人:“这个问题与本案审理的事实没有关联,请你方围绕本案事实提问”;有关联的,应明确要求对方当

7、事人予以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联,请你方予以回答”; 4、若对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明确有关联性后仍然以与案件事实无关联为由拒绝回答的,审判人员可在双方当事人发问程序后,依职权询问; 5、若一方当事人所提问题确与案件审理无关联,对方当事人在回答时又没有提出关联性异议的,审判人员可在对方当事人回答后告知提问一方:“请注意所提问题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6、在方当事人提问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审判人员无法当场判断该提问是否与案情有关联的,可告知另方当事人:”这个问题可能与本案有关联,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请你方予以回答。”三十六、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诉讼

8、请求的明确、具体,是被告进行针对性答辩和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实践中,诉请不明情形较多,如:有多个被告的,诉请是针对哪一个被告所提的不明;主张利息的,计算方法不明;要求赔偿的,损失构成不明,等等。这些诉请若不及时明确,势必影响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准确处理。然而,我们发现,在诉请不明确时,有的审判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及时明确诉请的重要性,有的在被告答辩后才对原告询问;有的甚至在事实调查程序接近尾声时再作询问;有的却始终未进一步询问。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妥。在原告诉请不明确时,审判人员应注意: l、对诉请的审查应在原告陈述诉请完毕后及时进行,有利于被告作出全面有针对性的答辩; 2、在

9、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前,可先引导被告发表意见,如告知其:“被告,你方对原告提出的x x诉请是否已明确?”,这样可以避免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对抗; 3、对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注意进行诉讼指导,比如:“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诉请,你方是否已了解计算方法?”三十七、需当庭调解而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中,审判人员可能需当庭调解,但有时会遇到委托代理人无调解代理权的情形。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有的审判人员则直接宣布不再调解。我们认为,这两种做法可能会贻误调解时机,即便后来再行调解,也会增加诸多不便。 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做法: 1、可要求代理人与当事

10、人屯活联系,转告情况并询问调解意愿。若当事人表示可以调解的,则可马上主持调解; 2、若一时联系不到当事人,不能确定当事人调解意愿的,除非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参加调解外,审判人民可视情继续主持调解,但应要求代理人庭后向当事人转告调解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意见,补办委托手续。三十八、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均能注意在庭审中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有异议。但我们也发现,在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异议后,有的审判人员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或不了了之,或不作修正继续审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将审判人员意志代替了当事人意思,

11、不利于准确、客观地确定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归纳之后,应及时征询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尊重当事入的意思表示;若当事入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对已归纳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在当事人明确无异议后,再记明笔录。三十九、当事人提交证据繁多,又叙述无条理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引导举证?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交多组证据,每组证据又包含多份证据,且当事人叙述无条理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听取当事人举证陈述,不加引导。 例如,某案件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二十多份证据材料,但未作分类,当事人在法庭上逐份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花了半个多小时。有些证据有共同证明对象的,完全可归类的,却分散陈述。整个举证过程显

12、得纷乱混杂、条理不清。然而,审判人员未在庭审期间作任何引导,放任当事人陈述。 上述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也不利于书记员记录,更不利于厘清案件事实的脉络。 因此,我们建议,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及时指导,引导当事人归类证据,并围绕举证要求陈述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如审判人员可询问: “原告,根据你方诉讼主张,对x x主张,有哪几份证据证明?”; “根据你方刚才陈述,x x证据和x x证据均是为了证明x x x内容,你在下面的举证陈述时,请你将有共同证明目的的证据分组陈述”; “你方已陈述了这组证据中每份证据的名称,现请你明确一下这组证据共同要证明的目的(观

13、点、事实、对象)是什么?” 审判人员在庭审前阅卷时,如发现当事人提交了较多证据,最好应安排庭前证据交换,这样有利于正式庭审时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四十、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如何引导质证? 答:在庭审举质证阶段,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繁多且分类较乱的情况下,未能把握好庭审的节奏和顺序。比如:待一方当事人提供并陈述完所有证据后,再让对方当事人质证。这时,因举证方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陈述证据,而容易使质证一方当事人未能听清或完全记住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而难以保证其质证的完整,影响证据的审查效果。 我们建议,在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宜采取“一组一质”的方法,即在举证一方当事人陈述完

14、一组证据后,视情及时让对方当事人作针对性质证,然后再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质证。四十一、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实为质问,或就某一问题询问对方当事人的观点或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会发生有的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实为质问或是询问对方的意见的情况,比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依据?”。这可能与当事人不理解“发问”的目的有关。 我们认为,这时,审判人员直通过向发问一方当事人释明告知的方法进行干预,比如: “现在是互相发问阶段,当事人可以就尚不清楚的事实部分提出问题,你方刚才提出的问题不属了解事实的发问范围,观点性的意见可以在后面的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发

15、表。”四十二、当事人当庭递交证据时,在审判席前对审判人员小声说话,审判人员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中,有的当事人在当庭将证据呈递到审判席时,有时会站在审判席前与审判人员小声说话。此时,该当事人一般是就证据向审判人员作某些解释。但是,需引起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易使对方当事人对“小声说话”产生猜测,甚至怀疑有不便公开的内容,而对审判人员产生合理怀疑。如果小声解释的是有关证据本身的更应在法庭上进行公开陈述。 因此,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呈递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 1、在当事人递交之前,应明确告知证据的递交方式。比如:“请原告将证据递交给书记员,并将证据副本交与被告,然后发表举证意见”; 2、若当事人欲单独向审判人员低声说话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告知。比如:“请原告坐回自己的席位,然后向法庭陈述与证据相关的内容”;3、如审判人员未来得及制止,则可将当事人小声说话的内容在庭上复述一下。四十三、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询问程序应在哪个阶段进行?审判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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