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实例及司法解释2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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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诉讼实务问题研究及 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2) 20122012年年3 3月月 案情案情 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313日,银建公司就号牌号码为京日,银建公司就号牌号码为京 AA3778AA3778号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号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保险责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

2、本车上的人员。保险责 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 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范围免责条款范围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同中,“责任免除责任免除”、“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及其及其 他有关免赔率等任何可以实质地部分或全他有关免赔率等任何可以实质地部分或全

3、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除外。除外。 说明对象说明对象 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对象是投保人,投保人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对象是投保人,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主张保险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人主张保险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学生

4、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 人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说明义务人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说明义务 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除保险条款说明义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除保险条款说明义 务的务的告家长书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 人签字的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 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持。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保险人以

5、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投保人有核对 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 人无异议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 其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其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 不免除:不免除:1.1.同一投保人签订两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同一投保人签订两次以上同种类保险 合同的;合同的;2.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严重违反交

6、通 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 逃逸等。逃逸等。 商业保险的说明义务更重商业保险的说明义务更重 裁判摘要裁判摘要 根据 根据20022002年修订的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第十七条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十八条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

7、人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 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 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 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 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 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 款不产生效力。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8、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市分公司。京市分公司。 20082008年年3 3月月24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日,原告段天国为苏 01415570141557拖拉机拖拉机 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为2020万元,保险期间自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2008年年3 3月月2525日至日至 20092009年年3 3月月2424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 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

9、项第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 二款约定: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 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约定: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 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2020”,第二

10、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约定:第二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 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该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 处载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 (包括包括 责任免除部分责任免除部分) )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 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合同的依据”。段天国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确认。段天国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确认。

11、 20082008年年9 9月月1111日,原告段天国驾驶苏日,原告段天国驾驶苏01415570141557号拖拉号拖拉 机在龙铜线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造机在龙铜线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造 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段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段 天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大伟遂向法院起诉,南京市江天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大伟遂向法院起诉,南京市江 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江宁民一初字第480480号民事判号民事判 决书、决书、 (2009)(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江宁民一初字第48

12、048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号民事裁定书,判决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段天国另行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段天国另行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 额内赔偿王大伟额内赔偿王大伟 111 075111 075元,段天国、段天玲连带赔偿元,段天国、段天玲连带赔偿 王大伟王大伟55 92355 9236868元。判决生效后,段天国向人保南京元。判决生效后,段天国向人保南京 分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绝。分公司要求理赔被拒绝。 另查明,案外人王大伟伤后抢救医疗费 另查明,案外人王大伟伤后抢救医疗费240224023030 元未在元未在(2009)(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江宁民一初字第 480480号案中处理,庭

13、审中号案中处理,庭审中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对上述抢救费用真实性无异议。故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对上述抢救费用真实性无异议。故 原告段天国在该起事故中未获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有垫原告段天国在该起事故中未获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有垫 付的医疗费付的医疗费14 50014 500元、连带赔偿款元、连带赔偿款55 92355 9236868元、抢救元、抢救 医疗费医疗费240224023030元,合计元,合计72 82572 8259898元。涉案事故发元。涉案事故发 生时,段天国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时,段天国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核发的部门核发的B B型驾照。型驾照。 原

14、告段天国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原告段天国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的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 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在被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在被保 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双方当事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双方当事 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予以赔偿。本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予以赔偿。本 案发生于案发生于20082008年,应当适用年,应当适用20022002年修订的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保险保险 法法) )。 关于涉案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能否理解为 关于涉案保险合同的

15、争议条款能否理解为“医保外用医保外用 药不予理赔药不予理赔”的问题。涉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问题。涉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 费用的赔偿金额费用的赔偿金额”。对于该条规定,原告段天国与被告。对于该条规定,原告段天国与被告 人保南京分公司有不同的理解。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人保南京分公司有不同的理解。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该条规定的含义是“医保外用药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段天国认不予理赔,段天国认 为,该条款中的为,该条款中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并无明

16、确并无明确 具体的含义,人保南京分公司将其定义为具体的含义,人保南京分公司将其定义为“医疗用药的医疗用药的 范围范围”无法律依据。对此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四十一条四十一条规定: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条款。条款。”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 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人保南京分公司的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人保南京分公司的解释。 即使涉案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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